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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與訴訟不同,協議離婚只要處理好三個問題,1、離不離的問題。2、子女的撫養問題。3、財產的分割問題。那麼離婚協議籤訂後可以反悔嗎?
相關案例一:
為達到離婚目的,丈夫劉傑籤下協議書,許諾給妻子王欣100萬元和其它財產,並在協議書上按下手印。但經過4年的離婚訴訟,如今的劉傑聲稱,這張協議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現在家裡已負債纍纍,沒錢再給妻子了。
膠南法院一審判決,不準兩人離婚。近日,劉傑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妻子王欣則手持這張百萬元協議,希望法院給予認定。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2004年,劉傑從單位辭職下海,在膠南做起了生意。到2009年,業務擴展到周邊縣市,劉傑與妻子王欣商量,僱了膠南市23歲女青年張苗來店裡幫忙。漸漸地,一些關於劉傑與張苗關係的流言傳進王欣耳內,倆人漸生隔閡。
據王欣介紹,2009年11月17日,丈夫劉傑回家後突然對王欣說:『我們離婚吧』,並當場親手寫下了一張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承諾,自家現有的資金100萬元及其他財產都歸王欣所有,劉傑還在名字部位摁上了手印以示有效。
2010年6月1日,王欣和她的家人將一夜未歸的丈夫和張苗雙雙堵在張苗住處,這對夫妻最終走上法庭。由於牽涉到孩子的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王欣和劉傑兩人協商未果,至今沒離成婚。
由於一審法院沒有判決該雙方離婚,因此,對劉家的婚內財產權沒有涉及。至於這張百萬元的離婚協議是不是有效呢?法官聲稱,這個問題還得考慮,需要經過法庭質詢,才能最終下結論。
從2010年至今,劉傑與王欣已經五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其中兩次兩人主動撤訴,兩次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最近,劉傑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訴。
2011年3月9日,劉傑向膠南法院提出訴訟稱,兩人是經他人介紹認識,互相欠缺了解,導致婚姻基礎不牢,婚後矛盾惡化,要求離婚,婚生子由自己撫養,並依法分割共同財產。4月3日,膠南法院做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2012年12月6日,劉傑再次到膠南法院起訴離婚。這場官司在持續了7個多月後,以劉傑的突然撤訴而告終。2014年9月19日,王欣具狀膠南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但在審判前夕,王欣突然撤訴,理由是承擔不起高額訴訟費。
今年2月份,王欣又一次站在被告席上,王欣拿出了丈夫曾給她寫下的100萬元的協議書,要求法院按照協議書判決。今年7月份,膠南法院再次判決:不準離婚。接到膠南法院7月21日不準離婚的判決後,劉傑於7月29日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要求與原告離婚。目前,這場官司還在審理之中。
同一張協議是否有效不取決於協議本身,而取決於客觀條件。劉傑與王欣的協議,應被看作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財產的約定,理論上說合法有效。但實際上如果經過法院取證,當時劉家有100萬元,那麼該協議有效;否則這個協議就無效;如果劉家僅有幾十萬元,那麼這幾十萬元就應歸王欣所有。
相關案例二:
張某與林某在2013年10月向民政部門提出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處置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離婚的時候,女方父母是不知情的,離婚後他們才知道了這件事,並且認為離婚的時候女兒在財產的分割上吃虧了。在其父母的鼓動下,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離婚協議中第二條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無效,並且重新分配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民政部門籤署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中所達成的相關協議理應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女方現有的證據無法證實男方在離婚時存在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有話說: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與訴訟不同,協議離婚只要處理好三個問題,1、離不離的問題。2、子女的撫養問題。3、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這三方面的問題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在民政部門就可以辦理協議離婚。該離婚協議是當著民政人員的面籤署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所以,在籤署離婚協議時應當充分考慮,當然也可事先諮詢律師,避免夫妻吵架後,說離就離,一時氣憤,草草籤署協議離婚,以至於後來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條款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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