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的創新與發展(上)

2020-12-05 和訊

編者按: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在總結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針對合同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借鑑國際立法經驗,結合民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合同制度。本文就《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了精要解析,分享了自己對這些焦點問題深刻的學術見解,為討論交流引導方向。從即日起,本報將《《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的創新與發展》一文分上、中、下陸續予以刊發,敬請讀者關注。

《合同法》起草制定時正值我國加入WTO,融入國際貿易體系之際,強調學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經驗,借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因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合同法》在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實現公平交易、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的結構體系、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主要內容是經得起檢驗的,是一部成功的法律。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合同法調整指引。在編纂民法典合同編時,創新發展了大量的法律規定。《合同法》共23章428條,《民法典》合同編29章526條,佔到條文總數的五分之二以上。新增6章98條,在七編中是修改內容最多的一編。內容上,完善合同編體系和債法規則,增加電子合同籤訂履行規則,新增預約合同、懸賞廣告、情勢變更、合同的保全、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完善格式條款、利益第三人合同,強調保護弱勢人的合法權益,刪除了與民法典總則重複的撤銷合同、無效合同、代理、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等。由於全國人大決定涉外民事法不列入民法典,因此,合同編刪除有關涉外合同法律規定。

一、完善合同編體系和債法一般規則。《合同法》分總則和分則兩大部分。合同編中涉及的債權基本原則,如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等原則,總則中已有規定,合同編不再重複。《民法典》由於不設債法總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權內容,參考法國、日本等國立法經驗,冠名為「準合同」。最終合同編的體系變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三部分。在通則部分,增加了債法的一般規則,如對合同條款爭議解決、無名合同和非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適用作出規定。第466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這是法律解釋方法在合同中的運用。第467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有一條規則,法院不得拒絕受理民事糾紛。對典型合同,法律有規定好辦,對法律沒有規定的無名合同,也得審理。這個條文對無名合同審理給出了指引。第468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這是對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懸賞廣告等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給出的指引。

在準合同部分,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類準合同。《民法通則》規定比較簡單,只有2個條文,民法典合同編用8個條文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分別作出詳細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過去教科書和法律均把不當得利放在前,無因管理放在後。民法典作了修改,把順序調整一下,把無因管理放在前,不當得利放在後。理由是什麼?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是緊密相連的。如撿到走失的動物,主動照顧,並及時與主人相聯繫,這是無因管理。如果不歸還,就變成了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往往是前提,不當得利則是後果。因此,民法典予以調整。

二、增設電子合同訂立、履行規則。隨著網際網路經濟迅猛發展,電子商務大量使用,出現許多糾紛,亟需調整規範。民法典順應時代要求,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相關規則。內容借鑑《電子籤名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用3個條文分別調整規範電子合同的籤訂和履行。第469條第3款:「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籤訂合同,視為書面形式。實踐中還有採取微信訂立合同的方式,也應包括在「等」裡面。實踐中關鍵是注意收集、固定保存證據,如截取屏面,以防發生糾紛時使用。第491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籤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的成立,我國法律採用意思到達主義,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第492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以承諾生效地確定為合同成立地,符合合同成立理論。把收件人的主營業地和住所地確定為合同成立地,是貫徹意思到達主義的必然結果。第512條:「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這條確定商品、服務、在線傳輸方式三類標的的合同交付時間,符合交易慣例。

三、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不信守合同、欠債不還等現象,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範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民法典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相關規則,增設保證合同一章。合同的保全主要指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法中第73、74、75條規定,但比較簡單,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分兩節詳細規定。民法典借鑑了司法解釋的內容,把合同保全擴展成一章8個條文,比較詳細加以規範。第535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以及與該債權有關的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不行使或者延期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權人不能使用扣押人質、扣押財產等方法強行要求債務人償還債權。也就是說不能採取私力救濟,只能通過公力救濟。法律給債權人追償債權的渠道,就是通過法院給予解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債務人和相對人,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償還債權。但是專屬債務人的自身債權不能主張,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是為了保證債務人的基本生活。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以保證債權的實現。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如果超過不受法律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行為。如果債務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進行不當交易,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理應撤銷不當交易。如果相對人不知道,則屬於善意取得,要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不能主張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第541條規定相對期限為一年,絕對期限為五年。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類型。按照民法典的體系結構,物權編包涵了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和權利的擔保,由於保證屬於人的擔保,因此在合同編中規定保證合同。定金是合同訂立時錢的擔保,規定在合同編中。民法典基本上沿襲了《擔保法》關於保證的內容,只不過變成「保證合同」,專設一章調整規範。《擔保法》涉及保證的共27條,民法典有22條。關於內容,擔保法規定比較成熟,民法典基本上採納了《擔保法》的規定,僅刪除總則中已有的部分,修改個別地方。第683條第2款:「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這條規定整合了擔保法第9條關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與民法總則規定相銜接,並且擴大不得擔保範圍。除上述機構外,還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第686條第2 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徹底否定了《擔保法》第9條規定,與民法總則相銜接。第689條規定了「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690條規定可以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參照最高額抵押權規定。這些內容都是參考借鑑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未完待續)

作者: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任生林

(責任編輯:何一華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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