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類場所一律禁止 淄博立法禁放煙花爆竹

2020-12-04 魯中晨報

淄博11月23日訊 今天,淄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草案表決稿)》(下稱《規定》)。《規定》中明確,區縣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除此之外,還明確規定12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4大類時間內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其中,第八條規定,區縣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規定》還明確在12類場所一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這些場所分別是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託幼機構等場所;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多(高)層建築物樓頂、走廊、樓道、陽臺、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大中型水庫的管理範圍,以及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規定》明確了4大類時間內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包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中考、高考期間;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規定》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比如第十一條指出,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拍攝影視作品等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批准,並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燃放。

根據《規定》,在淄博市行政區域內,將全面禁止生產、製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將接受相應處罰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五百元罰款;違反《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大眾日報淄博融媒體中心記者 任靈芝 通訊員 馬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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