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蕾 王嘉興:婦女財產權利保護視角下的夫妻財產制度演進

2020-12-06 澎湃新聞

原創 施蕾 王嘉興 上海市法學會 收錄於話題#法學96#核心期刊96#原創首發96#上海法學研究63

施 蕾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王嘉興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內容摘要

本文旨在通過梳理自清末至今的夫妻財產制度及其變遷歷程,分析女性獨立的歷史進程。縱觀中國法制史,女性在婚後並不實際掌管家庭財產,只對隨嫁的「奩產」享有名義上的所有權。這一情況直至清末男耕女織的傳統經濟受到衝擊,女性從家庭走向社會後才有所改善。而不論民國還是革命根據地時期,雖然在立法上回應了對於女性財產權益的關切,但從立法技術和實施效果上均具有不徹底性。新中國婚姻法頒布70年間,幾經修訂和出臺司法解釋,最終確立了婚姻家庭中以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為原則的婚姻家庭制度,婦女權益得到保障,人格得以獨立。但這種「無差別的平等」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仍顯不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則對此作出了回應。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 婦女財產權利 女性人格獨立 價值取向

問題的提出:女性人格獨立進程中夫妻財產制度的爭議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5年全球婦女峰會上的講話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業是偉大的。縱觀歷史,沒有婦女解放和進步,就沒有人類解放和進步」。女性解放的歷史進程,始終伴隨著婦女財產權利保護的發展。「無財產即無人格。」此法諺雖一度受到質疑, 但實際上揭示了財產與人格的內在聯繫——財產或財產性權利是人格的外在體現, 亦與通識中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制度的理念異曲同工。人只在享有財產(權)時,才能擁有人格的自由與尊嚴。就女性而言,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的程度,不僅從生存的基礎上劃定了個體自由意志的範圍,也是女性解放程度、男女平等程度最為基礎和直觀的體現。

但在新中國成立以前,家庭財產多與婦女無關,出嫁前的女孩尚未成年,出嫁後婦女處於夫權支配之下,自身尚依附於他人,更遑論獨立的財產權利。新中國成立之後,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立了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關係從「被扶養」轉變為「相互扶養」,明確了婦女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權利,立法上開始以兩性在婚姻關係中財產權的平等為原則,並以兩性平等兼具傾向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作為價值取向,使女性具有獨立的「人格」。

縱觀新中國的婚姻法立法歷史,這一立法上的價值取向始終未動搖,但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實現該立法價值取向的具體路徑有所不同。在具體的法律適用層面,社會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是否恰當始終存在爭論,比如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比如夫妻財產貢獻的衡量尺度,再比如夫妻之間損害賠償的必要與否,立法上的結果並不足以平息社會上的爭論,該局面對於婚姻家庭制度的安定及社會公平感的鞏固皆為不利,實有必要從制度與價值層面進行剖析,以溯源求真。「制度創新需要積累,法治建設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筆者認為,任何脫離具體歷史條件的論述都是偏頗的。因此,本文擬以夫妻財產制度的縱向發展演進為軸,在具體的社會背景下分析婚姻立法中對於婦女財產權利的保護進路,以釐清當前社會對於夫妻財產制度的爭議實質,以期對於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司法理念有所裨益。

風起青萍:清末以後的夫妻財產平等立法探索

(一)平權運動——民國時期的法律移植

清王朝統治被推翻後,傳統的自然經濟也隨之遭受衝擊而被嚴重破壞。隨著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商品經濟——尤其是江浙沿海地區的商品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並初具規模,顯現出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特徵。其中,不乏女性務工者的身影,女性以獨立的勞動者身份參與到社會生產中。據史料記載,「女工本事紡織,今則洋紗洋布盛行,土布因之減銷,多有遷至滬上、洋布局為女工者。」其他行業諸如郵局、電話局、銀行等也多僱傭女工。女性從家庭步入社會,獲得工作機會和經濟收入,弱化了對於男性的人身依賴,「現在男子們不能驕傲了,因為我們能夠謀生,不再似從前的婦女般依賴男子了。」女性經濟上的獨立地位推動了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和自我身份的認同,為男女平權提供了思想基礎和物質保障。

在此基礎上,民國政府先後出臺了民國民律草案與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民國民律草案首次提出「夫妻財產制」,順應女性獨立、男女平權的思潮,擺脫了夫妻一體的傳統理念,使「夫妻」獨立於「家族」。該草案秉持夫妻雙方擁有獨立財產的立法理念,以夫、妻為獨立個體,分別享有各自財產為原則,強調個體的獨立性,規定夫妻財產分為共有財產與特有財產兩種,妻對自己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但民國政府立法院尚未成立,該草案未曾提交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其中,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其餘三者為約定財產制。就作為法定財產制的聯合財產制而言,夫妻婚後仍保有各自的財產,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又規定財產的管理權由一人行使,符合婚姻同居生活的本質和現實要求,不與傳統習慣相違背。但實際上,法定的聯合財產制仍然以夫為主導地位,強調夫對於財產的管理權,妻只對自己的特有財產享有管理權,且夫對於財產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

