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目的
規範溫溼度計校準的操作,確保溫溼度計的校準結果真實、可靠。
02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機械式溫溼度計和數字式溫溼度計的校準和使用中檢驗。
03職責
工程設備部:負責按本規程執行溫溼度計的校準及校準記錄的管理。
04 定義
4.1 機械式溼度計:利用毛髮、尼龍及有機物高分子鍍膜材料等作感溼元件,可直接指 示相對溼度的指針型和記錄型。
4.2 機械式溫溼度計:由溼度部分(機械式溼度計或乾濕表)和溫度部分(雙金屬溫度 計或玻璃液體溫度計)組成的一體式溫溼度兩用儀器。
4.3 數字式溼度計由電子式溼度傳感器和指示儀表所組成, 用於環境條件的相對溼度測 量。溼度傳感器主要有電容式和電阻式兩種,其安裝形式有內置式和外置式兩種。
05內容
5.1 計量性能要求
5.1.1 數字式溫溼度計: Δ=±a%F.S.
式中: Δ—數字式溫溼度計的允許基本誤差(℃) ;
a—準確度等級,它常選用的選取值為 2、3、5,也可按照製造廠的規定; F.S.—儀表的量程,即測量範圍上、下之差(℃) 。
5.1.2 機械式溫溼度計:溫度示值誤差不超過 ±2℃;相對溼度示值誤差不超過 ±5%RH。
5.2 外觀
5.2.1 溫溼度計外形結構完好,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準確度等級或允許基本誤差、 測量範圍、製造廠名或商標、出廠編號、製造年月、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及編號等應有
明確的標記。
5.2.2 指針式溫溼度計錶盤所用的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應保持透明,不得有妨礙讀數的 缺陷或損傷。
5.2.3 數字式溫溼度計的數字顯示器應顯示清晰、無缺筆劃、閃爍等影響讀數的缺陷。
5.2.4 指針式溫溼度計的其他要求
5.2.4.1 刻度盤位置應正確而不傾斜,刻度線應清晰均勻;
5.2.4.2 溼度刻度範圍應不小於 30%RH~95%RH,最小刻度應不大於 2%RH,並能保證 可讀數至 1%RH。每整 10%RH 或 20%RH 刻線標以相應的數字,且刻線長度為最長;
5.2.4.3 溫度刻度範圍應不小於 10℃~40℃,最小刻度應不大於 1℃,並保證可讀數至
0.5 ℃。每整 10℃刻線標以相應的數字,且刻線長度為最長;
5.2.4.4 指針應平直,能靈活轉動,自由復位。
5.3 校準條件
5.3.1 標準器
5.3.1.1 從提高校準能力出發,標準儀器及配套設備引入的擴展不確定度與被校溫溼度 計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相比應儘可能小。
5.3.1.2 選用標準器如下:精密溫溼度儀或精密露點儀。
5.3.1.3 配套設備如下:恆溫恆溼箱。
5.3.2 環境條件
5.3.2.1環境溫度:(20±5)℃;
5.3.2.2環境溼度: 45%~75%;
5.3.2.3除地磁場外無其他外界電磁幹擾;
5.3.2.4無腐蝕性氣體。
5.4 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
5.4.1 外觀:檢查溫溼度計的外觀,應符合 5.2 的要求。
5.4.2 校準
5.4.2.1 準備工作:將標準器的探頭置於恆溫恆溼箱工作室的中心位置,被檢儀器置於 恆溫恆溼箱工作室的有效空間內,放置的方式與數量應不影響箱內空氣循環。恆溫恆溼
箱的工作室應保證氣密性,且不得放置潮溼或強吸溼性材料。
5.4.2.2 溫度校準:溫度示值誤差校準:校準點應均勻分布在整個測量範圍上,不得少
於三點。校準箱的溫度達到設定值後,應再穩定 30min 後開始讀數,先讀標準器,後讀 被檢儀器,間隔 5min 後重複讀數一次。取兩次讀數的算術平均值為標準器和被檢儀器的溫度示值。
5.4.2.3 被檢儀器在各校準點上的溫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本規程 5.1 的規定。
5.4.2.4 溼度校準:溼度示值誤差校準:依照從低溼到高溼的順序進行校準,校準點應
均勻分布在整個測量範圍上(一般依次為 40%RH,60%RH,80%RH),不得少於三點。 溼度校準時,箱內溫度調定在 20℃,恆溫恆溼箱的溼度達到設定值後,應再穩定 30min 後開始讀數,先讀標準器,後讀被檢儀器,間隔 5min 後重複讀數一次。取兩次讀數的 算術平均值為標準器和被檢儀器的相對溼度示值。
5.4.2.5 被檢儀器在各校準點上的溼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本規程 5.1 的規定。
5.4.2.6 溫溼度校準可同時進行。被校儀器讀數均以目視方式進行。對於指針式儀器, 視線應垂直於刻度盤。
5.4.3 誤差計算
5.4.3.1 溫溼度計的溫度示值誤差按公式 Δt=t1-t2 計算;
Δt ——溫溼度計在各校準點的溫度示值誤差(℃) ; t1—— 被檢溫溼度計在各校準點上溫度顯示值的平均值(℃) ; t2—— 標準溫溼度計在各校準點上溫度顯示值的平均值(℃) 。
5.4.3.2 溫溼度計的溼度示值誤差按公式 ΔH=H1-H2 計算;
ΔH——溫溼度計在各校準點的溼度示值誤差( %RH);
H1——被檢溫溼度計在各校準點上溼度顯示值的平均值( %RH); H2——標準溫溼度計在各校準點上溼度顯示值的平均值( %RH)。
5.5 校準結果的處理
5.5.1 校準結果符合允差範圍的溫溼度計,粘貼計量合格標籤。
5.5.2 校準結果不符合允差範圍的溫溼度計, 粘貼禁用標籤, 並註明不合格項目和內容。
5.6 校準周期:溫溼度計的校準周期為 1 年。凡在使用過程中經過修理或示值調整的, 均需重新校準。
06附件
6.1 《溫溼度計校準記錄》
7 相關文件 無
8 參考資料
8.1 JJG205-2005《機械式溫溼度計檢定規程》
8.2 JJG(浙) 77-2004《數字溼度計計量檢定規程》
8.3 中國衛生部令第 79 號《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第 5 章設備 9 變更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