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歲的趙春華家住天津市河北區,今年8月到10月,她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經營打氣球。今年10月,趙春華被警方抓獲。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對於這個結果,趙春華的女兒王豔玲表示沒法理解,「不就是打氣球的玩具槍嗎?怎麼會判刑,而且還那麼重?」她說母親趙春華將提出上訴(據12月31日《北京青年報》)。
也難怪家屬會人為判決太重,相信任何人了解趙春華的犯罪過程之後,都會為其「鳴不平」,更會對法律乃至法院判決的公平與正義產生懷疑。實際上,類似趙春華這樣將擺氣球射擊攤作為小生意掙點小錢的並不少見,尤其是在很多農村的逢會期間,經營此類小生意的攤點更是比比皆是,儘管嚴格意義上說,用於射擊氣球的「武器」確實算「槍」,在對人或動物進行射擊時也確實會帶來傷害。但在很多常人看來,也不過是運動玩具而已。而且,因為經營者大多都是上了年紀的困難家庭老人,這些「槍」在他們手裡能夠危害社會和他人的機率基本為零,更談不上會利用其進行違法犯罪。即使擁有或私藏這些「槍枝」涉嫌違法犯罪,從性質上也稱不上是「情節嚴重」,依法判決並適用緩刑,既是體現出法律的「恩威並用」,對社會也不會造成任何不利影響乃至「負面作用」。法院對其判處3年6個月實刑,著實讓人難以理解。
單純從量刑角度來看,對趙春華判刑3年零6個月,不僅不存在任何問題,正如判決書所言,還是「從輕」,但就本案的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因素考慮,作出如此判決顯然存在僵化適用法律之嫌。不僅如此,如此判決也給社會傳遞出非常值得斟酌的錯誤信號,表面上看,體現出對涉槍犯罪的「零容忍」或從嚴懲處,但實際上卻體現出法律甚至國家政權對社會管理的極不自信。當一位已經退休的大媽,為緩解家庭經濟困難,利用根本不具有實際殺傷力的「玩具槍」擺下一處射擊氣球的小娛樂攤點,法律卻以「私藏槍枝罪」煞有介事判處其3年6個月,這不僅不意味著法律的正義與公平,反而折射出對民眾進行「有罪推定」甚至「過度恐慌」,與真正的法治乃至文明司法相距甚遠。如果政府乃至法律連大媽的一個氣球射擊攤點都不能適度包容甚至持「嚴懲」態度,執政自信又體現在哪裡?
應當說,世界上對社會禁槍的國家很多,凡是禁槍的國家隊涉槍犯罪均持嚴懲態度,但對於槍枝標準的司法認定,卻沒有哪個國家能像我們這樣「含糊不清」,按照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標準,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這一物理概念不但非常抽象令人難解,從大媽被判3年半這一案例中,更意味著能夠發射「子彈」將氣球打暴的槍形物品都屬於「槍枝」,這就難怪有律師坦言「是『槍』都不能沾」,而從這一案例中更突出表現在對使用者的「不分老少」,即便是兒童嬉戲的玩具槍,落在成人手裡也可能因「私藏槍枝」而觸犯法律。如此「驚恐」的司法理念和僵化的司法實踐,又如何不讓大媽女兒乃至社會對判決產生質疑。
顯然,從良法善治角度來權衡,趙春華是否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就很值得探討,所作出3年半實刑判決更值得商榷和追問,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在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具體任務時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具體到這一案例中,筆者認為適用緩刑更為恰當,既能彰顯法律對涉槍犯罪的嚴懲態度,又能體現出根據實際犯罪情節和犯罪對象及社會危害不同的寬嚴相濟,同時也更能凸顯良法善治的法律自信,執政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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