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之看點:在完善中發揮債法功能

2020-12-05 民主與法制網

作者:王利明

《民法學者眼中的民法典》系列報導之四

我國從民法典編纂開始,就確立了從中國實際出發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體系科學合理的民法典的目標,即「編纂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法典」。   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並在借鑑國外先進的經驗基礎上,我國民法典並未採納德國、法國和瑞士的模式,沒有設置債法總則,但保持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在合同編中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這種模式可以說是民法典體系上的重大創新。   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一共分為三個分編,共526條,其中新增了70個法條,這新增的70個法條中,將近三分之一涉及有關債的分類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債的規則,這實際上是使合同編尤其是合同編通則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   由於在我國,合同法已經施行了二十餘年,人們對於合同法的體例安排已經較為熟悉,如果設置債法總則,打破原有的合同法體系將會給司法實踐增添高昂的運行成本。所以民法典不規定債法總則,保留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在合同法的基礎上作出適當修改,增加債的有關內容,使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   那麼,合同編通則關於債的規則的規定有哪些呢?

在合同訂立部分納入懸賞廣告規則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本條實際上明確了懸賞廣告的單方行為性質,採納了單方行為說。但在不設置債法總則時,將懸賞廣告規定在合同編中,也有一定的道理,一是可以填補法律漏洞,因為我國司法實踐中就懸賞廣告發生了一些糾紛,但在立法層面並沒有對其作出規定,合同編對懸賞廣告的規則作出規定,可以有效填補法律漏洞。將單方法律行為之債規定在合同訂立部分,使得單方法律行為沒有因為債法總則的缺失而被遺漏。二是從司法實務來看,長期以來,懸賞廣告也是被作為合同對待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懸賞廣告糾紛也是被作為合同糾紛對待的。三是懸賞廣告與合同訂立存在密切關聯,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應當將懸賞廣告視為合同關係,此時,發布懸賞廣告構成要約,而即便將懸賞廣告規定為單方行為,其與要約也十分類似。因此,在合同訂立規則中規定懸賞廣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合同履行規則中規定債的分類規則

債法分類規則是傳統債法中的必要內容,我國民法典在合同履行部分對其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金錢之債(第五百一十四條),二是規定選擇之債(第五百一十五條),三是規定按份債權與按份債務(第五百一十七條),四是規定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第五百一十八至五百二十條)。   在合同履行中之所以規定幾種債的分類的情形,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債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最典型的形式,如就金錢之債而言,實踐中大量的是金錢之債,而我國合同法缺乏金錢之債履行規則的細化規定。再如,就選擇之債而言,實踐中發生了一些可轉債糾紛,合同編對選擇之債的規則作出規定,也有利於解決此類糾紛。另外,債的分類中對多數人之債的規則作出了規定,多數人之債往往體現為一對多或者多對一的關係,即合同一方為數人,交易關係比較複雜,有必要作出規範。另一方面,合同編在合同履行部分對多數人之債作出規定,也可以實現與責任的對接。民法典總則編以及侵權責任編規定了按份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則,但其主要是從民事責任的層面對其作出規定,而沒有從債的層面對其作出規定。因為多數人之債的發生原因並不限於法律規定,實踐中大量是基於當事人約定而產生的,而且民事責任規則無法解決多數人之債的履行問題。因此,合同編對多數人之債的規則作出規定,有利於準確調整多數人之債的關係。

在合同編總則中規定了相關的債的履行等規則

一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確立了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規則,並區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與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分別對其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完善了利益第三人合同規則,區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與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一款規定的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二款規定的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方面,是否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請求權。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使債務人向第三方履行義務,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例如,甲乙雙方約定,甲定購由乙所製作的蛋糕,由乙送給甲的朋友丙,丙為利益第三人。另一方面,第三人可否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人接受權利以後,第三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作出履行,同時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向其作出履行。儘管第三人可以獨立享受權利,卻畢竟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他不享有撤銷、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也不能請求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這些權利只能由合同當事人行使。   二是在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規定了清償抵充(第五百六十至五百六十一條)。例如,乙欠甲本金1萬元,利息5000元,費用1000元,乙償還8000元,該清償是對本金的清償?還是對費用或利息的清償?這就可以由清償人作出指定,究竟其清償的是哪部分債務。如果清償人沒有指定,應依據法定的順序進行抵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個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履行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在實踐中,利息債務實際上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在利息之債中,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在債務人作出的給付不足支付本金和利息時,就涉及應當優先清償哪一部分債務的問題。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也可能有清償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轉讓等問題。   

