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南京市民吳大祥與李梅梅(均為化名)登記結婚後一直未孕,經醫生建議,雙方商定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
手術後不久,女方果然懷了上孩子,但男方卻反悔了。不幸的是,孩子尚未出生,吳大祥卻患上了癌症。彌留之際,吳大祥寫下了自書遺囑,內容為:1、通過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孩子我堅決不要;2、坐落在南京市秦淮區XX6號房產,系祖上私房拆遷後所分,當時由母親出資壹萬伍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義購買的房子,全部贈予父母吳祖祥和姜某。存款約60萬元,一半30萬元由母親繼承。
吳大祥去世,孩子吳小祥出生。因遺產未能協商一致,李梅梅遂告上法庭。
被告吳祖祥、姜某辯稱:首先,此房不是吳大祥、李梅梅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吳家家產。其次,吳大祥生前留下遺囑,明確將案涉房屋贈予二被告。第三,李梅梅所生的孩子與吳大祥不存在血緣關係;且吳大祥明確表示不要這個孩子。故不能將這個孩子列為吳大祥的繼承人。
經評估,XX6號房屋現價193萬元。審理後,法院判決:訟爭房屋歸李梅梅所有;李梅梅給付吳小祥33萬元,由李梅梅保管;給付被告吳祖祥33萬元、姜某41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李武義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吳小祥能否作為吳大祥的繼承人。
有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本案中,吳大祥籤字同意醫院為其妻子即原告李梅梅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表明其想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與李梅梅共同的子女的意思表示。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李梅梅受孕後,吳大祥反悔此事,但不得以其單方意志擅自行事。因此,吳大祥在遺囑中否認其與李梅梅所懷胎兒的父子關係,是無效民事行為。吳小祥是合法繼承人。
恆略律師提醒: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並使女方受孕後,男方反悔,應當徵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男方死亡,其後子女出生,儘管該子女與男方沒有血緣關係,仍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