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身邊挺多朋友買房,有未婚,有已婚,房子依舊是中國人的頭等大事。結婚總會面臨買房問題,但現在結婚買房卻不止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一人出資還是共同還貸,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買房的情形林林種種,如果婚姻走入困局,離婚時房產又會怎麼分割呢?今天,來聊一聊各種常見購房情形下的離婚房產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父母是否全額出資。如果父母全額出資,產權也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自己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若無其他約定,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房產進行分割;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剩餘房款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給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的因房價上漲所產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倆人婚前購房時,既沒有聲明提供的購房款是對倆人的借款,也沒有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應當怎麼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父母為其子女婚前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該出資款項是子女的借款,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債務人是一方還是雙方,然後按債權債務處理。此時,應當提供借款方面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應推定為系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這種情況,一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倆人的贈與為宜,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方,即出資父母的子女,有權要求分割房產。當然,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另一方所有或雙方有其他約定的,則按照父母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其他約定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份額享有產權;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則一般視為等份共有。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婚前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應當認定為父母出資購房是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分割時,一般還是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處理。
上述分割結果是在雙方父母的出資既不是對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對雙方贈與的情況下得出的結論。如果是借款,則按照債務處理;如果雙方父母明確表示出資是贈與雙方的,則按照贈與處理。
婚前一方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產應當認定為房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該房產。婚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產,屬於登記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因此,該房產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類型房產,如果是婚後取得的房產證,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雖然房產證的取得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類型房產仍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故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該類型房產,如果在婚後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該類型房產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所造成,屬於自然增值,只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而已,在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按照物權的基本法理,原物產生的孽息當然歸屬於原物所有人個人所有。故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出售後的自然增值部分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一方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但承諾結婚後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離婚時該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不管是一方口頭承諾還是書面承諾,一方承諾把其婚前房產在結婚後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在房產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除非雙方在公證處做了公證。如果辦理了變更登記或公證手續,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即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否則仍然是個人財
婚前首付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首付買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婚前還完貸款,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該房產應當認定為房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該房產。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在婚前也參與了還貸,則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根據雙方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該類型房產,可以分不同情況:①另一方無法證明自己有出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出資了,即使是確實出資的,比如給的是現金,如果對方不確認,其權益也是無法受到保障的,此種情況,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登記方的個人婚前財產;②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並能證明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出資。此種情況即使是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該類房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房產共有的方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夫妻財產的共有,有約定的從約定而按份共有,沒有約定的則是共同共有。婚前雙方購房時,因為沒有婚姻關係,此時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一般會要求兩人就房產份額做出明確約定。因此,如果房產證上已經載明了兩人的房產份額,則該份額視為夫妻約定的按份共有份額,房產應按此比例進行分割。如果有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不做要求,房產證上沒有約定雙方的房產份額,則法院會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分割。
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雖然購房資金全部由一方承擔,但房產證辦理到雙方名下的事實表明,出資一方已與非出資一方就本來屬於自己的個人婚前房產作了特殊約定,因此,該套房產應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已經載明了各自的房產份額,則雙方應按此份額分割房產。如果房產證上沒有載明各自的房產份額,則該房產應作為共同共有財產,法院會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分割。
由於房產登記是表明房產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證據,因此,若無足以推翻房產證記載的相反證據,一般情況下均應以房產證的記載確認房產的歸屬。同時,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基於此,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自由約定,一方在婚前出資並以雙方的名義購房的,由於此時房產證也會相應地辦理到雙方名下,故應視為雙方已將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有些地方法院據此判決兩個人平分。這就提醒實際出資人在購房時,一定要對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並可接受的情況下,才考慮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也有些法院會考慮出資情況,傾斜分割。
婚前一方首付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雖然首付款由一方承擔,但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房產證沒有約定份額,該套房產應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一般情況下以平分為原則分割房產,也有部分法院會考慮出資情況,對出資方適當多分。如果房產證上約定了份額,則雙方應按此份額分割房產。貸款一般情況下屬於雙方共同債務。
婚前一方首付或者全款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最終兩人分手了,沒有結婚,此時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以下三種不同的審判觀點:①從物權角度分析。不動產產權以不動產權薄為準,現房產證既然是雙方的名字,該房產即為雙方共有,在無約定份額的情況下,為共同共有,因此,雙方應該平分;②從彩禮角度分析。房屋之所以登記為戀愛雙方的名字,是出資方以結婚為目的一種贈與,具有彩禮的性質。《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據此,法院應該判決彩禮返還,即房產歸出資方個人所有,無需支付任何房屋補償款;③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男女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