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有感情結婚,費錢;沒感情離婚,也費錢。尤其在魔都這樣的一線城市,大多數離婚都會涉及房產分割,分分鐘變成一場小型的資產重組——一套中檔房子500萬,如果離婚官司打到底,光律師費都要將近20萬了!
離婚官司打成大型資產重組也不少見,要不然你以為「土豆條款」是怎麼來的——2010年,土豆網創始人王微和上海女主持楊蕾的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官司,直接影響土豆網赴美IPO進程。隨後,融資界出了一條約束創始人配偶的「明規則」,被戲稱為「土豆條款」——企業創始人必須承諾融資後的公司,跟配偶不會產生財產糾葛!
根據《2020年上海市婚姻數據年度報告》,2019年,魔都共有6.17萬對夫婦辦理離婚,其中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大約6800對——這意味著:魔都每11對離婚夫婦,就有一對去法院打官司。1月1日剛剛實施的《民法典》設立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有了離婚冷靜期,估計更多人會選擇訴訟離婚。
最熟悉這些離婚夫婦資產重組故事的,莫過於離婚律師。《新民周刊》採訪了魔都五位「離婚老法師」——當愛已成往事,索性卯足了勁打官司。
「離婚老法師」小辛(化名):轉移財產?一筆一筆追!
我接觸離婚案件十年了,碰到比例最高的是財產糾紛。有時候,法庭上某一方強調「我覅離婚,我不想離婚」,其實不是真的不想離,而是曉得自家離婚後在經濟方面撈不到特別大的好處,故意找藉口給想要離婚的對方施壓,最終都體現在財產分割上——「我覅離婚」真正的潛臺詞是「給我更多好處我才肯離」!
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我接觸過一對上海工薪階層夫妻,十幾年前結婚時在上海買的房子,離婚時的房價已經是當時的三四倍。等到要離婚了,一方拿房子,另一方拿房產市價一半的折價款,一般性都是這樣分割的。但問題在於——拿房子的這一方,如何去湊齊現在房產的一半鈔票呢?可能不得不去抵押,或者向親朋好友借錢。而拿到折價款的一方,買房子的選擇也很有限,畢竟現在的房價讓伊很難享受到原來的居住條件。這樣一來,雙方生活狀態都比離婚前差,雙方心裡肯定都不爽。導致的結果是,房產分完以後,兩人就開始搶家裡的家電,甚至灶臺和鑲在牆壁上的柜子都想拆下來分……
富貴夫妻就沒有煩惱了嗎?不可能的。我碰到過一對離婚夫婦,男方開公司,女方是家庭主婦,對丈夫的財產情況很難掌握清楚。感情破裂以後,要離婚了,女方才發現丈夫帳面上竟然只有三位數的現金可以分割!這跟她從丈夫同事和朋友那裡獲得的信息是對不攏的。
我們接手以後,就開始對男方過去10年裡所有的走帳一筆一筆去查——按照他們家的消費水平,超過一定數目的可疑明細就一一挑出來,然後列成表交給法院,由法院去向對方詢問,每一筆消費具體用到哪裡去了?
結果發現,男方在過去幾年裡,都會定期給他的父母和親戚轉一些錢。雖然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如果金額超過一定程度——每個月給父母打5萬,或者每年給父母打幾十萬,就有財產轉移的嫌疑。打給兄弟姐妹甚至遠方親戚的錢也是,如果是借款要有借據,如果是贈予也要得到女方同意——最終,法院確認了男方100多萬的不合理支出,意味著我們為女方多爭取了50多萬的現金。
在魔都這座男女平等的城市,有些家庭是女主外、男主內。我還碰到一個案例——女方賺錢養家,男方在家,但並沒有很好地照顧家庭,反而沉迷遊戲。最終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就表示要分一半的財產。這讓女方不能接受,因為她覺得男方沒有為家庭創造財富,不照顧老人小孩,只知道吃喝玩樂。但是,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是不會去考慮雙方對家庭的經濟貢獻比例,而是認定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我只能勸女方在心理上接受這樣的事實,可以試著和男方去協商,未必五五分,但肯定要分給男方不少財產的。
現在魔都涉外婚姻也不少,外籍男性和中國女性結合的比例較高,不少女方有可能是家庭主婦。在此類離婚案件中,女方鬱悶的是:男方的主要財產在海外。一方面,國外打官司的律師費比國內高得多;另一方面,國外法律比較保護女性權益。也就是說,如果海外資產不少,比較建議去國外找當地華人律師打官司;否則就只能自認倒黴了。
上海政博律師事務所 王政律師:「殺豬盤」猛如虎,我勸你善良!
