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頒布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第一批《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農業部獸醫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麼是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答: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獸用非處方藥是指不需要憑獸醫處方箋即可自行購買並按照說明書使用的獸藥。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辦法》?答:目前,一些應當嚴格控制使用的獸藥,如獸用抗生素、鎮靜藥等,可以隨意購買。這種自由銷售狀態,導致養殖戶在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情況下,自行購買、不合理使用獸藥,給畜產品質量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因此,亟待將獸藥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兩類進行管理,對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較大的品種,實行處方管理,在執業獸醫指導下使用,減少獸藥的濫用,促進合理用藥,提高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另外,將獸藥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是當今各國普遍採用的管理制度,有利於促進我國獸藥管理模式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問:為了加強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作了哪些制度設計?
答:一是獸藥分類管理制度。根據獸藥的安全性和使用風險程度,將獸藥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二是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制度。按照《辦法》的規定,獸用處方藥、非處方藥須在標籤和說明書上分別標註「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字樣。三是獸用處方藥經營制度。獸用處方藥不得採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獸藥經營者對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櫃擺放,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註冊執業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四是獸醫處方權制度。獸用處方藥應當憑獸醫處方箋方可買賣,獸醫處方箋由依法註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註冊的執業範圍開具。但進出口獸用處方藥或者向動物診療機構等特殊單位銷售獸用處方藥的,則無需憑處方買賣。同時,《辦法》還對執業獸醫處方箋的內容和保存作了明確規定。五是獸用處方藥違法行為處罰制度。對違反《辦法》有關規定的,明確了適用《獸藥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條款。
問:對進出口獸用處方藥或者向動物診療機構等特殊單位銷
售獸用處方藥的,無需憑處方買賣是怎麼考慮的?
答:考慮到獸藥進出口以及獸藥生產經營者等批量購買獸藥的行為,屬於生產與使用的中間環節,不是直接使用獸藥的行為;聘有專職執業獸醫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園等單位可以保障處方藥的正確使用,為便於獸用處方藥的流通和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上述主體無需憑獸醫處方箋買賣獸用處方藥。
問:誰有權利開獸用非處方藥?
答:獸用非處方藥大部分為動物疫病防治必備的常用產品,執業獸醫可以根據動物病情需要開具獸用非處方藥,畜主可以在獸藥經營店購買,也可以在動物診療機構購買。
問:目前的執業獸醫數量能否解決養殖戶的處方來源?
答:我國自2009年開始推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以來,已連續4年組織全國執業獸醫統一考試。截止到2012年底,全國約有2.5萬人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但就現階段執業獸醫師人數看,數量偏少,難以滿足養殖戶開具處方的要求。考慮到這種情況,農業部同時也對2009年實施的《執業獸醫管理辦法》作了相應修改,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可以決定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依法註冊後,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開具獸醫處方箋。具體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即:允許執業助理獸醫師經註冊後在一定期限內開具處方。這是一項過渡性措施,主要是解決現階段執業獸醫師不足的問題,以確保獸用處方藥制度順利實施。
問:《辦法》什麼時候開始執行?企業已生產且沒有標註獸用處方藥或非處方藥的產品怎麼辦?
答:《辦法》從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產的獸藥產品仍可按原標籤和說明書進行銷售,至該產品有效期內,之後生產的產品必須按照《辦法》規定在其標籤和說明書上標註獸用處方藥或獸用非處方藥字樣,方可銷售。(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