吳立駿
8月26日晚間,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T中南,002445)公告當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證監會依法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巧合的是,兩年前的這一天(2018年8月26日),中南文化發布了《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 》,之後公司內控治理失範、信息披露違規等系列問題次第浮出水面並不斷發酵至今。
吳立駿律師指出,現有公司自述公告及監管公開信息已明確指向*ST中南存在信披違規,根據證券法及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相關司法解釋,擬定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6日間買入中南文化股票,且2018年8月26日盤後仍持有而產生浮虧的投資者或有索賠資格,可在眾維515網站提交姓名、電話、索賠股數報名登記申請獲賠,最終適格條件以後續證監會處罰決定和法院確認為準。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三季度,公司股東總數由季初的22439戶倍增至季末的55807戶,其中應有不少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經眾維515證券索賠網梳理監管公開信息,2018年4月以來,*ST中南等當事人已四收深交所監管函、三度被江蘇證監局採取監管措施、一次被交易所紀律處分,監管對象涵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和多名責任高管。
2018年11月,江蘇證監局對中南文化、公司實控人董事長及財務總監三者同時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經查,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未履行審批程序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有關信息,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等問題,包括: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中南文化通過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資金拆借等方式,為控股股東中南重工集團提供資金99571.99萬元,截至8月27日餘額54,813.46萬元,中南文化未按公司制度及時糾正違規並披露佔用情況,也未按規定在2017年報、2018年一季報中披露當期佔用情況,直至2018年8月27日才披露;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中南文化為實際控制人陳少忠、中南集團及關聯方樂元創新公司等違規擔保12筆,涉及擔保金額113099.98萬元,其中,2017年度提供擔保72599.98萬元。中南文化未按規定在2017年報中披露當年為關聯方擔保事項;
——2018年2月以後,中南文化涉及訴訟18項,累計金額為91768.29萬元。截至2018年7月25日,累計發生的訴訟金額已達到規定的及時披露標準,但公司在2018年8月29日才披露。
深交所2019年4月對中南文化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中更顯示,中南文化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款佔上市公司2017年經審計歸母淨資產的16.79%,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金額佔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更高達26.03%,公司未及時披露訴訟金額佔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21.13%,佔2017年經審計總資產的11.92%。
此外,中南文化還存在違規財務資助、控股股東持股變動越線未報告並停止買賣、年度淨利潤預計數據和實際數據差異較大且未及時修正,控股股東股份凍結信息披露不及時等違規行為。
公開資料顯示,中南文化前身為中南重工,2003年5月成立,2010年7月登陸中小板,是國內第一家工業金屬管件行業上市公司。2014年開始,公司全面進軍大文化產業,先後收購大唐輝煌傳媒、上海千易志誠文化、北京新華先鋒文化、深圳值尚互動科技、上海極光網絡科技等企業,淨利潤也由2014年度的6500多萬元逐級大幅增長至2017年度的近3億元。
然而盛景不常在,近兩年公司內部治理失範及併購後遺症集中爆發,2018、2019兩年巨虧39億元被「披星戴帽」,公司每股淨資產已由2017年末的5.24元跌至今年一季末的8分錢,已接近資不抵債。
今年4月25日,江陰澄邦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控股股東為江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3.51億元的價格競得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中南集團持有的3.40億股股票(佔公司總股本24.50%),並於5月15日完成過戶,江陰高新區管委會成為*ST中南實際控制人。
在澄邦企管入主後,公司先後出臺重整預案、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積極推動預重整計劃應對破產危機,擬決定於2020年9月10日召開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月26日,*ST中南還發布了全資子公司江陰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江陰濱江揚子企業管理發展中心申請破產重整的提示性公告,若江陰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重整申請,中南重工將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公司將喪失對其控制權,中南重工將不再納入公司合併報表範圍。
2020年8月27日,*ST中南股價暫收2.09元,較2015年19元多的上市最高價已縮水近九成,最新市值29.04億元。今年一季度,公司淨利潤虧損7700萬元,期末股東總數28514戶。
(本文由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吳立駿律師,法律本科,熟悉證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從事投資者維權索賠工作10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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