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張天明、查方勝、宋文軍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5月,張天明註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匯」公司)。2016年3月起,張天明、燕吉利、查方勝、宋文軍等人以「眾扶互生系統」為依託,以「扶貧互助」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騙取財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心匯」確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會員的獲利收益全部來源於後期會員投入的資金。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宋文軍等10名被告人通過加入公司在張天明的安排下,開展傳銷活動,並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在全國各地大肆發展會員,收取巨額費用。
2016年5月起,查方勝、張天生、賀智英、ZHANGTIANYU(新加坡籍)、閻莉、林千平、韓明、於洪玉等8名被告人先後註冊成為「善心匯」會員,並通過多種方式發展下線、接單護盤,為「善心匯」公司刪除網絡負面信息、拍攝宣傳片。至案發,查方勝共發展下線會員25595人,下級網絡24層。
被告人林明慧、張澤文明知張天明從事傳銷犯罪活動,仍為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分別達1.2億元、1300萬餘元。
截至案發,參與「善心匯」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1046億餘元。
此外,公安機關對「善心匯」傳銷活動立案偵查後,張天明等人通過「善心匯」公司微信群煽動600餘名會員於2017年6月9日至11日先後到有關公共場所採取拉橫幅、喊口號等方式進行請願示威,提出違法要求,拒不聽從治安管理人員的勸導,抗拒、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告人查方勝在張天明的安排下負責在長沙市的聚集活動,查方勝又安排被告人韓明為現場負責人。
2018年12月14日,雙牌縣人民法院、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祁陽縣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天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被告人查方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宋文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林明慧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其他26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天明、查方勝、宋文軍、林明慧等24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永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永州中院對張天明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