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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普法,北京離婚律師張荊今天我們來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當中,經常會有當事人問:鑑於協議離婚雙方達不成共識,並且現在又有了冷靜期,協議離婚可能就更難了;走訴訟離婚,周期比較長。靠法院依法判決離婚,還要考慮是否具有法定的離婚條件。比如說,我第一次起訴離婚了,法院並沒有判決離婚,反而在這個時候讓對方知道我有意要和他離婚,他這時候故意通過不同意或拖延離婚的方法,開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那我的權益該怎麼辦?有沒有什麼法律規定能夠保護到我?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當中就規定了,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一方存在有轉移、毀損、變賣、揮霍、隱藏等損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行為,那麼,在訴訟離婚的時候,當事人是可以舉證主張對方存在有這些行為,就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對方存在轉移、毀損、變賣、揮霍、隱藏等損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行為,不但不能使他把這部分財產據為己有,反而有可能使他少分或者分不到這部分財產。這是法律對這一行為作出的最嚴厲的懲罰。
也有人會問:如果我和對方已經結婚十年了,對方從結婚那天起就開始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我的權益該如何保護呢?
對不起,司法實踐當中通常考慮的是往前推一年的時間,也就是說2020年要是起訴離婚的話,在這一年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到2021年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基本上是會往前推一年,看看對方在這中間轉移、毀損、變賣、揮霍、隱藏了什麼財產。其中的揮霍指什麼,以往對方的生活水準是一個月消費一萬元,但是考慮到自己可能要離婚了,那就一個月拼命花到十萬元;原來準備是來一場郊區遊,現在改為出國遊,等等。這種情況下,認定對方揮霍的行為可能往前推的周期會更長。
即使離婚的周期因為訴訟程序涉及的內容比較複雜,變得比較長,一時半會兒離不了婚,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揮霍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麼當事人想要得到財產權益上的保障,還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