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徵地拆遷維權團隊
拆遷中的補償協議是決定拆遷戶能獲得多少補償的最終決定,因此,被拆遷人籤訂補償協議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但是你清楚哪些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是無效的嗎?籤了協議覺得補償不合理,又該怎麼辦?京師拆遷維權團隊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等籤訂的協議,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安置補償協議屬於合同範疇,適用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
一、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 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包括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常見的是與老年人籤訂,有的老年人事後被證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類情形下簽訂的協議全部無效。
還要注意,拆遷人在籤訂補償協議時也要認真審查拆遷人是否具有真正籤訂並履行協議的主體資格,如拆遷人委託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而這些組織是沒有資格籤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和沒有資格的人籤訂了協議最後是不會被買單的。
二、強迫限制人身自由逼籤拆遷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被逼脅迫」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嚴重的舉證困難的事實,多數以受到欺詐脅迫來主張撤銷合同的案件都存在不被支持的風險。
被拆遷人在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後,應及時向公權力機關追索權利,保證權利主張的及時性。
三、繼承房屋,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籤訂補償協議
繼承房屋的產權情況較為複雜,房屋為共有。
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僅與部分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託書及未聽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部分共有人籤訂了協議,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部分共有人在無其他共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與拆遷人籤訂的協議,依法應確認無效。
四、協議無效情形列舉
1.因為農民的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徵收。如徵地拆遷部門並未取得徵地批文,他們籤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訂的協議,其監護人可追認該協議無效。
3、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籤訂、另一方沒有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4、宅基地證或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籤訂了補償協議。如果,子女沒有向徵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權委託書,籤訂的補償協議無效。
5、與非法定拆遷主體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協議無效。
五、協議可變更或撤銷情形列舉:
1、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可變更或撤銷。
拆遷戶由於沒有經驗,在一些方面認識不夠,或有可能會被拆遷方忽悠,導致籤訂的協議顯失公平,協議可以變更或撤銷。
2、或者,拆遷戶被逼籤,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損害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協議可撤銷。
3、另外,拆遷方以不合理的拆遷補償與拆遷戶籤訂協議,經拆遷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發現價格很不合理,顯失公平,拆遷戶有權提出變更補償協議。
籤訂補償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仔細的看清楚協議的內容,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協議籤訂後才能提交相應的證件,譬如:房產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其次,手中要留有協議範本,很多被拆遷人最後無法維權的原因就是徵地拆遷方以審核等藉口拿走協議後,手中沒有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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