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長江經濟帶純債債券 : 富國長江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12-09 中國財經信息網

富國長江經濟帶純債債券 : 富國長江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三號)

時間:2020年12月04日 10:56:15&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 :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二0二0年第三號)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明書(更新)

0

0

年第三號

基金管理人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已於

2020

3

19

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準予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20

457

號《關於

準予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2020

5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形成的市場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

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的信用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

變動風險;再投資風險;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等稅負風險;本基金法律

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

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本基金為

債券型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

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

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至

2020

10

28

日,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

金業績表現截止至

2020

9

30

日(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如下:

更新章節

更新內容

重要提示

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招募說明書內

容的截止日期及相關財務數據的截止

日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管理人概況、主要人員情況等內

容進行了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託管人信息進行了更新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對相關服務機構信息

進行了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刪除了基金募集相關的不適用信息,增

加了本基金募集情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刪除了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

的處理方式的不適用信息,增加了基金

合同生效的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增加了申購贖回開放日的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增加了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內容截止至

2020

09

30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增加該章節,內容截止至

2020

9

30

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增加了「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的內

容。

第二十二部分

他應披露事項

增加該章節,對本報告期內的其他事項

進行披露。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68

第十六部分

金的信息披露

................................

................................

............

69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

1

14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15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運作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

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富國長江

經濟

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

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

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

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富國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

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為自然數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

、開

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

、《業務規則》: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者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

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

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4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5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電話:(

021

20361818

傳真:(

021

20361616

聯繫人:趙瑛

註冊資本:

5.2

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截止於

2020

10

28

):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8%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27.78%

加拿大蒙特婁銀行

27.78%

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6.68%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

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的重大決策和投資風險管理。風

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日常

運作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

管規則,防範和化解運作風險、合規與道德風險。

公司目前下設二十九個部門、三個分公司和二個子公司,分別是:權益投資

部、固定收益投資部、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資產投資部、量化投資部、海外權益投資部、

權益專戶投資部、養老金投資部、權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機構業務部、養老

金業務部、銀行業務部、機構服務部、零售業務部、營銷管理部、客戶服務部、

電子商務部、戰略與產品部、

合規稽核部、風險管理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

部、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信息技術部、運營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廣州分公司、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權益投資部:負責權益類基金產品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投資部:負責固定

收益類公募產品和非固定收益類公募產品的債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資金等)的

投資管理;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負責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類專戶

的投資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債券信用評級體系,開展信用研

究等,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開展固

定收益投資策略研究,統一固定收益投資中臺管理,為公司固定收益類投資決策

和執行提供發展建議、研究支持和風險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會、

分管領導授權範圍內,負責審核並執行各固定收益投資組合指令,實現對投資交

易一線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資指令,並結合執行情況完成交

易反饋;多元資產投資部:根據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契約要求,在授權範

圍內,負責

FOF

基金投資運作和跨資產、跨品種、跨策略的多元資產配置產品的

投資管理;量化投資部:負責公司有關量化投資管理業務;海外權益投

資部:負

責公司在中國境外(含香港)的權益投資管理;權益專戶投資部:負責社保、保

險、

QFII

、一對一、一對多等非公募權益類專戶的投資管理

;養老金投資部:負

責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社保等)及類養老金專戶等產品

的投資管理;權益研究部:負責行業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觀研究等;集中交

易部:負責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類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機構業務部:負責保險、

