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環境與數字信息中的「公共財產」該如何界定?

2021-01-13 澎湃新聞
自然環境與數字信息中的「公共財產」該如何界定?

Amaelle Guiton

2017-11-05 10:44 來源:澎湃新聞

從生物多樣性到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從著作權集體制管理到數字平臺的協作建設,以「公共財產」為核心誕生了許多新生事物,也在公共辯論中提出了諸多新問題。在新的實踐經驗中,該如何去界定「公共」的概念?作為《公共財產辭典》的主編,法國法學家朱迪斯·洛克菲爾德(Judith Rochfeld)認為:界定公共財產這個概念,意味著要從根源上重新審視私有財產。

法國大學出版社(PUF)今年10月出版的《公共財產辭典》

「權利濫用」「保護區」「Fab lab(微觀創新實驗室)」「參與性住宅」「農民育種」這些新鮮詞彙涉及了今天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對傳統的「公有」「私有」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無論是《羅馬法》《大憲章》,還是格拉克斯·巴貝夫、卡爾·馬克思、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的著作,都難以合理解釋層出不窮的新現象。為了應對這一挑戰,法國大學出版社(PUF)今年10月出版了一部《公共財產辭典》,編委包括200多位來自經濟學、歷史學、哲學、社會學等學科領域的法國學者,試圖通過梳理各領域中觸及「公共」概念的詞條,重新系統地界定這些新生現象裡的所有權關係。法國《解放報》於該辭典出版之際,採訪了主編之一,巴黎第一大學法學教授朱迪斯·羅克菲爾德女士。從採訪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國由於學術傳統與體制的不同,在對產權結構的認知上有較大的差異。

《公共財產辭典》的主編、巴黎第一大學法學教授朱迪斯·羅克菲爾德

編訂這部辭典是基於怎樣的契機?

這部辭典的誕生源於法國國家研究機構(ANR)的一個項目,最早的研究課題是「智慧財產權:公有權還是專有權」(縮寫為PROPICE項目)。項目組自2010年啟動以來,匯集了法學、經濟學、歷史學等領域的專家,目的是研究和探討近年來和「公共」概念相關的一些社會爭議,譬如對智慧財產權的質疑,基因數據或軟體等新生事物的私有化所帶來的社會反響等等。此後陸續有一些哲學家、社會學家加入進來,我們和相關的公共機構從業者也有廣泛的聯繫。後來我們覺得有必要拓寬研究範疇,為現有的問題和探索經驗羅列出一個圖譜,把研究者和普通公民兩條線連起來,才能夠搞明白這些議題在公共辯論中何以顯得舉足輕重,比如說為什麼我們今天提到「生物多樣性」總是把它當做一種公有財富。

那麼該如何去界定這個「共同」(commun)的概念呢?

現在廣泛採用的有好幾個類似的概念詞:公共財物(les choses communes)、公共財富(le patrimoine commun),複數的「公有」(les communs)和單數的「共有」(le commun)之間也有區別……然而通常人們在使用這些概念時,並不了解它們所指的是什麼,更別提它的理論來源了。這部辭典首先就要解決這個問題。

複數形式的「公有」一詞,其主流用法體現了一種財產共同支配的觀念,介於私有制與國有制之間。這一概念主要來自於曾獲得 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經濟學家歐玲(Elinor Ostrom),以及她的布魯明頓學派(即公共選擇學派)。她的研究最初圍繞著自然資源展開,包括灌溉網、森林、漁業等。後來她發現管理著這些資源的,通常是一個不足百人的小圈子,自然資源在圈子裡被細分成若干個可以在成員間分配的「權利束」:進入權、提取權、轉讓權、排他權和管理權。歐玲的研究通過具體的實例證明,存在一種既能保持物質財富的可持續性,又能夠滿足其使用價值共享的集體管理模式。這一學術運動進一步探討了作為無形資源的知識領域,例如維基百科就很符合這樣的管理方法。當然,如果我們要考慮更大範圍的公共資源,比如氣候、生物多樣性和水體,情況就變得複雜起來:小團體變成了全人類,而我們都知道,全球性的治理工作是非常困難的。

今天的「公共財產」還包括那些其他方面?

在歐玲所界定的範疇之外,它還是有很多與傳統公有制重合的地方,因為它的基本思想是一種集體性質的用途或目標。例如,如果在屬於我的土地上有水源或是有某種特殊植物,我就要被強制徵收資源保護稅;我可以擁有一件藝術作品甚至一個歷史古蹟,但它們同時也是公有文化遺產的一部分。許多「法律蒙太奇」中都融入了這一想法。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是單數形式的「共有」,代表了一種共同的行動,即決定一起去管理某種具有公共性的資源。

