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
千呼萬喚,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終於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高票表決通過。這部法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調整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幾乎所有的法律,因此,《民法典》也被大家稱為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人民權利的寶典,每個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個企業的設立和運營,都離不開它。這次《民法典》的出臺,可以說亮點多多,從第一編的總則編,到第七編的侵權責任編,都有不少和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新變化。
你若失聯民政保底
今年的疫情期間,一個名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湖北17歲腦癱兒獨自在家6天後死亡》的帖子引起廣泛關注。後經媒體調查,這名腦癱兒確已死亡。事件令人扼腕痛惜,也凸顯了一個關鍵的問題——監護人失聯,我們該怎麼辦?針對這樣的情況,《民法典》總則編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也就是說,在疫情等突發事件中,如果家長等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則由居委會、村委會和民政部門兜底,負責照料被監護人的生活。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說:以後如果再有類似這樣的事情發生,那麼監護人馬上就有了。居委會,我們的村委會或者我們的民政部門,我們的基層民政部門馬上就要去起到一種監護人的職責,不是說你想做還是不想做的問題,是一個法定職責的問題,民法典這個規定應當說是非常好。
想離婚先「冷靜」
《民法典》首次引入「離婚冷靜期」。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明確規定,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為了減少爭議,法條也作了進一步規定,列明離婚冷靜期的設定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到法院去提起訴訟的離婚,因為家暴出軌等引發的訴訟離婚,不受這一限制。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教授張民安說:一個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尤其是某些權利,它是可以施加限制的,但是就是離婚自由權權利,立法者應不應該加以限制?它能不能達到立法的限制權利的目的才是核心。從理論上來講,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它能夠保護某一方,就是說離婚的決定是不是深思熟慮的決定。
遺囑效力 公證不再優先
《民法典》規定的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它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而是以最後一份遺囑的效力為準。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說:以前比如說某一個遺囑人,他做了一個遺囑表示了,下次要變更他必須還到公證處去,可是老人家在臨走的時候,可能都在醫院裡面躺著,去公證處是很困難的,所以說很不方便,這樣的話他改變不了原來的遺囑,他真正的意願是實現不了的。所以說《民法典》這些關於遺囑效力的修改確實是順應民意,方便人民群眾。
民法典「入」車廂讓霸座者無所遁形
《民法典》的合同編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有了法律的撐腰,相信有關部門的執法應該更有底氣。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說:高鐵霸座這個現象時有發生,以前有關部門在處理的時候,好像找不到很明確的法律依據,那麼有一些霸座的人說,你憑什麼處罰我?現在有了《民法典》,那就完全不一樣了,《民法典》規定的非常清楚,乘客必須根據你的車廂,根據你的座位號來坐,你不能去坐別人的位置。那麼以後有關部門處理起來,可以說有法可依。
好意幫忙載人,出事故了也要擔責?
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駕駛人在未收取乘車人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允許乘車人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和綠色出行理念,應受到鼓勵和支持。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公平原則,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了明確。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說:無償搭乘車輛,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遇到確實需要幫助的人,明明可以讓他人搭乘自己的車,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拒絕他人搭乘。民法典增設「好意同乘」條款,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則。
高子程認為,民法典明確了無償駕駛人僅是在輕過失時可以減輕責任,重大過失情況下仍要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法律保護同乘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在保護受害人權益和鼓勵善良間尋求平衡的價值取向。
「個人信息」如何更有保障?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伴隨我國進入以網際網路、大數據為背景的信息社會,可供開發利用的數據也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財產。
「網際網路時代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說,在民法典中明確個人信息作為基本民事權利,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權,防止個人信息的非法洩露和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將為捍衛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後盾。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說:民法典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原則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義務,對刑事法律難以調整的行為加以規制,為權利人提供了尋求民事救濟的基礎。
「隱私權」受到侵害,怎麼辦?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權編對『隱私』進行了定義,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進一步豐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範圍。」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說,這意味著,侵犯隱私不僅局限於此前人們熟知的各種非法獲取、洩露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其他任何可能滋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或構成嚴重擾民的社會現象,如各種頻發的騷擾電話、簡訊、強制彈窗廣告以及噪聲、煙塵等各種環境汙染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