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欽州港「5·12」廢硫酸洩漏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欽州市中級法院院長李忠林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檢察長林俊依法出庭履職。因涉案人數較多,案情複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間,廣西壯族自治區銀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向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銷售廢硫酸1.5萬餘噸,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將上述廢硫酸貯存於公司廠區內自建的儲罐中。2017年5月12日,因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的儲罐倒塌導致罐體破裂,罐內約1100噸廢硫酸洩漏,造成環境汙染事故。
經查,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廣西銀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何俊、關水源等人無危險廢物運輸資質、未辦理危險廢物運輸審批手續,上述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從事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廢硫酸業務。經評估,洩漏的硫酸屬於危險廢物,該洩漏事故對土壤、周邊水質及空氣造成了嚴重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035萬餘元,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鑑於欽州天錳錳業有限公司、廣西銀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11家企業及何俊、關水源、熊祖輝3人非法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了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欽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7035.05萬元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費134.1萬元,並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據悉,該案是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全面開展以來,欽州市首次由「兩長」出庭辦理的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欽州市中級法院在人民陪審員法頒布後,採用「3 4」的大陪審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是該市檢法兩院對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實踐與創新,對打擊跨省轉移危險廢物行為、維護欽州良好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鄧鐵軍 通訊員 龍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