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重大變化

2021-01-11 浙江東鷹律師

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建國以來現行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計591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同時發布了7個新的司法解釋,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這部新司法解釋基本延續了原《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內容,但是有些內容還是作了重大改變:

一、夫妻間約定的財產究竟能否反悔?

解讀:夫妻一方將其所有的房產約定歸另一方或雙方共有,在變更登記前,贈與方有權撤銷。

為便於對比前後變化的脈絡,我們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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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房產更名給另一方,或者在產權證上「加名」,尚未變更產權時,如果房產所有方反悔,不同意變更的,是否享有單方撤銷權?實務中對此頗有爭議,很多法律人認為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不能適用《合同法》中贈與的規定,不能任意撤銷。法院對此的判決也並不一致,也有的裁判依據是:贈與全部房產贈與人可以反悔,而在房產證上「加名」則不可以反悔。

新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共有,贈與方有權在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這意味著,房產不論是全部贈與還是部分贈與,只要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贈與方均有權行使撤銷權。這樣的規定實質上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一定條件下賦予了任意撤銷權,極易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失去法律效力,成為一紙空文。

所以,不僅口頭承諾容易反悔,即使籤了協議的房產,也未必能實現,及時變更產權登記或者公證才能保護受贈方的權利。

二、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到底是誰的?

解讀:子女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子女結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是對子女夫妻的贈與。

為便於對比前後變化的脈絡,我們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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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裡沿用了《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但是對於什麼情況屬於父母「明確表示」並沒有進一步明確,必須書面寫明贈與子女(準夫妻)雙方嗎?還是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準夫妻)雙方名下或者登記在子女另一半的名下也屬於「明確表示」的情形?此條並沒有規定,一旦發生糾紛,難免牽扯不清。

對於子女婚後,父母出資如何認定?這次的新解釋徹底捨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的規定,新規是:子女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登記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只要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只想給自己子女的,為避免產生爭議,一定要及時籤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只贈與給自己子女。

三、跟爸爸還是媽媽,多大的孩子有選擇權?

解讀: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

為便於對比前後變化的脈絡,我們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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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一致,充分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降低了聽取子女意願的年齡,規定了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取消了原來10周歲的規定。

四、取消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及「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1年期限限制。

為便於對比前後變化的脈絡,我們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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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釋」把「協議離婚後一年內」以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提出」的期限取消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上述期限應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在新年伊始的施行,帶給婚姻家事方面的變化不小,我們這裡只是把幾個重大的變化做了一點解讀,隨著《民法典》的審判實踐,最高院還會有進一步的解釋,這也給婚姻家事律師更多的挑戰。

作者簡介:

馬幼藍 律師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業務部負責人

CWMA國際認證財富管理師

浙江大學學生職業導師

杭州市大學生創業導師

黃伊欣 律師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業務部律師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學士

聲明:

本文由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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