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而離婚的時候一般需要就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做出約定,但是很多時候一方為了能夠在離婚時多分財產,往往在離婚前就把財產隱匿、轉移起來。
甚至都不知道對方到底有哪些收入。
之前就遇到不少這樣的諮詢,表示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情況怎麼辦?尤其是對於一些全職太太來說,完全不知道對方的收入。
那麼這種情況財產怎麼分?怎麼知道對方都有哪些財產呢?
一般來說財產基本上就是存款、房產車子等,所以今天就講大家問的比較多的。
1、存款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
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為此,當事人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帳號。搜集途徑為: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複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當事人可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2、房產
也有這樣的情況,一方懷疑另一方婚後擅自以共同財產購買過房產,但並未找到證據。那麼,一方可以以夫妻的身份查詢對方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嗎?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通過不動產查登記權利人,二是以人名查其名下不動產。
前一種方式一般是可行的,但後一種方式法律法規有所限制,這是出於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根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也就是說如果只提供一方的姓名便想進行查詢是行不通的。
同樣的,關於房產查詢,可以委託律師幫你調查。律師是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前往調查的。
但是如果自己沒法查到,也可以委託律師,律師會申請法院調取。
所以對於房產的調查,要麼通過自己的渠道先試著去房管局調取,如果房管局說不行,那麼就申請法院調查。
但是不管怎麼說,我們都最好要知道房屋的地理位置,鎖定房屋所在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這樣才能夠申請法院去該房產登記部門調取信息。
3、股票
16年其實有一個案子就是,女方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持有價值上千萬元的股票,還擁有多處住宅、別墅等房產。之後女方就將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000萬元。
最後法院審理查明,截止到離婚當日,男方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帳戶及深圳分公司帳戶內擁有股票價值為1000萬元。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深圳購房5套,並於離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項近2000萬元。最後,法院判令對其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男方給付女方股票折價款、公司股權折價款、房屋變現債權折價款共計1800萬元。
一般來說還是當事人自己先調查,或者委託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調查取證。
但是離婚時應該怎麼應對對方隱瞞財產甚至轉移財產這種情況呢?
1、財產公證
夫妻雙方在進行財產公證時不僅要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還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及離婚時怎樣分割進行約定。
同時夫妻雙方還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財產及婚後共同財產進行歸屬。
財產公證不僅能合法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力,即使雙方因財產發生糾紛時也可以通過協議得到很好的保障。
2、保留證據
因為轉移現金很難取證,為了防止對方偷偷轉移現金,夫妻可以設立聯名帳戶。
如果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可能一定要留心對方的單號、交易銀行等細節,以便在開庭時可以向法官提供足夠的證據。
3、財產保全
如果夫妻雙方還未起訴離婚或者正在起訴離婚,發現對方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那麼如果對方隱瞞財產,離婚後才知道對方名下還有財產,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離婚時遺漏財產,可以在離婚後,自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內起訴要求分割,或籤訂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申請撤銷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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