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毫無疑問,並不會因結婚而發生性質改變,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又該如何處理呢?所謂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投資的收益,還有資產的自然增值等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經明確,對於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生產經營性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比如,經營企業所得收益、房屋租金收益等,就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以上收益性質屬於主動型增值,對於被動性收益(和平時理財說的被動型收益不是一個概念),如自然增值,就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畢竟,被動型收益與生產經營性收益不同,它與夫妻雙方協作勞動、共同努力、經營管理等行為並無太大的關聯,而是由於資產的市場價格自然上漲,所產生了收益。比如,婚前房屋、古董、字畫等價值的上漲。因此,該部分增值就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總之我們按以下原則來把握,如果該物品或者權利的價值提升是基於人為努力而產生的,那麼該收益就應當屬於主動型增值,原則上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否則應按個人財產處理為宜。
再以婚前房產舉例,房產的價值增值,屬於個人財產;房產用來出租帶來的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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