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明確!這些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元旦起執行

2020-11-28 半島網官網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結合膠州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城市建成區、上合示範區、大沽河旅遊度假區等有關區域、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原北外環—廣州北路—中儲路—新疆路—柳州路—揚州西路—梧州路—香港路—廣州南路—科苑路(規劃中)—國道204—南外環(惜苑路)—膠馬路—尚德大道—黃河路及西向延長線—生態大道—躍進河河道—膠州灣高速—洋河河道—生態大道—黑龍江路—交大大道—營舊路—大沽河右岸—蘭州東路—站前大道—國道204—海爾大道—原北外環形成的閉合區域。

該範圍劃定區域以路為界線的,以該路處于禁放區域的外路邊線為準。若沿路村莊、小區、企業、單位跨越道路的,該範圍外延至該村莊、小區、企業、單位實控的所有區域。

該範圍劃定區域以河為界線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線為界線。

該範圍以水庫庫岸為界線的,以臨近禁放區域的實際水面線為界線;以水庫大壩為界線的,以大壩遠離禁放範圍的壩沿為界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

(五)建築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八)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

(九)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十)膠州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三、特定條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二)空氣重汙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時段以公告預警信息為準。

四、全市禁止製作煙花爆竹

膠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製作煙花爆竹。

五、禁放區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六、責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汙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二)對非法製作、銷售、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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