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2021-01-09 澎湃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釋〔2020〕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三、夫妻關係

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五、離婚

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籤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逕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後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條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陸宇迪

審核 | 勒 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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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一、關於一般規定 第一條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 最高法舉行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賀榮
  • 婚姻家庭、遺產繼承、時間效力……最高法發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更好保障人民權益,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記者從最高法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獲悉,民法典頒布以來,最高法對591件現行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其中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後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廢止的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起失效。
  • 王雷:論身份關係協議對民法典合同編的參照適用 | 法學家20200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指出「離婚協議約定贈與之撤銷權限制」: 「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贈與對方或第三人,離婚後交付或變更登記之前,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哪些事實,雖然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但是卻直接適用民法典的?
    在這些筆記裡,我反覆說過一個事情,那就是涉及到《民法典》與將要被替代廢止的幾部頂級法律的司法解釋正在清理和修訂之中,有關《民法典》中具體條文的理解與司法適用,要等待具體司法解釋的更新出臺以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後,才能真正明確下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同時已經推出了幾部整理後的司法解釋。
  • 最高法發布:《民法典》時間效力的28條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已於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釋〔202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 法律解讀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人格權編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首部法典,民法典從編纂到頒行都具有劃時代的裡程碑意義,它標誌著我國民法體系進入新的階段,我國公民民事權利保護開啟新的徵程。
  • 【憲法宣傳周】《民法典》婚姻家事十大亮點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小編將圍繞《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的十大亮點進行整理和解析,供大家學習參考。
  • 《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為此,上海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 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 《民法典》施行前後《三十而已》中的婚姻法律...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施行後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學法時間 | 《民法典》施行後,原相關司法解釋如何銜接適用?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從而避免了因《民法典》的實施而給司法實踐帶來過大的衝擊和不適。例如,由於《民法典》的編纂僅僅是對上述九部法律進行了適當修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來根據上述九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在《民法典》施行後並非當然失效,只要是不與《民法典》相衝突的規定,就仍然可以繼續適用。
  • 良法善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篇的12個法律要點 (含...
    因引用了「自然人」概念,故將原《民法通則》關於「公民」適用範圍的規定予以刪除。二、民法典總則篇基本規定部分的重要法律要點《民法典總則編》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
  • 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最高檢五年提千餘條次立法建議
    2016年6月7日,最高檢在山東濟南召開民法分則編纂研究工作部署推進會,會議明確了職責分工——北京、天津、河北等18個省級檢察院參與民法總則的編纂研究工作,江蘇、山東、湖北、廣東、重慶5個省級檢察院參與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的編纂研究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檢察工作的靈魂和生命。
  • 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此次「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頒布實施的大背景下開展和進行的。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人民權益實現、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都具有重大意義。
  • 《民法典》:關於房子、婚姻及繼承等生活50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總共1260條,下面小編將帶你走進民法典,分編分章總結50個你關心的問題。看看民法典是如何從「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個方面影響我們的生活的。
  • 【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⑲:關於離婚損害...
    【小編按】幫助法律人準確掌握、正確適用《民法典》為法律人提供有價值的學習《民法典》知識服務是法信公號近期的首要任務在我們相繼推出【民法典與九部現行法對照修改系列本項規定系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將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種,該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等的行為,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導致實踐中適用的很少。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當一方存在如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間借貸是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因此,編纂民法典必然會影響到民間借貸活動,也必然會影響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基於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認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重大變化,以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後,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做到正確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