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 14 時 30 分," 鸚鵡案 "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被告人王鵬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判決書。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2016 年 5 月,深圳男子王鵬因涉嫌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 " 被刑事拘留。警方調查顯示,王鵬此前售出的 6 只鸚鵡中,有 2 只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屬於受保護物種。
2017 年 3 月 30 日,深圳市寶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鵬因涉嫌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 獲刑 5 年,並處罰金 3000 元。當年 11 月 6 日上午 10 時," 鸚鵡案 " 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之後,深圳中院兩次申請延長本案的審理期限。
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兩隻 " 小太陽 " 鸚鵡是否屬於 "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 範疇。
二審中,公訴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已明確將 " 馴養繁殖的物種 " 列入刑法保護範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王鵬出售的 2 只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
此外,國家林業局發布的《54 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中,鸚形目中只有 5 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小金太陽鸚鵡不在其列。王鵬對相關法律不了解,不應成為獲輕判的理由。
王鵬的辯護律師徐昕認為,《刑法》規定 "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 的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而生存於野外環境、在自然狀態下的動物及馴養繁殖的動物,從生活環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與自然生態的關係等方面,都完全不同於野生動物。
在他看來,《解釋》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 遠遠超出刑法文本 ",屬於 " 擴大解釋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牴觸," 有違立法本意,不應適用 "。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尚倫生提交議案,建議修改作為 " 鸚鵡案 " 一審判刑認定標準的《解釋》。
尚倫生認為,將該《解釋》作為深圳 " 鸚鵡案 " 判刑的依據,超越了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保護標準,也與現有法律的規定相牴觸。
尚倫生稱,最高法自身也認為,對野生物種與人工馴養繁殖的物種,不加區別地同等對待,與社會實際情況不符,應當在司法解釋中有所區別。
來源丨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