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記者 李萬祥)為確保正確統一實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12月3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司法解釋全面清理情況,並發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司法解釋,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據介紹,經前期梳理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現行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計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為: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後自明年1月1日施行;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最高法還對2011年以來發布的139件指導性案例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2件案例不再參照適用。
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釋,分別涉及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擔保制度、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築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另外,最高法還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新制度,最高法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居住權、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規範和指導民事審判工作。
根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帶來不少新變化。具體包括:
1、2021年1月1日前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麼?
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明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作為適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在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上著重解決民法典與合同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依法嚴格明確了溯及適用這一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統一裁判尺度,確保民法典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賀榮指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後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新增規定都能夠溯及適用,如果適用新增規定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則不能溯及適用。
2、隱形擔保影響交易安全,怎麼破?
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中,擔保制度是「獲得信貸」指標的重要內容。民法典對擔保制度進行了重大完善。
最高法在清理廢止以往與擔保有關的9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為切實規範擔保交易秩序,減輕融資成本,促進資金融通,擴大增信手段,保障債權實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新制定了關於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針對過去存在的過度保護債權人問題,隱形擔保影響交易安全問題,以及實踐中存在的過度擔保等問題,設計了許多新的擔保制度。關於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根據立法的重大變化,致力於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消除隱形擔保、消除過度擔保。比如,弱化未進行登記的動產抵押的物權效力,動產抵押未經登記,在破產程序中不享有優先權;認可抵押預告登記在一定條件下具有順位上的優先性;保障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說,為全面落實法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新擔保解釋對於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進行了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需要依據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進行公開披露。如果債權人是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籤訂擔保合同的,擔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不是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籤訂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這一點與一般公司相比有明顯區別。
3、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年起施行。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進一步細化了在法定情形下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並由新的監護人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依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刪除原來10周歲的規定。
4、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人文關懷。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最高法對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作出修改。
其中,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損害的內涵和賠償範圍,即生命、身體和健康等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增加規定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調整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同時,記者注意到,最高法還增加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以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益;完善了無償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時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增加規定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5、廢止「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條文
繼承制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最高法修改制定繼承編司法解釋以人民群眾的關切為出發點。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
實踐中經常有通過公證方式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因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再次設立公證遺囑的情況,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願,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最高法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說,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中增加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
6、加強對涉及財產權保護等民事審判監督指導
最高法表示,將加強重點領域審判指導和監督。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民法典的規定和精神,堅持平等、依法、全面保護原則。加強對涉及財產權保護、人格權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和監督指導,加強產權保護力度,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除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有關內容外,對於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騷擾、自然人聲音、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涉及人格權的司法保護,最高法將繼續立足審判實踐、不斷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新類型權益保護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