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府發〔2017〕7號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細則》、《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三個配套文件已經2017年4月6日市四屆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並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行政區域: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
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政策由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吉州區人民政府、青原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廬陵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所轄區域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擬定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策;
(二)審核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
(三)存儲和發放房屋徵收與補償資金;
(四)安置房的建設、管理、辦證等相關工作事項;
(五)監督和指導各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確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管理、財政、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城管、公安、法制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障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六條 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所轄區域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三)接受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
(四)擬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經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再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審查備案;
(五)報請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六)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七)調查登記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等情況,並公布調查結果;
(八)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7日內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稅務、公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九)向被徵收人支付(代政府支付)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補助和獎勵,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十)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十一)報請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
(十二)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十三)依法承辦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涉法涉訴事項。
第七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徵收的目的;
(三)房屋徵收範圍;
(四)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補償方式、範圍、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選購方法和交付期限;
(七)房屋徵收補償籤約的期限、地點;
(八)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九)補助和獎勵標準;
(十)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十一)住房保障;
(十二)其他事項。
第八條 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項目需要,可以委託除開發商、拆遷公司或其他企業、建設單位以及與房屋徵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外的屬地政府、政府派駐機構及相關單位作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從事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做到文明服務、規範上崗。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的,由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
(二)發展改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相關預審意見: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進行審核,並出具預審意見。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對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划進行審核,並出具預審意見,對符合規劃的還應出具擬建設項目徵收規劃紅線圖;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擬建設項目範圍內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審核,並出具預審意見。
(三)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對確需徵收房屋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合理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報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稅務、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停辦事項及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五)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開展調查登記工作。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調查結果,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審批。
(七)各區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將論證後的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內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八)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九)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在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前,可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第三方輔助評估主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規定>的通知》(贛穩發[2015]2號)的規定,在同級維穩部門的監管、指導下,引進第三方輔助評估主體(與評估主體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具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能力的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對下列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
