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非法運輸、出售玳瑁製品 二男子獲刑

2020-12-04 澎湃新聞

【以案說法】 非法運輸、出售玳瑁製品 二男子獲刑

2020-08-11 14: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以案說法

爬行綱龜鱉目海龜科玳瑁屬玳瑁自2017年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批覆規定玳瑁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運輸、出售玳瑁製品案件,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胡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27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孫某某非法運輸兩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玳瑁標本製品到被告人胡某某位於亳州市老大藥行的藥業公司內,2016年胡某某非法出售一隻玳瑁標本以2750元價格給劉某某。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鑑定中心鑑定,玳瑁標本系爬行綱龜鱉目海龜科玳瑁屬玳瑁,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告人孫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鑑於被告人胡某某、孫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另經社區影響評估,胡某某、孫某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對二被告人依法可適用緩刑。

原標題:《【以案說法】 非法運輸、出售玳瑁製品 二男子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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