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5 16:57 |黃巖法院
買賣、食用野生動物,亂捕亂獵、濫砍濫伐……危害自然界的行為終會危及自身,還將觸犯相關法律。
6月1日,黃巖法院判決一起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被告人章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情始末: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章某以人民幣2830元的價格,分三次從王某(另案處理)處購買5隻陸龜,飼養在就職公司的三樓,作為陪伴自己的寵物。
沒多久,公安機關就找上了門,從章某處查扣三隻陸龜,經鑑定,這幾隻烏龜分別是蘇卡達陸龜和赫曼陸龜,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
蘇卡達陸龜
赫曼陸龜
涉案的蘇卡達陸龜活體和赫曼陸龜活體各一隻已移交給寧波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飼養,一隻蘇卡達陸龜死體移交台州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處置。
法院判決:
黃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已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依法並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愛好飼養寵物無可厚非,但是在選擇飼養寵物的種類時,請務必核查該物種是否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100萬動植物物種正面臨滅絕風險#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違法購買和飼養野生動物不是在保護小動物,只會帶來更多的捕獵者。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是我們的共同使命。
(原標題:《在家養烏龜也犯法?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了解一下》,編輯: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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