1.房屋徵收事項是否經過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
2.實施房屋徵收是否會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3.徵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能否籌措到位;
4.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徵收的項目,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的防範、化解和處置預案。
(十)市中心城區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達10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一)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徵收補償費用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房屋建設(含安置房採購)等資金。
(十二)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前,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房屋徵收範圍內已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應當以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書為準。
(十三)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依法登記的建築,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及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調查認定,並將調查認定的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
對調查認定為合法的建築或者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調查認定為違法的建築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十四)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7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60日內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徵收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二條 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的徵收評估工作由吉州房地產評估事務所、青原房地產評估事務所負責。
第十五條 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價值評估按房屋重置價格折舊進行評估,且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向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告知被徵收人。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告知被徵收人7日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或者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評估。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由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劃、建設或公開採購,不得實行單獨安排宅基地自建房屋方式。
第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重置價折舊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合法正房給予相應的補助,並根據籤約時間,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補助、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或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選擇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執行的,即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重置價折舊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結算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並給予被徵收人合法正房面積4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安置時對安置房總建築面積和人均住房面積雙指標控制,實行面積限量安置,超面積貨幣補償。符合安置條件的,按其徵收的合法正房面積進行安置,但每戶安置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且人均安置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被徵收合法正房面積超出安置總面積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不符合安置條件且徵收房屋後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價格給予安置。安置房超面積10平方米以內享受安置價格,安置房超面積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價格結算;附屬建築不參與產權調換安置,按房屋重置價格折舊後實行貨幣補償。
應予計算安置人口的人員:父母為本村農村戶口,其子女因讀書而轉為城鎮戶口的在校學生(小學、中學、大學);因參軍而將農村戶口遷出居住地的現役義務士兵;原為本村農村戶口的監獄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因辦理失地農民低保而農轉非的;婚嫁後,因戶口屬性不同,房屋徵收時仍不屬本村農村戶口的;因「招工招幹」、徵地、購買「農轉非」指標等因素農轉非,本人現無正式工作單位且在城區內無居住房屋的。
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的,房屋產權調換後,被徵收合法正房剩餘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的,可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造成搬遷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徵收房屋具有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正房建築;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稅負核定憑證。