綜上,民國時期出臺的兩部法律,既吸納了國外立法例的先進之處,又兼顧傳統習慣以及同居生活之必要。分別而言,前者確定了夫妻關係中男女平權的基本立場;但後者並未將此作為立法的原則,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只做到了形式上的平等,夫權仍舊高於妻權,女性並未真正得到財產上的獨立。

(二)男女平等——革命根據地時期的婚姻法實踐

這一時期跨越了土地革命、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中國共產黨在各根據地的婚姻法立法在融合民國時期西方家庭財產權理念和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理念的基礎上,逐步構建了以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為原則的夫妻財產制,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一種是夫妻一方特有財產,根據自願原則以契約的形式轉變為共同財產。以女性在家庭中的財產權為例,可供其管理的財產包括婚後獲得的財產以及男方自願轉變為共同財產的特有財產。男方亦然。

雖然各根據地關於夫妻財產的立法略有不同,但從1931年土地革命時期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到1942年抗日戰爭時期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再到1946年解放戰爭時期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等,始終貫徹男女平等的理念與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賦予婦女對於家庭財產管理、處置的權利,實現與男子相同的財產權。具體而言,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其處分需雙方一致同意;對於特有財產,夫、妻一方可自行決定,對於婚前債務亦需各自負責。而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則由女性帶走其特有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可能由男方單獨負擔等。甚至存在過分保護婦女權益的情形,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規定離婚後不考慮男方生活條件如何,也不管男方是否有經濟能力,都應當對離婚後的婦女給予經濟補償直到女方再次結婚。

綜上分析,不論是家庭財產中的共同財產還是特有財產,女性享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與男性無異,這一時期的夫妻財產關係在制度上達到了男女平等。女性家庭財產的獨立,弱化婚姻中的人身依附關係,使妻權獨立於夫權,女性始擁有獨立「人格」。

千裡煙波:新中國夫妻財產制度變遷之路

清末以來,隨著革命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傳統的家庭觀念尤其是婚姻觀念發生變化,各個政府和地區出臺的婚姻法也肯定了男女平權的做法。然而,男性夫權思想根深蒂固,雖然男女平等的原則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已經確立,但男尊女卑的現象仍然嚴重存在。所以,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率先制定了婚姻法,並於1980年、2001年兩次修訂,2020年民法典編撰完成,標誌著新時代中國特色婚姻家庭法律體系建設基本完成,立法上對於夫妻財產制度的確立與時代背景具有鮮明的呼應。

(一)1950年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

1950年的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以後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足以彰顯婚姻制度在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地位。在這部法律中,首先強調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並將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寫入了婚姻法的原則。該立法原則的確立,奠定了新中國婚姻立法中維護夫妻平等、保護婦女及子女合法利益的立法價值取向。此部法律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也涉及家庭關係的諸多方面,其基本原則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在夫妻財產制度上,這部法律確立了婦女享有擇業就業、處分家庭財產、夫妻之間相互繼承的權利;就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除離婚時允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之外,對於婚內財產並無雙方自行約定的規範,可見,該部法律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秉持的是法定財產制;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由男方負責清償。表面上看,該部法律對於婦女在離婚時的財產權進行了傾向性的保護,但對婦女自主處分婚內共同財產的自由度保護不足,但這顯與新中國成立初期婦女的文化水平、生存勞動技能水平相匹配,以強行性規定避免了男女雙方因認知水平差距所指的不平等,實質上充分體現了男女在婚姻中財產權利的平等地位及立法上保護婦女合法權利的價值取向。

