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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個世界不僅節湊快,變化也很快,人與人之間感情交情也快速變化的,小年輕認識不到一個月就結婚成為夫妻,待你再次見到他,已經勞燕分飛或換了一個人,因此離婚在現在這個社會是普遍的、正常的現象,大齡沒結婚的也越來越多,適齡的人員結婚數量逐年降低,但是離婚率卻是逐年攀升;當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辯證來看問題,有結婚自然也就有離婚,法律賦予的婚姻自由,不僅僅是指結婚自由,離婚也有自由的權利。但結婚與離婚給人們感覺還是不同的,婚姻家庭不穩定,也會影響其他方方面面的不穩定,這將成為社會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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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雙方經他人介紹認識的,認識不久就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在一起生活因方方面面的原因,由瑣事產生爭吵,曾也多次協議離婚,協商好後又反悔,於是這樣反反覆覆持續一年多了,於是一方下定決心不再在一起過了,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另一方就是不同意離婚,法院組織多次調解和好或調解離婚,和好又做不到,離婚有一方堅決不同意,不同意這一方又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和好行動,兩人生活還是各過各的日子,互不聯繫互不交往,以他們兩人話說叫做互不打擾,就這樣拖著,法官和我們也講明了,從法律角度裁判,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法院第一次是不支持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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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像這樣因為沒有確切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的確已經破裂,存在的比較多,這樣情況目前法律上法院第一次不能判決允許離婚。可能很多人都存在想離婚卻又離不了這樣的困擾,沒有法定的可以判決離婚的理由,因為沒有譬如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婚內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轉移財產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訴訟離婚只能以夫妻感情破滅的理由,大多數時候想離婚的一方都難以拿出充分證據,所以很多人離不了婚。如果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又能夠拖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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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協議離婚是走不通了,想離婚的一方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法院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判斷,是否支持雙方離婚,若理由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若理由不夠充分,就會判決不準離婚,且6個月內無其他理由也不能再次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在提起離婚訴訟且經過法院調解後,仍然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大多數法院都將判決準予離婚。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則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一方不想離婚一直拖著就可以不離是不可能的,一般來說,一方執意通過訴訟來離婚的話,通常最多一年半就可以離婚,即使對方在婚姻中沒有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