第二十三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期以月為單位計算。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期自徵收房屋搬遷後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止;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期最多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四條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並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交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籤約期限不得少於30日;房屋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貨幣補償款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支付;對申請產權調換的當事人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多層建築安置小區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安置小區、多層與高層混合安置小區不超過36個月。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書應當載明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補償決定內容和依據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等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對按期搬遷的被徵收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按照補償協議已完成搬遷或者按照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已完成搬遷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拆除。
承擔房屋拆除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並對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農民,尊重群眾意願,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要及時依據法規做好戶籍轉換工作。被徵收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在就業、養老、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和社會保障方面,享有城鎮居民同等政策和待遇,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對城中村改造中戶籍轉換後,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徵收人履行搬遷義務。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依法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及面積等材料外,還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完結後,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對房屋徵收補償項目費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統一向原登記機構依法依規申請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書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被徵收人按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房屋徵收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的等面積部分免徵契稅,超面積部分按相應規定繳稅;對被徵收人因徵收在市中心城區重新購置住房的(三年內),購房成交價中相當於徵收補償款的部分(或被徵收房屋與重新購置住房的等面積部分)免徵契稅。
被徵收房屋未辦理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手續齊全,且認定為合法正房面積並選擇產權調換,按認定的合法正房面積免徵契稅,超面積部分按相應規定繳稅。
第三十四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被徵收戶,在其房屋徵收搬遷後購置新房或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書時,經權利人義務人申請,需繼承或贈與直系親屬為產權共有人的,經法定公證部門公證後,可憑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房屋徵收證明,按徵一補一的原則,免交房屋契稅。超面積部分依法繳納契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和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對違法搶建房屋行為管控失職的工作人員,由組織、人社和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已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農房拆遷項目,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後,國家、省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新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附件1
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參照國標GB/T50291—1999《房地產估價規範》、國標/P18508—200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在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及附屬物、附著物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附著物的徵收評估單位為吉州房地產評估事務所、青原房地產評估事務所。
第四條 承擔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的房地產估價人員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每個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估價項目,徵收評估單位均應派出至少二名房地產估價師駐項目現場開展工作,估價作業人員應當持有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核發的評估工作人員上崗證作業。
第五條 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評估單位籤訂書面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並對估價人員審核,頒發房屋徵收評估人員上崗證。徵收評估單位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六條 徵收評估單位依照本細則和《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開展評估工作。
第七條 徵收評估單位和人員在房地產評估過程中有不當行為,依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師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章 房屋徵收評估技術細則
第一節 評估具體規定
第八條 估價對象為被徵收範圍內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徵收房屋(不含被徵收房屋佔有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附屬物、附著物(含裝飾裝修)。不包括各區2006年10月31日以後(依據《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吉府發[2008]7號))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第九條 被徵收房屋一般分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性用房和非營業性用房。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為「為確定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第十條 估價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一條 價值標準為被徵收房屋十成新重置價扣除折舊費後所得的價值,不考慮被徵收房屋在估價時點所受抵押、租賃、查封等因素的影響,不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提前搬遷獎勵。
