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7: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婚姻家庭生活
離不開柴米油鹽的「小花費」
共同財產皆共同處分
並不現實
肯定夫妻雙方日常家事代理權
讓財產處置「小事」妥帖解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共意願。但夫妻雙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需要處理的日常事務多。這些事務由大雙方共同處理固然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的共同意願,但如事事均由雙方共同為之,必然加大婚生活成本,造成生活上的種種不便。為共同生活的便利和夫妻處理日常事務的需要,規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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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何為日常家事代理?
所謂家事代理,是夫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與第三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時,互為代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幹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夫妻間的日常家事代理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條文,與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構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02
日常家事代理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須發生的各種事項。包括購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娛樂、保健、醫療、子女教育、老人贍養、僱傭家庭服務人員、對親友的饋贈等事項。
判斷是否符合日常家事代理,應結合夫妻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和當地的一般社會生活習慣。
03
日常家事代理有何法律效果?
對於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實施的法律行為,不能當然對另一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家庭重大事項或者重大財產的處分等,夫妻雙方應當取得一致意見。如果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成當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證明對方已經明確表示同意或者有理由相信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表示。
除實施法律行為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外,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權、不知道為由予以否認,這也是日常家事代理權產生的當然法律效果。
內部關係中,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實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外部關係中,如果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約定的,不受其約束。民事法律行為仍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規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權,使得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務的處理中無須事必躬親,從而突破了夫妻各自在時間、精力上的局限性,滿足了夫妻雙方處理日趨複雜化、多樣化的社會事務和家務事務的需求。
END
文字/視頻 | 戎豔 周麗
圖片 | 來源網絡
原標題:《民法典來了 | 夫妻間的財產處分「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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