我以前是學醫的,一開始進入律師界,主要接的是醫療事故官司,想不到受理的離婚案件迄今為止也有100多個,諮詢的就更多了,可想而知離婚官司的市場有多大。
我發現如今的人離婚,不少都做好了準備,有些甚至還諮詢過律師,先進行一些「操作」才正式離婚的。
我接觸過的一對70後夫妻,婚房是男方婚前買的,但是為了表現誠意,結婚時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和女方父母的名字。結婚以後,男方的收入是女方的四倍。等到離婚的時候,女方提出要分房子的3/4,因為當時男方的房產證上四個名字,並沒有約定份額,這就讓男方很吃虧。更讓男方鬱悶的是,女方存款也花得一乾二淨。我去查過女方的帳戶,大概是在離婚前三年就開始頻繁ATM取款,現金支出很難查帳。我猜測,女方可能早就諮詢過律師。
我還接觸過一對上海小夫妻的離婚案,這個案子讓我非常懷疑,男方在結婚前就已經做好了「局」——女方是網戀,和男方第一次見面就發生了關係,然後奉子成婚。閃婚後,女方因為懷孕又住回娘家。男方就以各種藉口向女方要錢,什麼借錢做生意,要麼買房還房貸,反正一年大概要了200多萬。因為他們很少住在一起,婚前雙方了解也不夠,女方後來發現男的一直在騙他,不僅外面有小三,還把錢揮霍一空。等女方生完孩子四五個月,找小三對峙,還被男方打了。
女方就直接去法院起訴了,但男方跑了,離婚官司必須雙方都到場,所以現在這件事就很棘手。男方可能學過PUA,先把女方家底摸透了,曉得對方要拆遷了,會有一筆鈔票,所以前面裝成「白馬王子」一樣呵護女方,讓女方毫無招架之力。現在女方不僅被騙了錢,還帶著一個孩子,男方名下卻沒有什麼可以分割的財產。
而且,雖然法官在離婚財產判決時會考慮到有過錯一方少分一點,但是取證出軌是很難的事,必須要捉姦在床才算。而被打一次也未必夠得上家暴,要麼傷情達到輕微傷以上,要麼有兩次以上報警和驗傷記錄來證明家暴有一段時間才行,偶爾一次吵架或者被打很難認定。女方只能是花百萬買了個教訓。
有心機的女方,我也代理過——兩個人都在國外,男方在國內有房產,女方通過種種操作把多套房產都變成自己的了。離婚的時候,女方直接分走男方三套房產。我私底下和女方說:分財產不要太過分,你還給他一套,過分貪心,當心男方找你……
女律師思源(化名):為什麼大家都選在IPO前夕打官司?
因為魔都房價越來越高,而結婚總要有婚房的,所以魔都夫妻婚姻中的房產往往牽涉到兩個家庭的財產。這也讓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更加麻煩。
我接觸的一個離婚案件,男方婚前名下有4套房,婚後男方父母又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別墅,這五套房產的總價目前大約是人民幣八九千萬。
雙方你儂我儂的時候,女方勸男方瞞著家人寫了一份婚內財產約定,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一人一半。過了幾年兩人鬧離婚時,女方拿出這份書面約定,男方家人就傻眼了。這裡面涉及到一個新的官司,就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這套別墅,男方父母是確權,還是認定購房款為借款,或是贈與夫妻雙方呢?
