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白銀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白銀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現將白銀市禁止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白銀市城區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品種
(一)非法和假冒、偽劣、超標產品及包裝、標識不符合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產品。
(二)拉炮、摔(砸)炮、擦炮、發令紙(打火紙)等擠壓、撞擊、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
(三)無規則飛行軌跡的二響、三響、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險品。
(四)禮花彈,小禮花、摩擦型、煙霧型以及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單發藥量大於25克、總藥量大於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五)煙花爆竹產品規格、藥量、包裝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藥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說明等標識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國家標準明確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
(六)「地雷」、「開天雷」、「魚雷」、「春雷」、「魚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槍用「塑料圓盤擊發帽」等違禁菸花爆竹產品。
(七)組合煙花中扇形及含垂柳、S形等異型效果的產品。
(八)無中文說明的出口產品。
(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品種。
二、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範圍
白銀區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範圍包括人民路街道辦、公園路街道辦、四龍路街道辦、工農路街道辦、紡織路街道辦和王峴鎮城區轄區,其四至界限為東至東環路(原銀山路)沿線村莊及小區、南至蘭白高速公路沿線村莊及小區、西至石林路(西環路)沿線村莊及小區、北至北環路沿線村莊及小區。
平川區、靖遠縣、會寧縣、景泰縣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範圍由本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依法科學合理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限制區域範圍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除上述時間外,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違反以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白銀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白銀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來源:白銀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