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5日,石林村民畢建林女兒出嫁,為了慶祝活動,他在村子裡廣播召集養牛戶,要辦鬥牛大賽,最後獲勝的,給予50元獎勵。當天,很多村民牽著自家牛來比賽。沒想到,一頭鬥敗的牛跑出場地,將一位騎摩託車路過的村民撞倒,最終導致騎車人死亡。昨天,石林法院審理這起案件後,當庭判決組織者和牛主人承擔責任。
嫁女自辦鬥牛賽釀悲劇
石林村民畢桂蘭回憶,當天下午4點左右,輪到村民高榮興與姜志強兩家的牛比賽,姜志強家的牛被高榮興的牛打敗。因被對手追著打,鬥敗的牛跑出了鬥牛場,撞翻了剛好騎摩託車路過的村民金永福,導致金永福耳、鼻流血,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認為,畢建林作為活動的組織者,高榮興、姜志強、畢世明作為鬥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對金永福的死亡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後,畢建林先付了兩萬元。但雙方對賠償的事沒能達成協議,家屬便將畢建林、高榮興、姜志強、畢世明告到法院,要求幾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5642.47元。
牛主人都辯解自己無責
法庭上,高榮興辯稱,人不是他的牛撞著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姜志強認為,他是幫畢世明養牛,自己不是牛的所有人,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肇事牛的主人畢世明認為,他出錢買牛回來交給姜志強飼養,姜志強拉牛出去參加比賽,他並不知道,比賽獲得的獎金等也全歸姜志強所有,他沒有從鬥牛比賽中獲得利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都有責任
石林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畢建林自己出錢組織具有相當危險性的鬥牛比賽,在比賽活動中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嚴,導致原告親屬被參加比賽的鬥牛跑出場外撞倒致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侵害了家屬的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高榮興、姜志強、畢世明作為鬥牛的所有人、飼養人、管理人,明知該活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明知該活動系畢建林未經任何組織批准還參加比賽,且在活動中疏於管理,對本次活動可能造成的危險掉以輕心,對原告親屬被鬥牛撞倒受傷也有一定責任,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石林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由被告賠償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127138.47元。其中,由畢建林賠償60%,高榮興賠償10%,姜志強、畢世明各賠償15%,即19071元。
(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