財務公司、上市公司、主權財富基金、基金會、券商、信託、私募、同業養老金

管理人、同業公募基金

FOF

、海外客戶等客群的銷售與服務;養老金業務部:負

責養老

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戶、共同參與第三支柱客戶的銷售與服務;銀行業務

部:負責銀行客戶的金融市場部、同業部、資產管理部、私人銀行部等部門非

銷銷售與服務;機構服務部:負責協調三個機構銷售部門對接公司資源,實現項

目落地,提供專業支持和項目管理

,

對公司已有機構客戶進行持續專業服務;零

售業務部:管理華東營銷中心、華中營銷中心、廣東營銷中心、深圳營銷中心、

北京營銷中心、東北營銷中心、西部營銷中心、華北營銷中心,負責公募基金的

零售業務;營銷管理部:負責營銷計劃的擬定和落實、品牌建設和媒介關係管理,

為零售和機構業務團隊、子公

司等提供一站式銷售支持;客戶服務部:擬定客戶

服務策略,制定客戶服務規範,建設客戶服務團隊,提高客戶滿意度,收集客戶

信息,分析客戶需

求,支持公司決策;電子商務部:負責基金電子商務發展趨勢

分析,擬定並落實公司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和實施細則,有效推進公司電子商務業

務;戰略與產品部:負責開發、維護公募和非公募產品,協助管理層研究、制定、

落實、調整公司發展戰略,建立數據搜集、分析平臺,為公司投資決策、銷售決

策、業務發展、績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數據支持;合規稽核部:履行合規審查、

合規檢查、合規諮詢、反洗錢、合規宣導與培訓、合

規監測等合規管理職責,開

展內部審計,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務等;風險管理部:執行公司整體風險管理

策略,牽頭擬定公司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開展風險識別、評估、報告、監

測與應對,負責公司旗下各投資組合合規監控等;信息技術部:負責軟體開發與

系統維護等;運營部:負責基金會計與清算;計劃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計劃與

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

負責公司董事會日常事務、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內部)宣傳、信息調研、行政

後勤管理等工作;富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

和提供資產管理;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

截止到

2020

10

31

日,公司有員工

518

人,其中

72%

具有碩士以上學

位。

二、 主要人員情況

(一) 董事會成員

裴長江先生,董事長,研究生學歷。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歷任上海萬國

證券公司

研究部研究員、閘北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申銀萬

證券公司

閘北營業部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副總經理、經紀總部副總經理,華

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監,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陳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

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歷任國

泰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員,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

理、研究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2005

4

月至

2014

4

月任富國

天益價值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麥陳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學及商學學士,加拿大特許會計

師。現任

BMO

金融集團亞洲業務總經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貿易理事會董事和加拿大中文電視臺顧問團的成員。

歷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師,加拿大畢馬威

(KPMG)

會計事務所的合夥

人。

方榮義先生,董事,博士,高級會計師。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首席風險官、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歷任北京用友電子財務技術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廈門大學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國人民銀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會計處副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

處長,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財務會計處處長、國有銀行監管處

處長,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張信軍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

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海

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海通國際證券非執行董事、海通銀行

非執行董事。歷任

海通證券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員工、計劃財務部資產管理部副

經理

/

經理、海通國際證券

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長、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風險官。

吳惠明先生,董事,碩士。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計劃財務管理總部總

經理。歷任上海申銀

證券公司

浦西管理總部交易部員工,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員工、辦公室秘書、固定收益總部財務經理、黨委辦公室主任

兼任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力資源總部副總經理,申萬

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黨建工

作部

/

黨委辦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學歷,加拿大特許會計師。現

BMO

金融集團國際業務全球總裁(

SVP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Lybrand

擔任審計工

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銀行金融集團蒙特婁銀行。

王平先生,董事,碩士,高級會計師。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總監。歷任山東魯信實業集團公司

計劃財務部副經理、經理,山東魯信投資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魯信房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魯信創業投資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魯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李彧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上海紫江(集團)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執行副總裁,上海

威爾泰

工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海紫竹高新區(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歷任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長、總裁室經理、總裁特別助理、董事、副總裁,上海

紫江企業

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季文冠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上海金融業聯合會

常務副理事長。

歷任上海儀器儀表研究所計劃科副科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所長;

上海市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助理、副局長、

黨組副書記;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區政府黨組成

員;上海市松江區區委常委、副區長;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

李啟安先生,獨立董事,本科學歷。現已退休。歷任加拿大花旗銀行副總裁,

加拿大皇家地產服務有限公司亞洲業務發展部總監,

MKI

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

公司)執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香港滙豐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級副總裁,上海萬都房產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香港大昌行集團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團子公司)集團財務總經理及曾派駐為上海總經理

,香港滙豐銀行私人

銀行部高級副總裁併派駐上海分行任財富管理總經理,香港萬都集團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及財務長。

劉江寧女士,獨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現任對外經貿大學全球化與中國現

代問題研究所研究員。歷任山東財經大學教師。

(二) 監事會成員

付吉廣先生,監事長,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風控總監。歷任濟寧市

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部科員,濟寧市留莊港運輸總公司董

事、副總經理,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投行業務部業務經理、副經理、稽

核法律部副經理、經理、風險管理部經理,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總監,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信託業務四部經理。