在合同編總則中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

合同編中嚴格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例如,在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規定了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但合同的概括轉讓,則採取「合同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的表述(第五百五十六條),表明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可以適用於合同外的債權債務轉讓,但合同的概括轉讓僅僅適用於合同關係。再如,在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對於履行、抵銷、提存、免除、混同所導致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採取了債權債務終止的表述,表明其不僅僅適用於合同關係,還可以適用於合同外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終止。但關於合同解除,則採取「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的表述(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表明僅僅適用於合同關係。   

合同編關於典型合同的規則也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

一方面,在第二分編中,規定了保證合同,此類合同不僅僅只是適用於合同的擔保,而適用於各種債的擔保。作為債的擔保的保證在合同編分編被作為單獨一章加以規定。傳統觀點一般將保證作為債的擔保方式,我國過去也將保證與擔保物權一同在擔保法中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擔保物權被物權法吸收,保證如何在民法典中覓得體系位置就值得關注。民法典將保證作為有名合同在合同編的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進行規定,有效地將保證納入民法典體系內,且單獨設章也可以對保證制度進行有效調整。   另一方面,合同編有效統攝了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將一些典型的商事合同如行紀、融資租賃、保理、建築工程合同、倉儲合同等納入合同編中。因此,可以說民法典合同編融入了商法的要素,對於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進行了統一的規定。   

合同編單設立「準合同」分編,對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制度進行規定

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設置了獨立的準合同一章,其中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制度,此種做法符合各種法定之債的特點。準合同制度肇始於羅馬法,《法國民法典》未規定債法總則,但規定了準合同,其中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非債清償三種形式。英美法並沒有在立法上採納債法的概念,一直採納「準合同(Quasi-contract)」的概念。我國民法典在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引入準合同的概念,對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作出規定,也有利於維持合同編體系的完整性。通過準合同制度,對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的關係進行集中規定,有助於合同編乃至民法典規則的體系化。還應當看到,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設立準合同分編,不再在債法中割裂各種債的發生原因,而使得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制度與合同制度有效聯繫,並充分考慮法律適用中的不同之處進行規定,從而實現了對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整合。   可以說,合同編以合同為中心,吸收了債法總則的規則,建立起了完整的制度體系,能夠適應社會現實的需求。在這種模式下,合同編事實上擴張了合同法的功能,承擔了債法總則的功能。以合同編吸收債法總則有利於法律適用的便利。   一方面,我國自從1999年合同法頒布以來,法官已經熟悉其規定,這一模式使得合同編的規則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更為具體,規則的設置也更具有針對性。例如,在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發生糾紛,如果設立債法總則,則法官不僅要從合同法和民法總則中尋找依據,而且可能需要從債法總則中尋找法律依據,這顯然會帶來困難。我國民法典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設置債法總則,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功能,確實具有其優勢。   另一方面,由於債法總則主要也是調整交易的規則,該規則可能與民法總則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以及合同法的內容發生重複。因此不規定債法總則,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也便於法律的簡約和規則的適用。而以合同編吸收債法總則卻可以減少法律抽象性的層次,從而有效降低找法的困難,避免體系上的二次抽象造成的疊床架屋。以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可以有效簡化法律規則。以合同編規則統攝具有共性的債的規範主要是通過準用條款實現的。準用條款擴張了合同編規則的適用範圍,使其適用於合同之債。這些準用條款,打通了合同規範與非合同之債規範的壁壘,在最大的程度上減少了法律適用的繁複。同時也克服了法律規則過度抽象、脫離生活的弊端。   合同法應當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通過民法典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是民法典體系上的重大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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