第十二條 徵收估價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接受評估委託,明確基本事項;
(二)查閱相關資料,開展前期調查;
(三)擬訂評估方案;
(四)收集評估資料,組織實地查勘,入戶調查;
(五)參照技術細則,進行評估測算;
(六)確認測算初評結果並公示;
(七)現場諮詢答疑;
(八)撰寫估價報告;
(九)匯總相關資料,提交估價報告;
(十)估價材料存檔;
(十一)對評估報告的解釋、說明;
(十二)復估和專家委員會鑑定。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分戶補償金額估價結果通過分戶評估報告和分戶估價表反映,估價結果的貨幣單位應精確到人民幣元。
第十四條 估價結果應用的有效期為自提交正式估價結果(估價報告)之日起,至項目徵收補償結束時止。
第二節 估價方法及應用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徵收估價採用成本法(不含土地),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類似估價對象所需的費用總和(即十成新重置價),然後扣除折舊所得的價值。
第十六條 成本法評估被徵收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一)測算被徵收補償房屋在估價時點十成新重置成本價。如果當地政府已公布重置成本價標準可參照政府標準。(十成新重置成本價包括前期費用、建安費、規費、管理費用、適當的稅費和利潤)。
(二)測算估價對象的折舊。
採用年限法折舊。年限法是把建築物的折舊建立在建築物的壽命,經過年數或剩餘壽命之間關係的基礎上。計算公式如下:
Et=C(1-R)T/N
Et:折舊額
C:建築物重置價
R:殘值率
T:已使用年數
N:經濟耐用年限
(三)求取估價對象的積算價格公式如下:
F=C-Et
F:估價對象的積算價格
C:建築物重置價
Et:折舊額
第十七條 室內裝修裝飾的估價參照《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第二章裝修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節 徵收估價工作準則
第十八條 徵收評估單位應與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籤訂估價委託協議,估價委託協議中應約定本次徵收估價操作程序及時間安排等。
第十九條 所有徵收估價項目均須開展現場查勘工作,承擔估價業務的徵收評估單位應派出專業人員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逐戶拍攝能夠詳細反映被徵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是徵收估價測算和撰寫估價報告必備的基礎資料,要有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徵收人、被徵收人籤字認可。因被徵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徵收人和徵收評估單位以外的無利害關係的房屋徵收動遷工作人員或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進行見證,並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二十條 估價人員應持證上崗,逐戶逐項估價,做到實地勘測準確、影像資料全面、估價到戶到項。
第二十一條 徵收評估價格結果須經評估單位內部審核評議,評估單位在提交正式估價報告前負有審查、調整、覆核估價報告的技術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徵收評估單位在估價委託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應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提交正式的徵收估價分戶報告,並由房屋徵收部門安排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分戶報告送達被徵收人。徵收分戶報告需經項目實地查勘評估人員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徵收評估單位、估價人員以及其他估價專業人員負有解釋估價報告技術問題、接受徵收當事人就估價報告相關問題諮詢和質疑的義務,並負有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報告和答覆技術質詢的義務。
第四節 徵收估價工作資料存檔
第二十四條 徵收評估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原件或複印件)與估價報告(含技術報告)共同整理存檔:
(一)房屋徵收委託評估協議;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三)估價對象的產權證明材料及房屋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估價對象的實地查勘記錄、影像等資料;
(五)確定估價結果的有關係數、參數等證明資料;
(六)其他涉及估價項目的必要資料。
第二十五條 徵收評估單位完成並出具估價報告後,應對有關該估價項目的一切必要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和妥善保管。估價報告及有關資料應保留十年。
第五節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涵蓋的營業用房及「住改非」房屋(將具有合法建房手續的臨街住宅房屋,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後作為店面使用,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並持續營業至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超過1年以上的房屋)認定的營業用房評估價格參照《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2017年版)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按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扣除40%土地出讓金後進行評估補償。
附件2
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確保評估補償價格公正、客觀、準確,根據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在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標準。
第一章 住宅房屋實體因素修正係數
第三條 住宅房屋結構因素修正係數,結構因素修正根據實際情況在±5%範圍內進行調整
房屋結構等級分類表
類別 項目 | 結構 | 門窗及牆面 | 設備 | 耐用年限 | 殘值率 |
一類鋼混一級 | 八層及八層以上的全框架結構,梁、柱承重,現澆或預製樓板,有電梯,室內一般粉刷 | 鋁合金及外牆高級裝修 | 設備齊全,每套(層)有上下水電、有獨用的浴、廁等 | 60年 | 0 |
一類鋼混二級 | 七層及七層以下的全框架結構,梁、柱承重,現澆或預製樓板,無電梯,室內一般粉刷 | 鋁合金及外牆高級裝修 | 設備齊全,每套(層)有上下水電、有獨用的浴、廁等 | 60年 | 0 |
二類磚混一級 | 鋼混基礎,部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鋼筋混凝土圈梁、構造柱,上部眠砌承重牆,鋼混樓面及屋面,一般內粉刷,水泥地面 | 鋁合金及外牆高級裝修 | 設備齊全,每套(層)有上下水電、有獨用的浴、廁等 | 50年 | 2% |
二類磚混二級 | 鋼混基礎或磚基礎,鋼筋混凝土圈梁,內外牆均為眠砌承重牆,鋼混樓面及屋面,一般內粉刷,水泥地面 | 鋁合金及外牆部分裝修 | 設備齊全,有上下水電、有獨用的浴、廁等 | 50年 | 2% |
二類磚混三級 | 磚石基礎,內外牆均為二眠一鬥承重牆或外牆眠磚,大部分二眠一鬥牆,鋼混樓面及屋面或鋼混樓面瓦屋面,一般內粉刷,水泥地面 | 木門窗,外牆一般粉刷 | 設備基本齊全 | 50年 | 2% |
三類磚木一級 | 外牆為眠磚的房屋,木柱排山屋架,瓦木屋面,假樓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磚地面,室內一般粉刷 | 木門窗、外牆一般粉刷 | 設備基本齊全 | 40年 | 6% |
三類磚木二級 | 外牆厚度在二磚以下或二眠一鬥磚牆到頂,瓦木屋面,假樓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磚地面,室內一般粉刷 | 木門窗、外牆一般粉刷 | 設備不齊全 | 40年 | 4% |
三類磚木三級 | 部分磚牆或亂磚牆到頂,瓦木屋面,無天棚,磚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 | 木門窗及外牆無粉刷 | 設備不齊全 | 40年 | 3% |