還有一個案例,小夫妻共同買房,男方出了首付後領證,網籤購房合同,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男方希望在房產證上根據實際出資按份共有(三七開),而不是直接寫兩個人的名字。但女方就很堅決,必須對半開。男方家長就不願意了,因為感到自家在房子上出了大頭,萬一以後分手,損失比較大,20%的房價就有100萬。為此,兩家爭得不可開交,現在酒席還沒辦,就在鬧離婚了。
不但是房產,開辦企業的家庭還涉及到公司股權。如果一方在海外設立了基金或者公司,不參與公司業務的另一方想要掌握財務狀況是很難的一件事。當然,如果公司即將IPO,就不得不公布財務狀況,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配偶選擇在另一半公司IPO前夕打官司的原因。但不是每一家企業都可以等到IPO,所以配偶選擇在何時提出離婚分割財產也很有講究。
我個人建議如果涉及財產比較多的夫妻,不妨像老外那樣籤一個婚前協議。當時章子怡和外國男友分手,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兩人在婚前協議上沒有談攏。因為如果雙方對今後共有財產的分配沒有達到一致,本身就會為這段婚姻埋下隱患。尤其當女方為了照顧小孩而犧牲自己的事業時,如何保障女方的利益,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得到體現。
相對弱勢的一方,一定要在婚姻中多長點心眼。我接觸過一個極端的案例——男方騙女方要裝修,讓女方搬出去,然後偷偷把房子賣了,房產處理乾淨後就向女方提出離婚了……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 朱平晟律師:上億的離婚官司,淨身出戶是不可能的
我做了14年律師,主要辦理民商事案件,離婚只是其中一小部分。雖然這不是我的主業,但經常接到此類諮詢,最終到打官司的每年也有好幾起。
對於律師來說,離婚官司不能「風險收費」(所謂風險收費係指律師與客戶協商「預定目標」,根據是否達成目標或最終達成的比例,按雙方約定的金額或比例收取律師費用,上海目前最高是30%,但婚姻案件涉及人身關係,涉及人倫情感,所以不允許風險收費),只能根據財產標的按標準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但這種情況目前較少)。即使無法「風險收費」,但如果遇到標的特別高的案例,原則上律師費也有一大筆錢。
我經手的離婚案件,有一件財產標的上億——那是一對在金融業的夫妻,兩人名下房產多套、名車多輛。由於雙方未能生育,男方可能在外「有了人」。如果我鼓勵女方訴訟的話,或許可以收到100多萬的律師費。但我還是勸女方選擇協商,畢竟雙方尚存理性,以前又是同學,婚姻基礎較好,而且女方也沒有掌握男方出軌的「實錘」。最終,雙方經過多輪磋商,在律師的協調幫助下,妥善處理了巨額財產,雙方也都比較滿意。
這些年大家常常說的一個詞叫「淨身出戶」,但這種情況是非常少見的,而且往往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不是法院判的判決結果。在我接觸的離婚案件中,即便對方有過錯,法院判決財產分割也只會略有傾斜,例如45%對55%,我經歷過最高的也只是「四六開」。即使一方存在過錯,但不明顯、不惡劣或另一方無確切證據,官司打到最後也無法在「財產分割」上體現出差異。目前無論從法律規定本身還是司法實踐,對婚內過錯的認定和財產分配的調整,都是比較嚴格和克制的。
我勸大家如果想要保障財產權益,與其主張賠償或「多分少分」,不如充分掌握財產情況,因為不了解共同財產的情況而被對方隱匿或轉移,這才是因小失大。
