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一經籤訂,房屋徵收當事人均應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於房屋徵收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在下面幾種情況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專業徵收律師為大家分析:
協議內容存在問題,導致無效。顧名思義,如果徵收行為本身存在違法,那麼籤署的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也不能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按照法律要求,徵收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批准的徵收範圍、徵收期限、徵收方案、徵收計劃進行徵收,如果徵收人和被徵收人所籤訂的徵收協議不符合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於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准文件規定的,可以認定徵收人和被徵收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協議內容導致協議無效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與房屋徵收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徵收依託於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徵收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原創聲明:本文版權屬於北京楹庭律師團,禁止跨平臺抄襲,未經允許不得商用,轉載需註明「北京楹庭律師團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