四類簡易結構 | 磚勒腳,木板牆,土坯牆,亂磚牆,簡易屋面,無天棚,磚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 | 門窗簡陋 | 設備不齊全 | 10年 | 0 |
第四條 住宅房屋折舊(公式如下):
折舊率=(1—殘值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能正常使用的房屋折舊率一般不高於30%。
第五條 房屋重置價格表:
結構 | 鋼混 | 磚混 | 磚木 | 簡易 |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價格 (元/㎡) | 1250 | 1050 | 890 | 840 | 790 | 800 | 700 | 640 | 570 |
第二章 裝修補償標準
第六條 符合城市規劃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要求的拆遷房屋裝飾裝修予以補償。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由房地產估價人員根據本市裝修材料的市場行情以及結合我省的裝飾裝修定額標準評估確定。
第七條 補償標準:
(一)住宅房屋裝飾裝修2年內(不含2年)按裝飾裝修費的100%給予補償。
(二)住宅房屋裝飾裝修2-4年內(不含4年)按裝飾裝修費的90%給予補償。
(三)住宅房屋裝飾裝修4-6年內(不含6年)按裝飾裝修費的80%給予補償。
(四)住宅房屋裝飾裝修6-8年內(不含8年)按裝飾裝修費的70%給予補償。
(五)住宅房屋裝飾裝修8-10年按裝飾裝修費的60%給予補償,10年以上給予50%補償。
第八條 裝飾裝修材料價格表中不明確的裝飾裝修材料由房地產估價人員結合市場行情確定其補償價格。
第九條 裝飾裝修材料價格表(材料費的綜合價格中包含製作安裝費)
裝飾裝修材料 綜合價 地 面 水磨石 普通 70元/㎡ 多彩鑲銅條 100元/㎡ 地 面 油漆 乳膠漆 20元/㎡ 地面漆 8元/㎡ 地磚 普通 70元/㎡ 牆面磚 110元/㎡ 刨光地磚 120元/㎡ 防滑地磚 90元/㎡ 花崗巖 花崗巖鑲銅條 150元/㎡ 花崗巖 130元/㎡ 大理石 大理石鑲銅條 120元/㎡ 大理石 100元/㎡ 地板條 複合 100元/㎡ 實木 200元/㎡ 馬賽克 70元/㎡ 地角線 6元/m 牆 面 仿瓷 14元/㎡ 噴塗 20元/㎡ 牆紙 40元/㎡ 矽澡泥 150元/㎡ 木質裝飾板 120元/㎡ 牆布 50元/㎡ 電視背景牆 木板底、石膏面 150元/㎡ 石材 370元/㎡ 瓷磚 220元/㎡ 花格板 260元/㎡ 壁櫃 360元/㎡ 吊櫃 320元/㎡ 鞋櫃 380元/㎡ 櫥櫃 260元/㎡ 頂 部 石膏 一級 60元/㎡ 二級 80元/㎡ 鋁塑板 160元/㎡ 玻璃 160元/㎡ 塑料扣板 50元/㎡ 鋁天板 65元/㎡ 木拼花吊頂 200元/㎡ 羅馬柱 雜木 300元/根 石膏 260元/根 實木線條 10元/m 複合集成 130元/㎡ 門 窗 包門、門套 500元/㎡ 窗套 38元/m 鋁合金窗 160元/㎡ 磨花玻璃推拉門(衣櫃門) 170元/㎡ 木玻璃推拉門 170元/㎡ 鋁合金推拉門 160元/㎡ 塑鋼推拉門 130元/㎡ 塑鋼窗 180元/㎡ 防盜網 不鏽鋼 90元/㎡ 鋼筋 55元/㎡ 方管 60元/㎡ 雨棚 白鐵皮 65元/m 玻璃鋼 40元/m 白鋁板 70元/m 不鏽鋼 100元/m 廚衛設施 臺板 石材 270元/㎡ 博古架 190元/㎡ 瓷磚洗手池、儲水池 500元/個 廚衛設施 大理石洗手池 650元/個 柱盆 150元/個 陶瓷洗手盆 100元/個 不鏽鋼洗手盆 單盆 200元/個 雙盆 400元/個 玻璃洗漱臺 500元/個 陶瓷洗漱臺 550元/個 蹲便器 100元/個 馬桶 600元/個 普通浴缸 2000元/個 沐浴房 1000元/個 裝飾樓梯 木質結構 實木板 300元/步 複合板 75元/步 鋼製結構 180元/步 大理石 200元/步 不鏽鋼 120元/m 鐵藝 200元/m 實木 300元/m 其它 鋼架棚 200元/㎡ 水泥閣樓 200元/㎡ 木板閣樓 150元/㎡ 梳妝檯(固定) 500元/個 書桌(固定) 300元/個
第三章 水井等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
第十條 附著物價格表(補償價格包含材料費製作安裝費等費用)。
項 目 | 種 類 | 補償標準 |
水 井 | 砼深水井(直徑2米以上) | 7000元/口 |
砼深水井(直徑2米以下) | 5000元/口 | |
壓水洞井 | 2400元/口 | |
壓水井 | 1200元/口 | |
糞窖(水池) | 結構完好砼 | 200元/口 |
結構不完好或泥土結構 | 120元/口 | |
水泥地面 | 結構完好 | 40元/㎡ |
結構不完好 | 30元/㎡ | |
沼氣池 | 磚結構 | 2000元/座 |
圍 牆 | 一級 | 300元/m(2米以上高) |
二級 | 250元/m(1.5-2米高) | |
三級 | 200元/m(1-1.5米高) | |
四級 | 50元/m(土磚牆) | |
通透式護欄(2米) | 300元/米 | |
通透式護欄(1米) | 150元/米 | |
屏牆 | 700元/米 | |
基 礎 | 圈梁基礎 | 250元/m |
磚(石)基礎 | 150元/m | |
柴火灶 | 大口灶 | 1000元/座 |
小口灶 | 600元/座 | |
水溝 | 暗溝 | 45元/m |
明溝 | 30元/m | |
圍牆鐵門 | 普通 | 100元/㎡ |
不鏽鋼 | 200元/㎡ | |
附屬設施 | 木棚 | 100元/㎡ |
鐵皮棚(未封閉) | 120元/㎡ | |
鐵皮棚(全封閉) | 150元/㎡ | |
上廳臺 | 磚砌牆 | 1000元/臺 |
穀倉 | 磚砌穀倉 | 600元/個 |
門樓門墩 |
| 550元/㎡ |
門樓平板 |
| 650元/㎡ |
三通 | 供水系統(水泵、儲水箱、水管) | 1200/戶 |
熱水器 | 太陽能 | 500元/臺 |
電能、燃氣 | 200元/臺 | |
果 樹 (房前屋後 零星果樹) | 栽培4年以上已掛果 | 100元/棵 |
栽培2-4年以下未掛果 | 45元/棵 | |
栽培2年以下未掛果 | 20元/棵 | |
雜樹(房前屋後零星雜樹) | 栽培五年以上 | 6元/棵 |
栽培五年以下 | 3元/棵 | |
其它名貴樹種 | 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
附件3
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特制訂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
一、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一)正房及附屬建築的界定
1.結構和層高完整、合理、獨立且以住人為主的房屋為正房;其它功能的為附屬建築,如獨立廚房、廁所、豬牛欄、雜物間等。
2.原以住人為主的房屋,由於各種原因,人已搬出,仍為正房,但現已燒毀、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視為正房。
3.凡購買村級等集體房產的,如木器社、篾器社等,均為附屬建築。
4.凡設在正房內的、且結構一致的廚房、衛生間、雜物間等仍為正房。
(二)正房及附屬建築的補償標準
根據建房年限和審批手續是否合法,按以下規定給予徵收補償。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依據《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吉府發[2008]7號))建成的,均按房屋重置價折舊予以補償,屬正房面積的予以安置。
2.2001年1月1日--2006年10月31日期間(依據《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吉府發[2008]7號))新建的房屋和附屬建築,有土地證或房產證的,按房屋重置價格折舊予以補償,屬正房面積的給予安置;無任何建房或土地手續的,其正房由各區依法處罰後,按房屋重置價格折舊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附屬建築不予補償,也不予安置,由房主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否則由各區強制拆除。
3.2006年10月31日以後(依據《關於印發<吉安市中心城區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吉府發[2008]7號))違法興建的房屋和附屬建築,一律不予補償、也不予安置,由房主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否則由各區強制拆除。
(三)房屋徵收其他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一般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其中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性用房和非營業性用房。
1.搬遷費
