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是我國火災多發時節,正值風乾物燥的季節,全國各地都應該認真開展冬季防火防災工作。
2010年7月28日上午9時56分,南京棲霞區萬壽村15號,途經南京塑料四廠拆遷工地丙烯管道被施工人員挖斷,洩漏後發生爆炸。爆炸事件導致至少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據環保監測部門報告,燃燒物為易燃可爆氣體遇明火發生爆炸,事故的4名相關肇事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故經過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15分,位於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發生地下丙烯管道洩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其中14人重傷,爆燃點周邊部分建(構)築物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事故發生後,江蘇省、南京市各相關部門迅速行動,省委書記梁保華、省長羅志軍,市委書記朱善璐、原市長季建業趕往現場指揮救援。公安、武警、消防、環保、120急救中心等部門迅速趕到現場救援。
爆炸現場:市民以為是地震
事故發生地位於南京城北幕府路高麗家具港旁。據現場目擊者丁先生說,他家離事故發生地300多米,事故發生時,他感到房屋出現了2-3秒的晃動。一股強大的衝擊波迎面襲來。起初以為是地震,後來才知是由爆炸引起的。離爆炸地點10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毀壞嚴重:屋頂坍塌、玻璃破碎,有的鋼筋水泥都被炸開。距離爆炸點50米處的公路上,1輛公交車的玻璃也被震碎,多名乘客受傷;1輛貨櫃卡車上面的貨櫃板也都震凹進去。爆炸事故造成周邊居民住房及商店的部分玻璃破碎,建築外立面局部受損。
火苗竄起10多米高
目擊者稱,爆炸時可以看到有明火竄起,火勢很猛,竄起的火苗大概有10米高。爆炸發生後,噴射的火焰同時也引發了遠處其他幾個地方著火。可以看到由於爆炸和大火引起的濃煙有十幾層樓高。
在距離噴火點大概100米左右有一棟房子受到震動後倒塌,附近的群眾介紹那是個大約兩層樓高的廠房。據說有人員被埋在倒塌的廢墟下。
挖斷管道
國家安監總局28日引述江蘇省安監局的報告稱,當天9時30分許,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萬壽村15號附近進行的拆遷作業現場,因施工挖斷了丙烯管道造成丙烯洩漏,旁邊的一私家車主啟動車輛時產生明火引發爆炸。
經了解,發生燃燒爆炸的南京邁皋橋原塑料四廠廠內管道系由金陵石化輸送丙烯的原料管道,塑料四廠已實施搬遷改造,廠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周邊居民大部分已經搬遷。在拆遷施工中造成管道破損、丙烯洩漏。
檢察院調查
據悉,在事故發生後,南京市檢察院已介入爆炸事故調查,該院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檢察幹警出動協助維持現場秩序。同時,該院瀆檢部門也派員參加新聞發布會了解情況,以查明此次爆炸事故中是否存在瀆職侵權犯罪。
爆炸原因
據當時記者從南京警方處了解到,拆遷方邵某某、董某某,是以揚州宏運公司名義承接化工廠的拆遷工程。當合同約定的廠房部分拆完後,董某某於2010年7月26日私自挖掘地下管線,賣錢牟利,2010年7月28日,碰斷丙烯管道,引發爆炸。
警方材料顯示,地下管道所有方的監管人蔣某某,也有違規責任,他在不帶地下管線圖的情況下,在現場隨意設置警示牌,導致禁區劃定存在重大遺漏和安全隱患。南京市政府召開7·28事故第三次新聞發布會,70多家媒體參加了發布會。會上透露,南京廢棄工廠爆炸案被拘4人中3人系裙帶關係。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現已查明,施工人員在原南京塑料四廠廠區場地平整施工中,挖掘機械違規碰裂地下丙烯管線,造成丙烯洩漏,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後發生爆燃。
防化部隊進入現場
28日16時許,防化部隊進入爆炸現場。在事故現場100米左右的範圍內,已經拉起了警戒線,確保安全,以及周圍撤離群眾家中財物安全,在爆炸現場500米左右的範圍內,廢墟清理已經開始,環衛工人把到達現場的道路基本已經清理乾淨了,現場還有小火點在燃燒,4臺消防車在現場噴水降溫,廢墟上消防和武警官兵在尋找火點,現場的電力供應由兩臺電力車供應。
肇事者
29日下午舉行的南京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南京「7·28」事故的4名相關肇事者已於當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黃亞玲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事故發生地原南京塑料四廠廠區已被列入拆遷規劃,邵某某以揚州宏運基礎配套公司名義中標進行拆遷,而拆遷工地的實際負責人為邵某某的姐夫董某某。此後,董某某又僱傭其小舅子方某某參與具體拆遷工作。事發當日,方某某在現場操作機械平整土地時碰裂地下的丙烯管線,造成丙烯洩漏,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後發生爆燃。
一審判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關區人民法院、溧水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20日分別對南京7·28事故三起關聯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六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3至9年有期徒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棲霞區政府邁皋橋街道辦事處原主任施某在組織拆遷南京塑料四廠地塊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導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洩漏並爆炸,繼而引爆附近的中華飯店,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下關區人民法院認為,棲霞區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原主任朱某某在明知棲霞區政府邁皋橋街道辦事處未辦理拆遷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應被告人施某的請求,違反工作職責和程序,擅自決定以棲霞區拆遷辦的名義對南京塑料四廠地塊發布拆遷通知,並由棲霞區拆遷辦拆遷安置科原科長王某某具體落實;王某某明知上述實情,仍然違規予以辦理。此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溧水縣人民法院認為,工程隊負責人邵某某在無拆遷施工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承攬南京塑料四廠地塊建築物的拆除工程,並組織董某某及方某某等人進場施工。董某某擅自指揮方某某操作挖掘機進行地下挖掘;方某某在發現地下不明管線時,仍用挖掘機抓頭清理不明管線上的塵土,將丙烯管線抓破,從而釀成事故。此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施某有期徒刑5年,而另5名被告人則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別被判處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件反思
2010年以來數起重大洩露導致的爆炸事件接連發生,「洩露」成為關鍵詞,成為行業企業唯恐避之不及的禍根。南京爆炸事故再次引人反思,小隱患帶來大災難,業內人士告誡:別讓洩露成為重災區。
在高危行業中,一個「螺絲釘」的失誤就可能是傷財甚至是致命的。對此,中國化工網分析師高國雲建議,高危行業運行中應將監督防範放在首位,亡羊補牢為時晚矣,爆炸事件的發生不僅是一個打擊,也是促使行業監督體系完善的始點。而洩露更不能抓大放小,小隱患帶來大災難,麻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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