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刁難為前提以訛詐相威脅以「救世主」的身份收錢 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局長馬勝的斂財三部曲 南丁
馬勝給社會劃下一道難以抹平的傷痕
眼下,一個廳級幹部因職務犯罪被判刑,已經很難使人感到新奇。而馬勝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其利用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局長的身份作掩護,公然以「你出錢,我來給你擺平」實施索賄受賄犯罪。
一個肩負懲惡揚善職責的公安局長,頭頂「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的光環,卻以其巧妙高超的作案手段,給轉型期的社會劃下了一道難以抹平的傷痕。
壹 唯利是圖
2006年9月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詐騙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長馬勝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全部犯罪所得。法院認定,昆明市檢察院指控的馬勝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索取他人價值9.6萬元的財物以及收受他人15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有336萬餘元巨額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故意包庇不採取強制措施,虛構事實詐騙受害人26.5萬餘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
1998年,馬勝找到昆明市下轄的官渡區建設局局長龔應,謊稱省、市有關部門正準備調查官渡區建設和土地部門違規審批土地的問題,負責人是省裡某單位的一位領導,與他是好朋友。正當龔局長瞠目結舌之際,馬勝提出由他出面擺平此事,條件是幫助那位朋友墊付一筆購房款。龔局長明知馬勝提出的「墊付款」肯定有去無回,但為了「消災」自保,還是安排建設局下屬的企業,將26萬餘元公款轉到馬勝指定的帳戶。馬勝用這筆款購買了位於昆明市金星小區金利園的一套住房後,以其母親、女兒的名義,辦理了房產登記手續,裝修後自行居住。
事實上,馬勝實施犯罪,無論是向下級單位索要木材、柚木地板,還是向「遇到困難」的當事人索賄,馬勝採用的作案手段都是以刁難為前提,以訛詐相威脅,然後以「救世主」的身份,打著找有關領導「協調關係」、「打通關節」的名義,公然騙取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二
2004年3月,雲南省南傘公安邊境檢查站查獲管氏兄弟從緬甸走私入境的14噸黃草。在辦案過程中,臨滄市森林公安局與南傘海關在案件管轄權上產生爭論。馬勝為關照與其有特殊關係的管氏兄弟,出面協調,最終案件由臨滄市森林公安局處理。該局對管氏兄弟立案偵查後,被扣押的黃草也由邊境檢查站移交臨滄市森林公安局,而管氏兄弟卻在逃。馬勝以管氏兄弟是省裡一位領導的親戚為藉口,直接插手該案,把案件提到雲南省森林公安局辦理。在偵查過程中,馬勝明知管氏兄弟在逃需要抓捕,可馬勝不僅沒有對其實施抓捕,而且指使省森林公安局民警把扣押的14噸黃草以5萬元的價格處理給管氏兄弟,自己從中謀取私利。2004年7月,馬勝又指使臨滄市森林公安局負責人,多次收取管氏兄弟現金10餘萬元,以「彌補辦案經費和改善職工福利」,而後出示虛假證明文件,公開為管氏兄弟走私黃草提供保護。
貳 「呼風喚雨」
雲南素有「植物王國」和「動物王國」的美譽。上世紀90年代以來,資源保護與開發之間矛盾加劇,濫砍盜伐破壞森林資源、捕殺販賣野生動物、走私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止,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工作重要而又艱巨,馬勝就在此時進入森林公安隊伍。
馬勝1994年從部隊轉業到雲南省林業公安處。1995年任政委、副處長,1997年任處長。在此期間,上級將雲南林業公安機構升為副廳級單位,經費保障也改變了單一體系,直接從財政渠道申請和籌集。同時,改變過去自身不辦案件的狀況,直接查辦一些在全省乃至全國有影響的大要案。馬勝在工作中性格多疑,脾氣暴躁,批評人不留情面。不久,就有群眾舉報他的經濟問題。
一
1999年,麗江地區發生大規模偷剝國家一級保護植物紅豆杉樹皮案件,當地森林公安部門作了最大的努力進行查處,但仍控制不住局面。他們多次向省林業廳及林業公安部門求援。林業廳廳長作了批示,可作為雲南省林業公安局局長的馬勝則置之不理,並在私下透露說,如果過早介入案件,造成的損失不大,不會引起上級領導的重視。結果這種邏輯導致麗江地區偷剝紅豆杉樹皮的行為越演越烈,村民放下手中的農活,成群結隊進入林區,公開剝下紅豆杉樹皮,有的甚至為了方便剝皮,乾脆砍倒樹木。
看到紅豆杉資源遭到毀滅性破壞的結果發生,馬勝才「不失時機」地開始查辦,收拾殘局,其「能力」和「本領」自然引起了領導的重視。
二
2000年,怒江州貢山縣大規模盜伐林木的案件被新聞媒體披露,雲南省林業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聯合行動,不僅查處了盜伐林木者,還挖出了貢山縣6名縣級領導腐敗和瀆職犯罪案件。此案的處理結果,令上級領導十分滿意,馬勝立了頭功。