隨著婚姻法的深入宣傳與推廣,男女平等的觀念逐漸被接受並融入婚姻家庭關係之中,女性在家庭中的權利和地位得到顯著改善。

(二)1980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

1980年婚姻法是我國現行婚姻法的基礎,共五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附則等,內容上較1950年婚姻法有著較大細化。它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則和行之有效的規定,同時又根據新時期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實際需要,在內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在夫妻財產問題上,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離婚財產關係上,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規則如前,僅有表述的差異。但在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取消了「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的規定,改由協商或法院判決,回歸男女平等地位。間隔30年的婚姻立法反映出社會經濟的變化,這部婚姻法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社會經濟由計劃走向市場,女性參與社會經濟生活能力提高,婦女財產權利受保護地位已經明確,立法上已經將婦女視為更加具有實質上議價能力的獨立個體來看待,婚姻立法的價值取向更加趨於平衡各主體之間的利益。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出臺,對於困擾司法實踐的具體問題進行了釋法。明確承認夫妻約定財產的方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別範圍,將智慧財產權經濟利益、生產經營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區分一方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該司法解釋中最為值得關注的是將婚姻期限長短與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進行聯結,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中的一項變通,其與當時「絕大多數居民收入不高,婚後雙方所得加在一起,才能維持共同生活的正常運轉」、但「私營企業大量出現,私營企業主們擁有巨額財富」的社會現時進行了銜接,在婦女仍舊處於弱勢地位的情況下,有效地在倫理範圍內對於婦女財產權利進行保護,同時鼓勵財富創造。但這終究系解決司法實務困難的策略,並未為後續的立法所採納。

(三)2001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

2001年,我國在總結前兩部婚姻法的經驗後,出臺了修正案,對婚姻法進行重構。在夫妻財產關係中,明確了夫妻財產關係的三種模式——共同財產制、個人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並且立法明確區分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明確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此次立法初步體現出個人主義的傾向,迎合了個人利益保護的現實需求。

通過後續的司法解釋,我國婚姻法中對於個體獨立性的強調越來越明顯,比如分割不動產時,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較此前的婚姻立法更加明確地強調個體婚前財產的獨立性,並確認夫妻之間財產分割以約定優先,徹底否定了婚前財產按婚姻年限法定轉化為婚後共同財產的司法取向。

(四)民法典中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

民法典兼顧了社會生活變遷、家庭財產多樣化與個體民事權利獨立行使,在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夫妻財產制度中明確了「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共同債務須存在共同合意」「夫妻約定財產制以書面形式為要件」「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一方可獲得離婚經濟補償」,對於個體的意思表示更為重視。就婦女財產權益保護而言,區別設定日常生活事務與重大財產變動中不同的效力原則,有利於負擔更多家務勞動的婦女有效行使財產處分權,也有利於婦女在重大財產變動中準確作出意思表示,避免以法律推定替代自由意志,讓婚姻中強勢一方的意志直接上升為法律意志,損害弱勢一方尤其是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上承認了從事家務勞動、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勞動價值,就社會整體而言,從事該部分勞動的主要為婦女,通過設定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對婦女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雖與2001年的婚姻法及相應司法解釋觀點相去不遠,但從立法技術層面而言,民法典中確立的評價標準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無疑體現了婚姻立法中維護兩性平等及婦女合法權益的立法價值取向。

縱觀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夫妻財產制度變遷,立法從打破沉痾、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到刪除男性承擔共同債務的條文回歸兩性財產權利平等,再到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與劃分,立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越來越強調男女平等及婦女價值的體現。自此,男女平等、個體獨立的婚姻家庭財產制度正式建立。

形式與實質兼顧:婦女財產權利保障的再思考

(一)「中性」的平等不是實質平等

婚姻究其本質是一種契約,內部自有其分工。在中國社會,就婚姻生活中的分工而言,女性仍承擔較多照顧家庭的角色和任務,承受來自社會和家庭的雙重負擔。以女性的孕育為例,全國婦聯在調研生育中斷對女性職業發展的影響時發現,生育會產生女性的職業中斷,可能導致職業穩定性、職業機會和薪酬收入等方面的不利後果。且因為傳統文化和習俗的影響,家庭分工的性別化特徵明顯,育兒、家務等事務大多由女性承擔。雖然上述家庭角色的承擔無法從整體上詳盡地統計,社會實踐中,「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分工與性別差異普遍存在,甚至有回歸傳統的趨勢。女性花費多於男性的時間處理家務、照顧小孩與老人,反映在社會層面上則表現為錯失職業機會、減少職業薪酬,在工作中處於不利地位。恩格斯曾指出:「婦女的解放,只有在婦女大規模參加生產,而家務勞動只佔她們極少的工夫的時候,才有可能。」而現階段,此種情形尚不具備。

法律不能忽略了個體出身的不同,以及個體境遇與能力的差異。平等保護主義置上述差異於不顧,假設人人機會的均等。「無差別平等」只是形式或者制度上的平等,忽略男女性別差異以及各自在婚姻生活中分工的差異,最終導致的只能是實質上的不平等,而被犧牲的則是婦女的合法權益。

就立法而言,進一步細化「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一方可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構成要件、統一評價標準,避免出現補償門檻過高或過低、補償金額與社會大眾感受脫節的尷尬局面,通過立法、司法逐步引導社會對於婚姻中兩性平等的認識,合理安排婚姻生活,維護家庭及社會穩定。

