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終於來了。
這一部編纂了5年,取代了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等9部法律的百科全書終於面世!
從此,離婚開始有30天冷靜期,企業和學校不能不管性騷擾,盜版可能會讓你賠到傾家蕩產,禁止高利放貸,農村禁止索要彩禮,父債子還、夫債妻還都不合法......
更重要的是,關於買房,民法典對我們有哪些影響?新規速讀給你答案。
1、房屋新增「居住權」
2、房子70年產權,屆滿自動續約
3、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歸業主享有
4、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過戶
5、買房找中介,不能跳單,要付報酬
6、妻子有權,要求小三歸還所有財產
7、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保留份額
8、婚前父母幫買房,屬於個人財產
9、侄子侄女可繼承叔伯遺產
10、未經授權,給孩子買房,可以
11、未經同意,替孩子賣房,不行
12、出嫁的女兒,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13、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14、城鎮戶口子女,能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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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居住權」
首先,民法典新增房屋居住權,並且居住權不受房屋買賣、繼承等因素影響。
什麼意思呢?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房主可以根據約定或者遺囑,為自己名下的房子,給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對他人的住宅,享受佔有和使用的權利。
並且,無論房屋進行買賣,或者由繼承人繼承,都無權讓居住權人搬走。
只能等到居住權限到期,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才消滅。
還聽不明白?那舉個例子:
老王有一套房。
1、老王的養老金不夠生活,可賣掉房子就沒地方住了,怎麼辦?老王可以將居住權單獨轉讓給小王,與小王籤訂居住權轉讓協議。小王支付給老李一筆費用,小王就擁有了房屋的居住權。
2、老王有1個保姆,對老王照料有加。老王怕自己去世後,保姆沒地方住,於是老王與保姆無償籤訂「居住權」協議,並至房管局備案登記。
有了這份居住權協議,保姆就有權在約定時間內一直住在老李房子裡,沒人可以趕走。
而這套房子,按規定不得再出租,但房屋依然可以買賣、繼承。
但是想像一下,一個和房子產權沒有關係的人,卻可以合法的居住在你的房子裡,甚至一輩子,房子還有人願意買?
說說其他的情況。
小王剛結婚,妻子提出為丈母娘、老丈人設置居住權。但之後夫妻倆感情破裂了要離婚,財產需要分割。
但由於房子設了居住權,如果丈母娘願意搬出還好,如果不願意搬走,小王就很難把房子賣了,財產得不到有效分割。
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在二手市場很難交易,誰會買一套有權利缺陷的房子呢。
所以,未來如果打算買二手房,交易前一定要查清楚,房子是否設立過居住權。
買二手房,最好別買已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
2
70年產權自動續期
終於,住宅70年產權到期後,自動續期,落地。
根據民法典第35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但需要說明的是,續期費用目前尚沒有明細出臺。其次,商辦40年產權到期後是否可續期,目前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購買商辦一定要注意土地剩餘年限。
3
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歸業主享有
《民法典》對於小區共有部分收入有了新規定!
《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哪些地方屬於小區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274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於業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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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尤其像小區電梯內的廣告,無論是框架廣告,還是電視廣告,從2021年起,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收益都歸業主所有。
有了這條法律規定,以後業主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張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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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子不解除抵押,也可以過戶
按照之前規定,銀行抵押中房產必須繳清全款、解押之後才能過戶。
但是現在,在押房產可直接交易並過戶,不需要繳清全款或提前徵得銀行同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銀行依然具有這套房子的抵押權,如果過戶後不及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依然有權申請處置這套房屋。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房子已經設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產權人仍然可以將房子出售。設立抵押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著房子走,就是說可以帶著抵押權賣。
5
妻子有權要求小三退還房產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又有了新的時代含義。
首先,什麼叫公序良俗?
公序指的是公共秩序,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而良俗就是善良、風俗,指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的並遵守的道德準則。
基於以上解釋,不用我說,像老公找小三這種事情,肯定是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
那麼,丈夫在未徵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隱瞞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權利,妻子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維權:
1、起訴小三,認定贈予行為無效,要求小三返還財產;
2、起訴丈夫離婚,並且要求丈夫淨身出戶,因為丈夫行為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丈夫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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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
1、 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物權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自動失效。相對來說,住宅租賃超過20年的很少。
但有一點要注意,就是人防車位的租賃。
有些開發商將人防車位一次性40年租賃給業主,從2021年起,這種方式就是違規的。不要交了40年費用,後面20年卻自動失效。
2、 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
廚房、陽臺、儲藏室、衛生間這些,都屬於非居住空間,即便改造後也不得用於出租,否則可以罰款。
3、 不能單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驅趕承租人。
以往隨著租賃市場的好壞,房東隨意增減房租。但新規下,房東不得再單方面提高租金,必須得到承租人的認可。
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東也不得採用驅趕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4、 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裝修房屋,除非徵得房東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 房屋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協議持續。
生活中,很多房東因為房子突然升值,就想趕緊賣了套現,找出各種理由,類似於「我有一個朋友沒地方住了」、「我小孩突然回來定居」來解除租賃合同。
2021年起,即使房屋在租賃存續期間發生了產權變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協議繼續居住。
6、 房東不得隨意進入租客房間。
7、 不符合消防、建築、裝修標準的房子,不得出租。
這點尤其要注意,尤其是不符合消防要求。很多小產權房、老式商住樓、缺乏物業管理的小區,消防上往往是存在問題的,這樣的房子禁止對外出租。
9、 承租人有優先繼續承租、優先購買房子的權利。
《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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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篇分享文案所涉及的圖文資料僅供參考,開發商可能對項目細節等做進一步優化調整,具體以最終籤訂的買賣合同為準,開發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有最終解釋權。部分圖片素材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小編刪除,感謝支持。)
來自【三DO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