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機試驗鑑定總站、農機推廣總站通知要求,現就報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新增機具品目、徵求《2021?2023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制訂意見建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新增機具品目
(一)徵求內容。
緊緊圍繞全程全面、高質高效機械化發展方向,堅持政策目標導向和綠色生態導向,突出補短板、強弱項、促協調的發展要求,結合本地農業生產實際,在2018-2020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153個品目〔2019年修訂146個品目網址連結http://www.njhs.moa.gov.cn/gjbt/201907/t20190715_6320932.htm,2020年增加7個品目:茶葉色選機、茶葉輸送機、茶葉壓扁機、果樹修剪機、食用菌料裝瓶(袋)機、果園軌道運輸機、秸稈收集機〕之外,研究提出擬新增的機具品目意見建議。
(二)有關要求。
1、積極穩妥提出建議。要全面落實內控制度的要求,嚴格執行意見徵求、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等程序,綜合考慮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等因素,科學提出意見建議。優先考慮已進入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且補貼資質基本成熟的品目。
2、強化補貼資質審核。新增的機具品目應符合現行補貼機具資質條件相關要求,即應具有對應的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大綱,或在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農機產品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內。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公告第8號中第一批通過江蘇省農業機械新技術新產品入庫條件的產品也可按要求提出推薦新增品目意見。
3、嚴格執行行業標準。擬新增的機具品目名稱原則上應與《農業機械分類》(NY/T1640-2015)相關品目名稱一致;對在《農業機械分類》(NY/T1640-2015)中暫無法找到對應品目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研究提出擬新增的機具品目名稱以及所屬大類、小類。擬新增的機具品目信息請填入《農機購置補貼新增機具品目情況表》(見附件1)。
二、徵求《2021-2023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制訂意見建議
(一)徵求內容。
結合《2018-2020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網址連結http://www.njhs.moa.gov.cn/gjbt/201904/t20190428_6244490.htm)使用情況,重點圍繞以下兩方面研提意見建議。
1、關於通用類機具品目增減。《一覽表》現有通用類機具品目24個,請在此基礎上提出品目增減的意見建議,並說明具體理由等。原則上,新增的通用類機具品目應從2018-2020年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中選取,且近三年資金使用量相對較大。
2、關於通用類機具品目分類分檔和補貼額調整優化。注重從同一品目內主流產品以及產品的主體結構和主要功能變化情況,以及有利於從技術端防範「大馬拉小車」「大嘴套小胃」等以次充好、以簡易產品冒充正規產品等違規行為出發,提出分檔參數增減、機具檔次劃分、補貼額測定等意見建議。其中,新增的分檔參數應在現有推廣鑑定大綱(認證規則)範圍內選取。
(二)有關要求。
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定是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精準性和資金安全性的基礎性工作,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通用類機具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定工作已開展多年,程序和要求相對科學完善,能夠較好滿足政策實施需要。要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突出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廣泛徵求鑑定、推廣、監理等機構和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意見,科學審慎研究,按程序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提出意見建議,形成正式報告(參考格式詳見附件2)。
三、材料報送
縣(市、區)報送所在設區市,請各設區市、廳有關行業管理處室(單位)匯總後於8月31日前,將相關材料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行業發展處。報送材料經形式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關單位繼續完善,不進入匯總程序。
聯繫人:黃延?,聯繫電話:025-86263046。電子郵箱:jsn2019@sina.com;
附件:1.農機購置補貼新增機具品目情況表
2.關於制訂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的意見建議(參考格式)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8月17日
1. 必要性:主要從產業發展、綠色生態、節本增效等方面簡要說明。
2. 產品成熟度:主要說明擬新增品目包含的主要產品、生產企業、產品型號和近兩年產銷量、年度平均銷售價格等,原則上每個品目應列舉2種以上的產品。
3. 補貼機具數量和資金需求:主要說明擬新增品目2021年度省域內補貼機具需求量和預計使用的補貼資金數量,並列出補貼資金數量的測算過程。
4. 管理能力:一是擬新增品目所涉及的主要產品結構是否複雜,縣級主管部門能否有效開展機具核實工作,具體需徵求2個以上重點市縣意見;二是擬新增品目所涉及的主要產品安全性和適應性是否符合要求,應徵求推廣、監理等部門意見;三是擬新增品目相關產品如發生過系統性違規行為的,應說明建立了哪些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1. 分檔參數增減
2. 機具檔次劃分
3. 補貼額測定
4.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