(二)「倫理」依然是婦女財產權利保護的基石

在逐步強調婚姻雙方個體自由意志的環境下,婚姻「契約化」的理念日益凸顯。婚姻家庭是倫理實體,婚姻關係不能服從於夫婦的任性,這是馬克思關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經典性論述。如片面強調婚姻的自主性,則無異於將婚姻制度與通常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契約等同,將調整最為親密的人之間的人身、財產規則與調整陌生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規則等同,必將在倫理與法律之間形成混亂。夫妻之間將與合夥無異,傾向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石也就不復存在。這顯然與長期以來社會立法的行進方向相悖。自清末以來,耗費百餘年方才將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方法釐清,並充分釋放了婦女作為「半邊天」的巨大生產力和創造力,時至今日法律對於婦女財產權利的保護依然是婦女享有獨立人格的保障,即便有些婦女已經在社會中佔據了關鍵崗位,但依然不能忽視當前我國婦女在就業市場中的不利地位。因此,婚姻立法中對於婦女合法權利的保護原則依然不容置疑,該原則與男女平等的原則並不衝突。

(三)婦女財產權利的維護應拓寬對於婦女勞動價值的認知

現實婚姻關係中,存在一方因婚姻而辭職在家承擔家務、照顧孩子與老人的情況,且以女性居多。「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觀念至今仍為公眾普遍接受且根深蒂固。家庭的資源投入和職業的資源投入往往是此消彼長的關係,當妻子將其有限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更多投入到家庭時,其投入到市場生產中的時間和精力勢必會減少。而丈夫作為享受勞務一方,則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職場當中,也會為其帶來更多的工資收入和未來發展的空間。現行婚姻法規定,主張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雙方約定「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雖然這些「家庭主婦」對家庭和婚姻同樣付出了勞動,但在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時卻無法主張經濟補償。此次修改刪除了「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也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注重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是民法典編撰中考慮到夫妻分工不同的事實,對婦女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四)擴大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91條在2001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新增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雖然按照類比原則,「其他重大過錯」需要達到與其他幾項情形過錯相同的程度,但這一兜底條款仍然增加了無過錯方獲得賠償、在離婚訴訟中分得更多財產的可能性。但考慮該損害賠償中的損害後果主要表現為精神、情感傷害,故在無過錯方竭力舉證之後,其所獲得的損害賠償是否足以填補其所受損害依然存在不確定性。縱觀過往的司法實踐,除重婚之外,無過錯一方舉證往往存在困難,而實際支持的賠償金額與社會大眾的期待又存在較明顯偏差,舉證不能或賠償金額過低往往對無過錯方形成再次傷害。考慮婦女在婚姻中角色的特點及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弱勢地位,細化損害賠償的證明標準,將有助於婦女財產權利的保護。

回顧婚姻立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百年曆程,新中國對於婦女人格獨立與解放、婦女財產利益的保護走過了從法定到自主,從片面到深入的路程,以民法典的編撰為契機,婦女財產權利的保護在縱深上又再進一步。然不容忽視的是,新中國在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上以倫理為基石,以尊重個體自由為方向的價值取向從未改變,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予以不同的體現,在解決夫妻財產爭議的過程中,只有堅持從該立法價值取向出發,才能充分實現法律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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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民法典婚姻家庭權益保護文集)。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施蕾 王嘉興:婦女財產權利保護視角下的夫妻財產制度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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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大學出版社(PUF)今年10月出版的《公共財產辭典》「權利濫用」「保護區」「Fab lab(微觀創新實驗室)」「參與性住宅」「農民育種」這些新鮮詞彙涉及了今天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對傳統的「公有」「私有」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無論是《羅馬法》《大憲章》,還是格拉克斯·巴貝夫、卡爾·馬克思、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的著作,都難以合理解釋層出不窮的新現象。
  • 外層空間適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一個美麗的誤解
    這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第一次被正式提出。而造成此種誤解與一廂情願的根本,在於錯誤地認識和理解了&34;及其後果,以及制度性概念的構建要求。&34;並非僅僅只存在於國際海底區域和外層空間。在其他條約項下,同樣存在著&34;,如《滅種罪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等。如果因為基於某一公約或概念享有&34;,據此就得出其與&34;相勾連的結論,這無疑是非常荒謬的。
  • 給網絡虛擬財產加設「放心鎖」
    我們在社交帳號中留存的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我們在網路遊戲中的裝備如果被他人盜竊損毀,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21世紀是網際網路的世紀,以雲計算、大數據、5G等為代表的新技術對現代社會產生了巨大影響,也讓網路遊戲、社交平臺等網際網路電子服務進入了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