(1)住宅: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8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應支付兩次搬遷補償費)。
(2)非住宅:
營業性用房按被徵收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非營業性用房按被徵收建築面積8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
2.臨時安置費
(1)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屬住宅並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正房面積給予被徵收人8元/平方米·月的臨時安置費。現房安置的,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期房安置的,屬多層建築的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屬高層建築或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混合安置的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標準2倍給予臨時安置費,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2)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屬非住宅並選擇產權調換的,由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助,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人使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房屋徵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3.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一)營業性用房中的商鋪類用房(門面房、商鋪等)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給予停產停業補償;商鋪類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商場、超市、商業寫字樓等)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對被徵收人給予停產停業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對因房屋徵收而發生的設備搬運,安裝費用,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築物等補償,由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據實評估確定。
4.管線設施遷裝補助費
被徵收人因房屋徵收涉及的電話、空調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相關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目前標準為:管道燃氣1200元/戶;自來水200元/戶;電力200元/戶;固定電話158元/戶;有線電視120元/戶;寬帶上網200元/戶;分體壁掛式空調200元/套;分體立式空調300元/套。以上補助費用,在被徵收人完成搬遷時,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戶。
5.房屋裝飾裝修補償費
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中第二章裝修補償標準執行
6.水井等附著物的補償費
對水井、糞窖(水池)、水泥地面、沼氣池、圍牆、果樹等附著物的補償按《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指導標準》第三章水井等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執行。
二、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房屋徵收補償方式分為兩種,即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
1.個人住宅
①被徵收房屋屬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人正房及附屬建築按重置價格折舊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
②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籤約完成搬遷的,在給予評估補償款基礎上,除按合法正房面積給予被徵收人1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補助外,另再給予合法正房面積評估價值20%的補助。
被徵收人領取補償、補助後自行安置,不予發放過渡費;附屬建築不增加補助和獎勵。不符合安置條件的正房不予增加補助。
2.「住改非」房屋
「住改非」房屋:將具有合法建房手續的住宅房屋,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後作為店面使用,並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並持續營業至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超過1年以上的房屋。徵收「住改非」房屋時30平方米內參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評估補償。
「住改非」房屋門面補償後,其面積仍可參與產權調換,但不享受補助。
3.公用建築
對祠堂、村集體辦公樓等集體公用建築,徵收時不作產權調換,按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實行貨幣補償,給予1200元/㎡的一次性補助,但不享受獎勵。
(二)產權調換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或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選擇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執行的,即對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重置價折舊評估,依據評估確定的價值結算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並給予被徵收人合法正房面積4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安置時對安置房總建築面積和人均住房面積雙指標控制,實行面積限量安置,超面積貨幣補償。符合安置條件的,按其徵收的合法正房面積進行安置,但每戶安置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且人均安置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被徵收合法正房面積超出安置總面積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不符合安置條件且徵收房屋後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價格給予安置。安置房超面積10平方米以內享受安置價格,安置房超面積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價格結算;附屬建築不參與產權調換安置,按房屋重置價格折舊後實行貨幣補償。
安置房的戶型及地點由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中具體明確;統一實行國有土地性質的安置房安置,安置價格按1450元/平方米執行。安置房分配按房屋搬遷的先後順序分房。
選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政策文件執行的,房屋產權調換後,被徵收合法正房剩餘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的,可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三、對被徵收人的獎勵
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籤訂房屋徵收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其徵收正房面積300-600元/㎡給予獎勵,附屬建築不給予獎勵。獎勵劃分的具體時間段應在各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