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經常有夫妻雙方籤訂離婚協議後又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麼,訴訟中之前籤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又可否適用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解讀:
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訴訟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實際上是附條件的協議,即該協議要在離婚後才能生效,若離婚不成,則不生效。
因夫妻身份關係不能依約定解除,即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雙方關於離婚的約定不生效,法院裁判夫妻關係能否解除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籤了離婚協議並不等同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亦涉及身份關係,因協議未生效,自然亦不能直接適用。但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並不涉及身份關係,是否也當然無效呢?答案是:未必!
且看,最高院民一庭法官杜萬華、程新文、吳曉芳在2011年第17期《人民司法》報刊《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提出:當事人已經在協議中明確了協議離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約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訴訟離婚時,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處理時應依照約定的內容進行裁判。
SO,離婚協議雖然未生效,但其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能否適用,關鍵的關鍵是看協議裡有無明確約定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未成,也應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