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民法典後,這部新中國歷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迅速成為「網紅」。也有細心讀者、專業人士有疑問:民法典最後兩條的標點符號是不是用錯了?
民法典最後兩條中的標點符號用了頓號
新華社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後兩條是這樣寫的——
而在三年前——2017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在全文中的位置是倒數第二條)又是這樣寫的:
也就是說,在連接兩個並列成分的雙引號、書名號內容時,民法典中用了頓號連接,而民法總則中沒有用頓號連接。
民法典最後兩條該不該用頓號?
關於民法典最後兩條,有人認為,應該刪除頓號,主要的依據是《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4.5.3.5中的規定。
記者在教育部官方網站上下載了這份《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這份國家標準標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前言部分則標明「本標準由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並歸口」。
《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4.5.3.5規定:「標有引號的並列成分之間、標有書名號的並列成分之間通常不用頓號。若有其他成分插在並列的引號之間或並列的書名號之間(如引語或書名號之後還有括注),宜用頓號。」顯然,前一句中「通常不用頓號」中的「通常」,是對後一句中例外情形的解釋。
為此,《標點符號用法》舉了幾個例子:
此外,記者還經常看到這樣的表述:香港回歸以來,國家堅定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這裡用頓號屬於《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4.5.3.5中「宜用頓號」的例外情形,也是正確的。
那麼,按照《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民法典最後兩條是不是用錯了?
6月16日,記者就此在微信上與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作了諮詢、探討。而當天晚上,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系列公益直播活動中,現身講授《親歷民法典立法》的周光權詳細解釋了這個問題。
周光權6月17日晚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系列公益直播活動中講述《親歷民法典立法》/截圖
「我要解釋一下,現在有一些提問或者評論,其中有一個問題相對比較專業,關於民法典第1259條和第1260條中標點符號的問題。」
周光權說,有人認為根據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1年制定的標準,民法典最後兩條的標點符號用法不符合國家標準。「這一聲音看起來很有道理,甚至不少人問我說這是不是立法上的漏洞?」
「我解釋一下,民法典在立法過程中字斟句酌。比如說,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次民法典立法中將『籤字』改為『籤名』:『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周光權說:「把『籤字』改為『籤名』,意味著當事人籤字如果籤成『麻辣雞絲』那樣是不可以的,必須要籤成本名,所以說民法典立法過程中我們是字斟句酌,標點符號也是一樣。」
「標有引號的並列成分之間、標有書名號的並列成分用頓號有依據。」周光權表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印送〈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函》(法工委發[2009]62號),《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第4點「法律適用關係條款」中寫明:「新法頒布後,涉及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時,一般採用具體列舉的方式;難以全部列舉的,在具體列舉之後,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示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加不加頓號,現在有兩種觀點,一種就說,如果多個書名號並列加頓號,使得標點符號更多,看起來就像瓜子殼或瓜子擺在紙上,這是一種觀點。另外一種觀點說,當幾個書名號或幾十個書名號擺在一起的時候,如果不加頓號,看起來特別費勁,所以要加頓號斷句。而這兩種觀點立法過程中都有研究過,而且之前的民法總則第205條,多個引號並列的時候,那時沒有加頓號,這次就把民法總則第205條的那種表述方式改了,加了頓號。」周光權說。
「立法過程中一些很細微的問題立法機構注意到了,也是研究過的,所以加頓號沒有錯。實際上,大家可以再去看看,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的一些文件裡,當多個帶有書名號的文件名稱並列時,書名號之間也用了頓號。」
加不加頓號國家標準與立法規範有待進一步統一
記者注意到,《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系2011年12月30日發布,2012年6月1日實施,制定時間晚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GB是必須執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而GB/T是推薦性國家標準。也即,《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的性質是推薦性國家標準。
而《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9年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印送〈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函》開宗明義指出:「我們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擬定了《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經報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將《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及其送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對於這份文件的性質,雖載明是「供工作中參考」,但其是「經報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且是最高立法機關發布,層級相對更高。
這反映出,在下一步的規範制定中,標有引號的並列成分之間、標有書名號的並列成分之間用不用頓號,標點符號使用國家標準與立法技術規範還有待進一步統一,以方便文字工作者規範使用。
來源|羊城派
責編|張德鋼
審籤|張德鋼
實習生|李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