2001年11月,雲南省森林公安局破獲了中美合資雲南漢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非法經營、走私珍稀植物製品案,漢德公司董事長被法院依法判處十八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隨著這些重大案件的偵破,馬勝名噪一時,不僅榮立個人一等功,並被評為「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全國打擊走私先進個人」,更被一些人稱做「雲南動植物的保護神」。同時,他也被提拔為副廳級的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局長。
三
撈足資本之後,馬勝成為手眼通天的「風雲人物」,在雲南林業系統呼風喚雨。他曾揚言:「我讓誰當廳長,誰就可以當廳長;我讓誰去坐牢,誰就必須去坐牢。」在給人留下嚴格執法印象的背後,馬勝的私慾無限膨脹。他要求單位的幹警辦案子,經常把一件事化整為零,交給不同的人辦理,自己藉機尋求以案謀私的空間。更為隱秘的作案手段是,辦案人員每次抓到嫌疑人,都要按照馬勝的意圖,拿出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照條文,威嚇嫌疑人要判刑多少年,罰款多少萬元。而後,羈押在看守所或關押在「辦案點」,嚴加訊問。在放人之前,馬勝都要單獨出面做工作,最後,許多案件不了了之。而他放縱這些嫌疑人的條件是,要麼索要到賄賂,要麼花錢去為他開辦的天馬公司填土方、打圍牆、買建材。
除了利用辦案的機會,欺騙和勒索當事人來斂錢,馬勝還在非法處理查獲的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的環節中大肆伸手索賄受賄。
2003年至2005年期間,馬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和幹預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德宏州森林公安局將罰沒的穿山甲片、亞洲象皮、坡鹿角處理給個體戶楊林倒賣牟取暴利,在此期間,馬勝先後三次收受楊林所送的人民幣15萬元。
叄 徒勞對抗
隨著個人貪慾的無限擴張,馬勝更加剛愎自用,行事風格也不再謹小慎微,變得十分張狂。儘管多年來群眾對他的問題舉報不斷,有關部門也多次調查,可始終沒能抓住他狡猾的尾巴。
2004年底,馬勝探聽到對其違法違紀和涉嫌犯罪問題進行調查的消息,立即召集心腹商討對策,並大肆進行串供和反偵查活動,指使涉案當事人逃跑,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銷毀、轉移、隱匿涉案證據。
2005年3月4日,馬勝被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分局立案偵查,4月4日被昆明市檢察院批准逮捕。隨後,又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雲南省檢察院立案偵查。
2006年4月25日,昆明市檢察院以馬勝涉嫌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7月4日至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馬勝稱:「檢察機關指控的問題不是事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是被冤枉的,請求法庭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然而,代表正義的法律之劍是公正的,2006年9月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馬勝作出有罪判決。
編後話
馬勝的騙術為什麼會暢通無阻?一位熟悉此案的律師曾指出:「如果是一般騙子,騙術再高,也容易被識破,因為人們首先會懷疑他的身份。可馬勝是穿著制服的警察,而且是地位顯赫的公安局長,不論是從常理,還是從專業的角度,都不可能懷疑他會違背職業操守和社會公德去犯罪。」面對馬勝,公眾的法商「集體失語」。
如果離開馬勝所處的體制因素分析問題,得出的結論可能合理,但不切合實際。我國的森林公安機關實行雙重體制,在實際工作中,馬勝就是利用雙重體制下存在的規則衝突和管理「空白」,遇到對其有利的事情,兩邊利益兼沾;遇到對其不利的事情,又可以互為擋箭牌。更為深層次的體制弊端,還在於森林公安屬於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行業公安部門,擁有行政執法和司法權。由於司法權涉及多個部門,受到重重製約,而行政執法權往往一個部門就能決定,這恰好為馬勝以案謀私、徇私枉法、採取欺騙手段勒索當事人錢財而大開方便之門。
另外,馬勝被提拔到顯赫位置和重要崗位,也說明現行的用人制度需要不斷完善。透過馬勝墮落的過程,我們還看到,體制弊端衍生出無所不能的異化了的權力,而異化的權力,又扭曲了體制。撥開馬勝之流的外衣,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並非僅僅是個人行為扭曲的反映,而是一種具有代表性的腐敗行為。因此,探討官員尋租腐敗的路徑,似宜改變思維模式,跳出習慣性的個案分析,把探討問題的立足點和著眼點放在科學與客觀的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找到治理的良策。由此看來,設置合理的權力運作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約束官員的權力;改革滯後於現實的機構設置,理順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的配置;對現行的幹部任用體制進行改革,杜絕品行低劣者入仕;推行公開透明的政務信息披露機制,讓公眾對官員的不端行為敢於質疑,乃不失為當下阻止官員以行騙手段實施職務犯罪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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