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動物都能買來當寵物養,買賣某些動物甚至會觸犯刑法。廣東就有人因網購瀕危野生鸚鵡留作觀賞而獲刑。
近兩年來,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審判了數宗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刑事案件,罪名涉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罪名,多名被告人獲刑。
案例1
非法獵捕紅珊瑚
獲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
2015年年底,被告人陳某和同案人共同出資35萬元,購買用於出海捕撈紅珊瑚的無牌鐵殼漁船。2016年6月底,相關同案人對該鐵殼漁船的機器進行前期維修和保養。同年7月8日至17日,多名同案人上船,將捕撈紅珊瑚的專業組合獵捕工具搬運上船藏匿於前甲板船艙內。
7月18日晚,在沒有捕撈紅珊瑚的合法許可證件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和同案人出海前往東經118°、北緯23°附近海域進行獵捕紅珊瑚作業,將捕獲到的紅珊瑚進行分揀,並統一交給負責監督捕撈工作的同案人康某、葉某,置於其二人共同負責看管、保管的鐵箱子內。同月24日,因該船離合器損壞,多名同案人駛至福建省東山縣祥波船廠附近海面拋錨,並僱人上船進行維修。8月2日晚,船隻返回該海域繼續實施非法獵捕紅珊瑚作業。
8月27日凌晨1時47分,海警查獲該船舶及同案人,現場查獲疑似紅珊瑚一批、用於獵捕紅珊瑚的網具、繩索、沉石等專業組合獵捕工具一批、專業起網機兩臺等。經依法檢驗和核價,涉案紅珊瑚價值為12822080元。
此外,被告人陳某還於2016年購買另一艘用於出海捕撈紅珊瑚的三無船舶,和同案人非法捕撈紅珊瑚,被海警現場查獲疑似紅珊瑚一批、用於獵捕紅珊瑚的網具、繩索、沉石等專業組合獵捕工具一批、專業起網機兩臺等,經依法檢驗和核價,涉案紅珊瑚價值為12096080元。經核實,上述用於出海獵捕紅珊瑚的船舶屬無船籍港、無船舶證件、無船名船號的船舶。2019年5月9日,陳某被抓獲歸案。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結夥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屬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案例2
網購瀕危野生鸚鵡用於觀賞
獲刑7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陳某在汕頭市龍湖工業區公司的辦公室,用其表哥的手機以4000多元在網上購得1隻小葵花鸚鵡和1隻黃冠亞馬遜鸚鵡,飼養在該司辦公室觀賞。
2020年4月23日,陳某在辦公室被汕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獲。現場繳獲的1隻小葵花鸚鵡、1隻黃冠亞馬遜鸚鵡,已按規定移交林業主管部門處理。經依法鑑定:小葵花鸚鵡1隻,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黃冠亞馬遜鸚鵡1隻,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
龍湖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陳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案例3
網購陸龜,並協助他人出售
獲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方某於2018年12月,在某購物網站購買了1隻緬甸陸龜;2019年3月份,接受同案人贈送的2隻蘇卡達陸龜;同年1月至6月,在其租住的房屋通過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同案人賣龜的視頻,協助同案人以每隻4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轉賣蘇卡達陸龜、豹紋陸龜等陸龜,並將收貨信息及收取陸龜價格的85%通過微信轉給同案人,從中賺取15%的回扣,由同案人向購買人發貨。
同年6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森林公安局在辦理「熊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抓獲涉案的方某,並於同日將方某及現場查獲的3隻陸龜移送汕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汕頭公安局森林分局於同日立案偵查。
汕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共查獲涉案陸龜35隻(33隻陸龜活體、2個陸龜龜殼)。經依法鑑定,其中14隻是蘇卡達陸龜,19隻是豹紋陸龜,1隻是緣翹陸龜,1隻為緬甸陸龜,蘇卡達陸龜、豹紋陸龜、緣翹陸龜、緬甸陸龜均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保護動物。查獲的涉案陸龜均已移送汕頭市自然資源局處理。
龍湖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方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陸龜1隻,協助他人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陸龜45隻,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特別嚴重。
結合被告人是從犯、自願認罪認罰情況,根據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上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另外,上述規定中的「收購」行為,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法官提醒,案例中,被告人或是為了牟利的目的,通過各種途徑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案案值巨大;或是出於玩賞小動物調劑生活情趣的需要,未經識別就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相關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法官建議,市民在從事動植物資源市場經濟行為,或因為玩賞需要購買小動物過程中,應先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意向寵物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避免踩踏「雷區」觸犯法律。一旦發現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堅決不予購買,對於非法出售或者收購國家珍貴、瀕危、三有野生動物的行為,要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以助力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採寫:南都記者 趙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