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引發網友熱議,一位即將進入大學,開始研究生學習的準研究生,在假期裡因為打工需要,借住在父母友人兒子的家中。在借住期間,虐待女主人所飼養的博美犬,導致女主人的博美犬重傷住院,現仍在治療期間。
根據女主人反映的情況,這名男生的暑期工還是女主人的丈夫幫其介紹的。女主人發現這名男生在家中借住期間,狗狗身上總是出現不明原因的傷情,詢問該男生,該男生均予以否認,於是女主人便在狗狗居住的位置附近安裝了攝像頭。最後一次,這名男生虐待狗狗的過程被攝像頭完全記錄。女主人在回到家中時,發現狗狗趴在地上無法動彈,詢問該男生情況,該男生同樣予以否認,經查詢監控視頻,才發現該男生對狗狗實施了長達20分鐘的虐打行為。後來該男生留下一句醫藥費願意賠償便離開了,女主人詢問如果狗狗死了怎麼辦?該男生表示如果狗狗死了會賠給女主人一隻新的。
因為狗狗多處肋骨骨折,臟器官也有受損,心臟條件不好,無法進行手術。女主人氣憤不過,便將這一事件的經過發到了網上。很多網友都表達了對女主人的同情和對於該男生行為的憤怒,甚至有人建議公布該男生的詳細信息,建議學校對男生進行處理。
律師以案說法
網友的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作為一名成年男子,借住在他人家中,接受主人的好意施惠,卻虐待主人的寵物狗。在主人多次追問時,其都矢口否認。欺凌弱小,滿口謊言,以怨報德,這樣的行為理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是僅僅是道德上的譴責,並不足以彌補狗狗及主人受到的傷害。
有網友提出是不是可以要求男生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內,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人身權利的侵害,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之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寵物在法律意義上一直是被視為主人財產的一部分,傷害寵物的行為侵犯的是主人的財產權利。所以提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那麼是不是主人就不能像該男生提出賠償請求了呢?顯然不是。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之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計算方式計算。」所以該男生虐待主人寵物犬,致其重傷的行為,顯然是要賠償主人財產損失的。
但是很多網友都對於該男子僅僅賠償主人財物損失,這一點表示不滿,認為寵物犬承載了主人的情感,很多時候都是被主人當做家庭成員的。主人好意幫助友人的孩子,卻害了自己的寵物犬,這種損失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的。該男子虐待向自己施以援手的主人的「家庭成員」,僅僅賠償犬只的購買價格或治療費用,很多人是接受不了的。
有網友提出男子多次虐待體重不足10斤的小型犬,無非是欺凌弱小,如果主人養的是一條大型犬,可能結果就會不一樣。像男生這樣心思惡毒的人,應該受到刑事處罰,而不僅僅是民事賠償問題。在我國刑法上,對於虐待寵物的行為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是既然寵物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財產,那麼這名男生虐待寵物的行為,如果最終導致了寵物狗的死亡,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情況則要根據寵物狗的價值,是否超過當地相關法規所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較大」的限定。如果超出這一數額,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未達到這一數額,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同樣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會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總之該名男生作為一名準研究生,同時作為一名成年人,其行為在很多方面已經觸碰到了一般大眾的道德底線,希望他能夠妥善處理這件事情,也希望他。在受到相應的處罰後,能夠真正理解到尊重生命,尊重他人的意義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