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什麼情況能分割?什麼情況不能分割?

2021-01-13 新新聊職場說情感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什麼情況能分割?什麼情況不能分割?

(前段時間和大家分享了一些關於職場中的勞動爭議案件,今天和您分享一點我們身邊關於婚姻糾紛的小故事!覺得實用的話,點個讚再走吧!)

案例:

張三與李四是夫妻,2008年以來,李四以其本人為戶名,在當地某銀行存款共計有12萬元,李四將這些存單和銀行卡都交給張三保管。2018年上半年,張三和李四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並逐漸分居生活。現在張三患有嚴重的高血壓、腦梗等疾病,需手術治療,要花費巨額的醫療費用。然後張三要求李四將存款取出用於治療疾病,但李四不同意。後來,李四憑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將大部分存款掛失後支取,銀行卡內僅剩下2萬元沒有取走。

那麼,現在張三要求李四給付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是否應支持?

分析:

對於上述問題,有些人認為「一般來說是不能分割共有財產的,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它們是共有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使用支配,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是不能分割的,所以張三的請求不能支持」。

有些人認為「原則上是不能分割,但是法律規定了例外情形,而本案中的這個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就屬於例外情形之一,應該予以分割」。

我認為應該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可以分割為例外。可以分割的兩種情形中,正好是《物權法》第99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事由的具體表現,也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下才允許分割,因本案例情形符合分割的情形,所以張三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其一,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其二,張三要求李四給付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是否應支持?

張三和李四是夫妻,對於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存款收入,因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置權利。現在張三身患重大疾病,而李四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李四擅自以掛失的方式轉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為,侵害了張三對這些存款的合法權益,所以張三要求分割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持。

心語感悟:

我覺得,「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雙方沒有感情不能做夫妻了,也應好聚好散,何必如此傷害曾經的「枕邊人」呢,畢竟她是生病了,你不盡丈夫的扶養和照顧義務就算了,還落井下石,把共同財產都捲走,未免太不近人情!這樣做不僅為道德所不齒,也是觸犯了法律規定。

即便離婚了,也不要過於傷心,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因為在愛的世界裡,沒有誰對不起誰,只有誰不懂得珍惜誰。正如現在很火的電視劇《三十而已》中的顧佳一樣,離婚了就做回自己,一個人的世界同樣有月升月落,也有美麗的瞬間,活出自己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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