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英語: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 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
「反人類罪」是指握有權力資源的人出於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以國家、種族、宗教或某種意識形態為界,對他們進行肉 體上消滅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類罪」的提出是基於這樣的觀念:人類是一個平等的、和睦共處的大家庭,人們不分國家、種族、文化、信仰、階層、性別都 應享有公平、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人權, 是人類文明突破狹隘的國家主義、民族主義偏見的發展成果。其量刑等同戰爭罪。
危害人類罪的構成特徵主要體現客觀行為上,除該罪定義所反映的特徵之外,《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7條列舉了11項危害人類的犯罪行為。危害人類罪的客觀特徵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一系列攻擊行為。所謂「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是指根據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的攻擊行為。
就危害人類罪的實施行為而言,《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條規定:「反人類罪係指一個政府或任何組織或團體有系統地或大規模地煽動或進行下述行為:
1.謀殺行為 所謂「謀殺」,是指以故意殺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平民人口實施的攻擊行為。
2. 滅絕行為 所謂「滅絕」,是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種生活狀況,如斷絕糧食和藥品來源,目的是毀滅部分的人口。
3. 奴役行為 所謂「奴役」,是指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包括在販賣人口,特別是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行使這種權力。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的行為 所謂「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國際法容許的理由的情況下,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強迫有關人員遷離其合法居留地的行為。
5.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所謂「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是指嚴重違反關於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採用各種方式長期或無限期地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6.酷刑 所謂「酷刑」,是指故意使被羈押或受控制者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為。
7. 性攻擊行為 性攻擊行為,是指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與性別有關的虐待行為。
8.迫害行為 所謂「迫害」,是指違反國際法規定,故意嚴重剝奪某一團體或集體基本權利的行為。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規定, 這種迫害行為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3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 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
9. 強迫人員失蹤的行為 所謂「強迫人員失蹤」,是指在國家或政治組織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許下,逮捕、羈押或綁架有關人員,並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繼而拒絕承認這種剝奪自由,或者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及下落的行為。
10. 種族隔離罪 所謂「種族隔離罪」,是指一個種族團體出於維持其體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計劃地針對任何其他種族團體(一個或多個)進行壓迫與統治,而實施的與危害人類罪行為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11.其他不人道行為 所謂「其他不人道行為」,是指嚴重損害身體或者心理完整、健康或受害人尊嚴的行為,例如損害或嚴重傷害身體。
顯而易見,各國獨裁者都犯有反人類罪,因為獨裁者為了一己私利結黨營私,建立專制制度、製造社會不公,剝奪國民政治權力,將本國人民置於他們的壓迫奴役下,使國民失去了應有的公平、自由與尊嚴而淪為獨裁者的工具和犧牲品。獨裁者的存在是對人類尊嚴的踐踏,對公平與自由的蹂躪,對正義與真理的侮辱,是人類最大的不幸與恥辱,因此剷除獨裁專制是人類的共同職責與崇高使命,為民主國家幫助專制國家受壓迫人民推翻獨裁暴政奠定了道義上的合法性。
國際刑事法院2009年3月4日宣布正式對蘇丹總統巴希爾發出逮捕令,罪名是涉嫌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犯有戰爭罪和反人類罪。這是國際刑事法院首次對主權國家現任領導人發出總統逮捕令。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都公開表示,希望蘇丹能夠配合執行逮捕令。非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的美國也發表聲明,支持該逮捕令。
奧馬爾.哈桑.艾哈邁德.巴希爾 (Omer Hassan Ahmed Elbashir) 1944年1月1日出生於蘇丹北部的尼羅河省,畢業於蘇丹瓦迪西納軍事學院,後獲蘇丹指揮參謀學院軍事學碩士及馬來西亞國家軍事學院碩士學位。他曾先後在 蘇丹西部軍區、空降部隊和獨立第8步兵旅服役。
巴希爾1989年6月起先後出任蘇丹救國革命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政府總理、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國防部長。他1993年10月改任蘇丹總統,並分別在1996年、2000年和2010年三次大選中當選連任。
2011年6月27日,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宣布,正式對利比亞領導人卡扎菲發出國際逮捕令。這是國際刑事法院歷史上第二次對一個國家的在任國家元首發布逮捕令。逮捕令一經發出,終身有效,永不撤銷。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表示,經調查,已掌握足夠的證據起訴卡扎菲,包括謀殺罪、迫害罪、反人道主義罪等。除卡扎菲外,曾被認為是卡扎菲接班人的其兒子賽義夫•伊斯拉姆•卡扎菲以及利比亞情報部門最高負責人阿卜杜拉•阿爾•塞努希也遭到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