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人的狗是否應該強制處死?咬人的狗,任何人應該有權將將其處死,是為民除害,不應負任何責任,這是以人為本,保護人,保護人權的需要,同時狗主人必須受罰!
咬人狗的所謂財產說,不能打,不能打傷,更不能打死,打傷打死是毀壞財產,要賠,甚至依狗價還得判刑……。
狗咬死人,狗主人還不一定判刑呢!這是無視、違反、否定人權的,尤其是被咬人的人權的,而是維護狗權、維護狗主人的侵犯人權的錯誤觀點!
正因為此錯誤觀點,並在有關判例中應用,導致被咬人不敢打,旁人不敢幫被咬人打,狗主人不怕狗被打,因知你不敢打,打死要賠,所以狗主人大膽不牽,放心散養,咬了人最多醫療費侍候,痛苦是你,我又不痛,咬死人也不一定判刑,所以你愛告到那裡就那裡……大不了賠些錢,所以狗嚇了孩子、咬了人比被嚇被咬人還枉,還理直氣壯,上海養狗大學生打死人,杭州將幼小孩子母親手被狗主打骨折……。
導致狗患越來越難治,越嚴重,民怨民憤極大……。
因此狗的財產論,在社會實踐中是有問題的,因狗與一般財產不同:一堆西瓜,不咬人不叫不威脅人,一隻羊不咬人,也不易傳狂犬病而狗卻不一樣,散養、不牽的狗,狗主人沒有有效控制的狗,能咬人、咬死人、傳狂犬病是非常危險的動物,因此狗是狗主人的財產,前提是狗主人必須有效控制,才算財產,如不牽、散養的狗是威脅人類的野狗、野獸,不能認作財產,人人可捕可殺,公安、城管、保安作定期不定期,為民除害進行捕捉或殺,財產論的錯誤,在於將狗這種對人有嚴重威脅的動物,看成與西瓜、羊一樣對人類沒有威脅的物或動物,而沒有看到狗的特殊性——對人的嚴重威脅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