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有不育症等原因,致使夫妻無法通過正常的自然受孕方式而生育子女,一部分夫妻會選擇享受二人世界,也有一部分夫妻會選擇領養子女,還有一部分夫妻會選擇進行人工受孕從而繁育後代。

父母子女關係的產生分為三種情形
通過自然受孕而進行生育,所生子女與父母具有血緣關係,雙方當然形成父母子女關係;通過國家法律予以確認而產生的父母子女關係,比如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繼子女;通過國家法律確認加人工受孕方式所生子女,比如人工授精所育後代。國家保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視同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精子來源於丈夫。如果母體受孕所需精子來源於丈夫,僅僅是通過人工手段促使受孕,該情況下所生子女,因與夫妻二人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其無異於自然受孕而生子女,毋庸置疑,其屬於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互相享有法定權利並承擔法定義務。丈夫同意進行人工受孕,而精子來源於第三人。該情形一般是因男方無法產生精子或產生精子質量達不到要求,在夫妻雙方達成人工受孕的一致意見後,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資料後,進行的人工授精。根據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受者,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後代與自然受孕分娩的後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後代的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離異時對孩子監護權的裁定等;有義務告知供精者,對其供精出生的後代無任何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的內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前所述,夫妻雙方就人工受孕達成一致意見的,即使精子並非來源於丈夫,丈夫與所生子女之間也不具有血緣關係,但其和所生子女之間關係仍舊視為生父母和子女關係。

妻子未取得丈夫同意擅自進行人工受孕的。夫妻雙方未就人工受孕達成一致意見,妻子擅自進行人工受孕所生子女,一是子女與丈夫不具有血緣關係,二是因未取得丈夫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的精神,該情形下所生子女與男方不存在法律上的父親和子女關係,但其和女方仍舊存在法律上的母子或母女關係。各位看官,我想您一定有話想說,請移步評論區賜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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