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常德市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嚴厲打擊涉及疫情防護產品假冒偽劣違法犯罪、嚴厲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價格違法,迅速從嚴查辦了一批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近日,常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第三批案例。
案例一、武陵區某餐館涉嫌使用沒有合法來源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案
2020 年 3 月 3 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野生動物及製品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武陵區某餐館一冰櫃內儲存有疑似鳥類的野生動物製品五隻,執法人員當場扣押上述涉案野生動物製品。
經查,上述扣押疑似鳥類的野生動物製品系當事人在春節前從一流動攤販手中以 25 元 / 只的價格購進,共購進 5 只,準備製作缽子菜出售。經野生動物專家鑑定 , 五隻疑似鳥類的野生動物製品系斑鳩。該餐館無法提供上述斑鳩的合法來源證明。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二、常德市某醫藥公司涉嫌哄抬口罩價格案
2020 年 3 月 12 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常德某醫藥公司進行調查。經查,2020 年 1 月 19 日,該公司銷售湖南永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的 " 長永康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為 30%,2 月 9 日至 3 月 9 日期間,以 8 元至 20 元 / 包 ( 一包 10 個 ) 的價格購進同種口罩,大部分以 30 元 / 包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達 50% 至 275%。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在疫情期間銷售同種口罩存在超出 1 月 19 日進銷差價率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三、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 年 3 月 3 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線索,對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某零食連鎖店發布虛假廣告一事進行調查。初步查明,該公司根據江西省中醫藥局發布的《關於印發江西省新冠肺炎預防和康復食療方案的通知》內容,在終端零售市場策劃並開展了廣告宣傳活動,安排其常德市場業務員在常德市 40 多家零食店張貼了多張宣傳海報及卡片,上面醒目印有 "** 食品入選新冠抗疫方案 " 廣告語。該廣告語含有引人誤解的內容及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相關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涉嫌發布涉疫情虛假食品廣告違法行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四、澧縣某藥房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0 年 2 月 5 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在某藥房處購買的 " 飄安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有質量問題。經查,當事人銷售的 " 飄安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證標註的生產日期為 "2020 年 1 月 6 日 ",根據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生產的 " 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 有關情況的報告》,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後,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沒有生產銷售過一次性使用口罩。當事人銷售的 " 飄安 "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屬於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 " 飄安 "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的 "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的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250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漢壽縣施某涉嫌無照經營普通醫用口罩案
2020 年 2 月 21 日,漢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有人無照銷售口罩。經查,當事人施某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銷售普通醫用口罩 14000 片,獲利 21000 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 的規定,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 21000 元、罰款 9000 元的行政處罰。
瀟湘晨報記者李姝
【來源:ZAKER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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