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可以通過籤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來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如果一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後,卻遲遲不履行雙方已籤字的離婚協議,主張協議部分無效或者撤銷協議部分條款,該如何處理呢?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最終法院認定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判決男方按離婚協議約定付給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沙某於2010年7月12日登記結婚。2018年6月24日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主要涉及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中,協議約定,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之後,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法院還查明,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沙某與他人同居,並生育一子。
庭審中,沙某辯稱協議中關於支付30萬元精神撫慰金的條款是無效的,該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對此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沙某於2018年6月24日籤訂的《離婚協議書》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其次,被告沙某沒有舉證證明其在與原告李某某籤訂離婚協議時,李某某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亦無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該離婚協議不屬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故被告沙某無權請求撤銷該離婚協議的相關約定。因此,被告沙某應及時付清按協議約定應賠償給原告李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可以參照合同法的有關原則進行判斷。籤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等情形,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不存在無效或者被撤銷。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或者起訴至法院經調解離婚後,離婚協議則生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但是,離婚協議未生效之前,一方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夫妻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反悔不願意按照離婚協議履行,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立,責協議不生效,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也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當然,離婚協議生效後,當事人對協議也有反悔的權利,必須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否則將被法院依法駁回。
本案中,李某某和沙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離婚協議已生效。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下,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條款履行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