近年來,人們經常會提到「公有制回歸了」

「回歸」的說法是個美麗的錯誤。說它美,是因為它提出今天的「公共」概念與《羅馬法》中「res communis」一脈相承,在羅馬這個詞代表超越了普通商業交換的循環,生來就是為了供全社會使用的事物。羅馬人的「商業交換循環」在今天全部被公有或私有)財產替代,沿襲這一概念,「公共財產」就是從這種循環或財產中排除出來的一個特殊部分。而這正是這種說法的謬誤所在,羅馬法中這種被賦予事物本身的公共性幾乎是神聖的,而在今天它只是一個社會歸屬的問題:人們決定了對於某一類資源不適合採用完全的私有制。這種情況適用於自然環境組成部分的所有權問題,例如一口井、一塊農用地,也適用於某些文化資產,以及開源軟體。

數位技術給這個問題帶來了哪些改變?和自然資源不同,數字資源似乎並不存在短缺問題……

從1960到1990年代,正是自然資源的日趨匱乏讓法國越來越形成了一種共識,就是必須把這些資源納入公共財產範疇,不能讓它們僅僅掌握在少數私有業主手中。而知識資源則受到了兩方面力量的衝擊,一邊是1980年代開始影響重大的私有化運動,主要是在軟體開發領域,另一邊則是主張知識獲取民主化的共享觀念,與數位化理念有關。這種衝突將一系列問題推到了前臺:智慧財產權私有化要走到哪一步?對一項創新的保護可以調節嗎?能否拋棄它的所屬權,將其挪作他用?以開放原始碼軟體為例,圍繞它所進行的實驗和理論研究顛覆了我們現有的所有制觀念:人們利用它來分享代碼,而只有這樣做才能使其得到改善或是發展出新的功能。這樣的機制揭示出很重要的一點:不光有被動承受的公共責任,譬如在私有財產中所包含的環境或文化遺產因素,也有自主自願承擔的公共權益,這意味著立法結構需要進行新的調整。

相對義大利等其他歐洲國家,法國有關「公共」概念的討論出現得似乎比較晚?

在擺脫中世紀社會的奴役之後,法國大革命確立了以個人財產自由權為表現的私有制。此外法國作為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國有」(le public)覆蓋了「公有」(le commun)的範疇。按照傳統的思路,很難想像在私有財產與國有財產之外還有其他東西……而在義大利,圍繞兩個概念的爭論具有很重要的社會意義。2007年,普羅迪政府授權法學家斯蒂法諾·羅多塔(Stefano Rodotà)成立了一個民法改革委員會,羅多塔提議在私有和國有財產之外增加一個新的類別:這種「公共財產」被定義為「行使基本權利所必須的財產」。那不勒斯和博洛尼亞都進行了一些改革試點, 2011年針對水資源管理權還舉行了全民公投。義大利政府相對於法國發展得較晚,權利也較弱,其憲法上承認所有權的「社會功能」,這一點適用於所有的私有財產所有者。

近來在法國,「公共」的概念時常出現在圍繞數字法、公共領域認定、開源軟體、知識「自願共享」等問題的論辯中,但尚未造成什麼實質性的影響。其實能提出問題形成爭議已經是一大進步了,然而事實是直至今日在法國還沒有相關的爭論。有過一些關於公共領域,或關於同人改編類作品的著作權例外的討論,這類討論都沒有繼續深入下去,但是不能忘記所有制是引發這些問題的起點。也有一些小的變化,譬如2016年的生物多樣性法案,規定了作為業主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圍繞這個條款進行了多年的論辯,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過去十多年裡,研究這個問題會感到孤立無援,不過十年來,和環境問題與數字版權有關的討論的確多起來了。2015年,海牙法庭審理近880名荷蘭人對荷蘭政府未履行防止氣候變化義務的起訴,法院的裁決最終支持了民眾,這反映了近年來人們在思想上的轉變。

如何在政治層面上理解這個問題?

今天有一系列合作主義、互助主義運動,通過「公共」概念將社會主義理想同自主管理理念聯繫起來,這顯然與法國的國家整體政治布局不太相符。不過在「共享圈」中也有不同的流派,激進的一派認為要以「全面公共化」來完全取代現有的國有、私有體系,溫和派則主張把「公共財產」看做介於國有與私有財產之間的另一種可能,是調節兩者關係的一種手段。可以確定的是,政治家除了掩蓋掉一部分社會運動的存在之外,並不能忽視民眾對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普遍期望,也不能抹殺數字領域的共享運動。

【譯者注】農民育種:

二戰後,法國為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利用公共投資研發高品質選育種,選育種被視為公共財產而非私有商品。法國採取嚴格的立法和監管措施,規定農民只能購買官方種子品種目錄上的品種,禁止銷售市場採購農民自主留種培育的農產品。1970年代以來,隨著法國政府公共研究政策導向的調整,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和行業標準監管機制的促進下,由私有制企業研製的商業化育種逐漸佔據市場主導,然而農產品銷售上對普通農戶自主育種的限制並未放寬。農民自育種對農村生態多樣性保護的積極作用,在近幾年一直處於社會爭論與農民抗議遊行訴求的焦點。

(本文原載10月17日的法國《解放報》,杜甦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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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Judith Rochfeld,公共財產辭典,共有,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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