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這兩天,有兩起案件備受輿論關注,一起是天津大媽趙春華因在街頭擺氣球射擊攤被法院以非法持槍罪判刑3年半,另一起是最高法院發布再審指令,要求地方法院對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農民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因收購販賣玉米獲罪)進行再審。
根據媒體的最新報導,與趙春華「非法持槍罪」有關的更多信息浮出水面——原來,在2016年10月12日晚,包括趙春華在內,在天津市區著名景點「天津之眼」摩天輪下海河岸邊擺射擊攤的攤販,天津警方一共帶走了13人;除趙春華已被一審宣判,截至2016年12月31日,8人被取保候審,另有4人羈押在看守所。而記者查詢發現,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枝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在農村收購玉米或其他糧食作物賺取少量價差的人也有很多,王力軍在收到警方的拘捕令後,曾反覆強調一句話:「幹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沒有證啊。我這樣做,除了賺點差價,還可以讓農民省事,其實幫了農民,怎麼就成了非法經營?」顯然,王力軍所說的「幹這行」的一千多人,還僅是當地的一個基本情況,在全國範圍內,「幹這行」的應該更多。
這兩類案件以及案件中當事人的共性是:當事人大都是農民,是進城務工人員,是底層民眾。他們並沒有非法持槍或非法經營的認知,沒有犯罪的故意,他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相關行為是違法的,是犯罪,他們只是把相關行為作為一種「討營生」。
誠然,這些民眾賴以生存的小小營生有些不規範,有些違法的嫌疑,但司法部門不考量「營生」的情節輕微、危害較小或無危害以及當事人的行為無意識,一味追求「入罪量刑」,重拳打擊,屬於劍走偏鋒。
責罰相當是最基本的問責原則,對於民眾的擺射擊攤、收販玉米等「營生」,司法打擊並非唯一的矯正手段,如果在法律範疇內以警告教育、行政處罰等方式能夠予以懲戒、制約、規範,就應該使用這些相對較輕的追責手段。盲目定罪用刑,會傷害民眾利益,傷害社會公平正義,傷害司法公信力。
李英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