一般來講,離婚時誰更急,往往容易做出讓步。因為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只要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判離,提起訴訟一方要等判決生效6個月以後才能再次提起訴訟,第二次才有可能判離。所以說,如果此時感情散盡,僅剩利益博弈的話,對於不急於離婚的一方,是同意還是不同意,是用時間換利益還是一口氣憋到底,拖到天荒地老、筋疲力盡,都是不同的選擇。
但無論做什麼選擇,都會有風險,我接觸的一個案例就是——女方家境優越,男方經濟條件一般。第一次開庭時女方可以在經濟上讓步,但男方「死活」不願離,想要「折騰」女方,多分點財產。但在第二次開庭時,女方早已經把自己的車賣了,並且在半年左右時間裡把這數十萬元現金「合情合理合法」地花光了,男方可以分的財產反而更少……
上海元竹律師事務所 陳楚裕律師:為了息事寧人,我代表原配去和小三談判
我在魔都代理的很多離婚官司,通常女方都是要孩子的,而法官按照男方月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判決男方給的每月撫養費一般不會很高,所以女方為了孩子的利益,會想方設法多分一點財產,畢竟男方再婚的概率很高,而帶孩子的女方則未必。
現在一些離婚案件是「空間換時間」,希望通過在房產分割上的讓步,迅速換來離婚。我代理過一個案例——男方等著離婚後和別人結婚,所以比較著急。而女方帶著孩子,第一次開庭不同意離。而後女方提出要把房子留給孩子,雙方寫一份協議,房子先給女方,等小孩成年後再轉給孩子。我本來以為男方不會同意,想不到他竟然答應了。
有時,我在離婚案件中見證人性最醜陋的一面——有些夫妻共同創業,一方握著另一方「第一桶金」遊走在灰色地帶的證據,等到離婚的時候拿出來作為談判的籌碼,要求多分財產,不然就去舉報。對於這一方而言,恨對方恨到希望對方去坐牢、甚至去死的地步!
有時,我也會代表原配去和小三談判。比如我之前接手的一個案子:男方是某事業單位高管,在網上冒充單身騙小姑娘談戀愛,把別人睡了。小姑娘發現自己「被小三」後,就跑到男方單位和家裡鬧,想不到男高管的原配妻子打電話找我,委託我和小姑娘去談一談,為了維持家庭生活安寧,可以多給一點經濟補償,不要鬧得那麼難看。最終,男高管被單位勸退,賠了小姑娘幾十萬息事寧人。原配為了孩子,倒是沒有要求離婚,據說這男高管以前也偷腥,原配早就習慣了,只不過這次玩大了……
還有魔都女嫁給鳳凰男的案例也令人警醒。男方很優秀,但是觀念不同,老家親戚的事都要出錢出力,讓魔都女很不理解。兩人婚後有了小孩,女方出錢買了套新房,房貸剛還了幾個月,雙方卻因為理念不同而矛盾越來越嚴重。女方現在鬱悶的是,房子是新買的,算婚後財產,而且男方現在似乎外面有了紅顏知己。女方執意要離婚,但財產怎麼分是個燙手山芋。
我還遇到過雙方老人介入太深而夫妻鬧離婚的案例。女方是北方人,男方是南方人,兩個90後,在魔都一起讀研、工作,結婚的時候都是雙方父母出錢。但是由於父母條件好,反而對小夫妻管得太多,再加上女方考博失敗,心裡不順,小夫妻倆的「不開心」越來越多。討論離婚時,雙方都請了律師。女方列出一個明細,把男方在這段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收入都列出來,甚至包括研究生生活補貼,這讓男方覺得很奇葩。女方希望分割男方的財產,卻對於自己婚後取得的財產(研究生生活補貼、實習工資)隻字不提。
我估計,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設立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可能會導致更多人選擇訴訟離婚。因為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民政部門辦理的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不受此限制。很多人可能會為了快點離婚,直接走訴訟渠道,因為法院可以在立案後30天內進行調解,雙方意見一致,當場出具離婚調解書,婚姻就解除了。(記者 金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