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最高檢五年提千餘條次立法建議

2020-12-05 最高人民檢察院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意味我國的民法制度即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的編纂承載著人民的期待,也凝結著幾代法律人的夢想。從2014年10月立法任務的提出,到2017年3月民法總則的通過,再到2019年12月草案「完整版」亮相,民法典立法之路可謂蹄疾步穩。記者採訪了解到,近六年來,作為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勇毅篤行,潛心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對制定民法典共提出1000餘條次修改意見,將檢察智慧有機融入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集結全國業務骨幹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

時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編纂民法典,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這一重大立法任務。

2015年1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召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會議,提出初步立法計劃和安排,確定民法典編纂採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並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併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制定民法典,對內要集結精兵強將,組建專業的立法隊伍;對外要借力借智,組建「智囊團」。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成立了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五家單位。

2015年5月15日,最高檢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正式成立,院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法律政策研究室、原民事行政檢察廳等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小組成員,編纂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如何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發揮檢察智慧?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檢黨組給出良策——檢察機關參與民法典立法研究工作,要進一步整合資源,形成工作合力;要廣納意見,注重協調,構建開放透明的工作機制。

編纂小組成立後,最高檢在全國範圍內選拔了一批業務骨幹,並組織有關省級檢察院共同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

最高檢「組隊」完畢,編纂工作隨即進入「戰時狀態」。2016年6月7日,最高檢在山東濟南召開民法分則編纂研究工作部署推進會,會議明確了職責分工——北京、天津、河北等18個省級檢察院參與民法總則的編纂研究工作,江蘇、山東、湖北、廣東、重慶5個省級檢察院參與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的編纂研究工作。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檢察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檢察機關參與立法工作,特別是參與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的立法工作,既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客觀要求,也是檢察機關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公正司法、保障人民權益的使命所在。」編纂小組成員、第六檢察廳副廳長呂洪濤說。

編纂小組辦公室成員蘭楠的辦公室裡擺放著十幾個國家的民法典。本、碩、博均主攻民商法的蘭楠對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種特殊的情愫,她告訴記者,「步入新時代,我國制定民法典既要體現中國特色,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國際視野。編纂研究工作初期,我們搜集了十餘個國家民法典的參考資料,進行深入研究,力求將國外有益法制經驗融入到我國民法典各編的編纂工作中。」

接下來的五年,最高檢始終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中國法學會等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全面了解法學界和社會各界關於民法典編纂的意見和建議,針對各地檢察院報送的編纂調研報告進行分析匯總,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布置的議題,提交了數份調研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民法總則以及各分編草案的每一次分組審議,最高檢無一缺席,全程參與並認真聽取意見。」編纂小組辦公室成員、第六檢察廳副廳長肖正磊介紹,據粗略統計,最高檢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以來,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稿回覆意見12次,旁聽審議10次,共提出立法修改意見1000餘條次。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記者注意到,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共29章526條,幾乎佔民法典草案「半壁江山」。

民法典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離不開對民法典適用的研究。其中,合同編與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聯繫最為密切。

最高檢調研發現,合同糾紛案件在民商事審判領域發案量極大。與之成正比,檢察機關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類型也主要集中在合同糾紛領域,包括借款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五類。

對於編纂研究合同編,最高檢黨組提出明確要求——充分體現合同規則的時代特徵,緊跟時代步伐,認真應對合同的社會意義、經濟意義、法律意義發生的深刻變化,注重研究和解決新問題,對合同規則給予及時的調整與回應。

據統計,圍繞合同編編纂研究工作,檢察機關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200條次的修改意見,約有30餘條次被民法典草案綜合吸收,其中包括要約邀請、懸賞廣告、格式條款、連帶債務、情勢變更等方面的調整。

社會關注度高的、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基本問題,是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中的關注點與切入點。除了濃墨重彩的合同編,不同類型的與民生相關的社會熱點問題也都在民法典草案其他編目中「有跡可循」。

編纂小組辦公室成員、第八檢察廳副廳長王莉舉例說,民法典草案對民事權利主體的平等保護貫穿始終,凸顯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增設專章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針對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增加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並細化各方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這些規定都會為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本身就是促進檢察機關學習研究民事法律規範、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水平的良好契機,也是加大法律監督工作力度的現實需要,可以說責任重大、責無旁貸。」最高檢領導一再強調檢察機關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的意義所在。

滿足人民群眾對法治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婚姻家庭編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吳小麗、林笑雲、何雪卿聯名提出《關於加強監督妥善化解夫妻債務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建議司法機關妥善辦理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所引發的歷史遺留案件。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負責對上述代表建議進行答覆辦理,蘭楠是該建議的具體承辦人。她對記者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即2004年最高法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記者採訪了解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原意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現象,但司法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比如,有的夫妻離婚之後,債主突然登門,稱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一筆債務,要求另一方還錢。

「檢察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監督存在難點,即最高法2018年1月開始實施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並無溯及力,對於司法解釋頒布之前、法院按照當時的規定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如何化解矛盾,尚缺少明確穩妥的辦法。」蘭楠告訴記者。

第六檢察廳專門以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檢察院2018年至2019年4月所受理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為樣本進行分析,發現該類案件平均涉案金額高達42.67萬元。

為了儘早解決代表關切的問題,第六檢察廳與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家庭組進行了溝通,建議依據《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仔細甄別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加大調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得到最高法的認同。

「婚姻家庭編應當以構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為目標,在法律制度中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早在2017年最高檢召開的民法典編纂婚姻家庭編研討會上,最高檢有關領導提出指導意見。

「根據代表的建議以及婚姻家庭編編纂研究的實際,第六檢察廳專門成立了婚姻家庭問題研究小組,指定辦案組和專人關注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司法的最新動向,積極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研究工作,切實履行監督職權,尤其注重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蘭楠告訴記者,相關調研成果及時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如今大家欣慰地看到民法典草案第1064條吸收了各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回應了社會關切。

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一大亮點,是我國民法典立法體系的重大創新。在這方面編纂研究工作中,檢察機關對人格權的概念以及隱私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提出具體立法建議,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重視。

據了解,第六檢察廳日前正著手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簡明釋義》,通過以案釋法,幫助社會各界簡單迅速地理解與適用法律,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檢察日報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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