曹志剛先生,監事,碩士。現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總經理。歷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部(稽核部)二級部經理、稽核部總經理助

理。

孫兆軍先生,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總部

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歷任上海市經濟工作黨委副主任科員,上海市經濟

和信

息化工作黨委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上海證監局主任科員,

興業銀行

上海分行

金融市場部業務經理,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

副總經理,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業務管理總部、業務拓展總部

總經理、合規與風險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

張曉燕女士,監事,博士。現任蒙特婁銀行亞洲區和蒙特婁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歷任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化學系研究員,加拿大多倫多大學

化學系助理教授,蒙特婁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部模型發展和風險審查高級經理,

蒙特婁銀行操作風險資本管理總監

,道明證券交易風險管理部副總裁兼總監,

華僑銀行集團市場風險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級副總裁和風險管理部主管。

李雪薇女士,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副總經

理。歷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金清算員、登記結算主管、運營總監助理、運

營部運營副總監、運營部運營總監。

肖凱先生,監事,博士。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風控總監。

歷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門經理、友聯戰略管理中心部門經理、富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監察部風控監察員、高級風控監察員、稽核副總監。

楊軼琴女士,監事,本科學歷。現任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零售

總監助理。歷任遼寧省

證券公司

北京西路營業部客戶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戶服務經理、營銷策劃經理、銷售支持經理、高級銷售支持經理。

沈詹慧女士,監事,碩士。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歷任上海交通大學南洋中學教師、博朗軟體開發

(

上海

)

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長、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經理、總監助理、

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

(三) 督察長

趙瑛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職於

海通證券

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

/

風險

管理部、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

規與風險管理總部、上海

海通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與風控部;

2015

7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長。

(四) 經營管理層人員

陳戈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關於董事的介紹)。

林志松先生,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漳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秘

書、晉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辦事處負責人、廈門

證券公司

業務經理;

1998

10

月參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歷任監察稽核部稽察員、高級稽察員、部門

副經理、部門經理、督察長,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

陸文佳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職員,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副營銷總裁;

2014

5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教委外資貸款

辦公室項目官員,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風

險評估部高級研究員,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華主動股票投資總監、高級基金經理及高級研究員;

2

009

6

月加入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量化與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000

6

月加入富國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產品開發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五) 本基金基金經理

1

)現任基金經理

張洋,碩士,

2011

8

月至

2015

6

月曾任

招商銀行

總行金融市場部交易

員、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

2015

6

月至

2020

3

月曾

平安銀行

總行資產管

理部投資經理;自

2020

3

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5

月起任富

國匯利回報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2020

6

月起任富國中債

1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20

8

月起任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9

月起任

富國榮利

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2020

10

月起任

富國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具有基金從

業資格。

2

)歷任基金經理

王頎亮自

2020

5

2020

9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六)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投委會成員:總經理陳戈,分管副總經理朱少醒,分管副總經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 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

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

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

)以不正當手段

謀求業務發展;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五、 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

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

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六、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以下內容:

1

)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

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

圍等內容。

2

)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後果。

4

)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

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

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

)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

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

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

)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

理績效,在必

要時加以改變。

7

)報

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

、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

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職能部門,並使它們保

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

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

盲點。

4

)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

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

部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會下設立有獨立董事參加的風險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公司的內部

控制體系;公司監事會負責審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

了總經理辦公會、投資決策

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委員會,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的

重大決策。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及基金的風險狀況,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

標、投資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

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並將評估報告報總經理辦公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3)

操作控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

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職能部門,履行內部稽核職

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監察

稽核

報告提交全體董事審閱並報送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民生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

1996

2

7

基金

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4

101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10

-

58560666

聯繫人:羅菲菲

中國

民生銀行

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

行,同時又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範的股份制金融企

業。多種經濟成份在中國金融業的涉足和實現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中國民生

銀行有別於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而為國內外經濟界、金融界所關注。中國

民生銀行

成立二十年來,業務不斷拓展

,規模不斷擴大,效益逐年遞增,並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

2000

12

19

日,中國

民生銀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掛牌上市。

2003

3

18

日,中國

民生銀行

40

億可轉換

公司債

券在上交所正

式掛牌交易。

2004

11

8

日,中國

民生銀行

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

58

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第一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

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

2005

10

26

日,

民生銀行

成功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範例。

2009

11

26

日,中國

民生銀行

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

中國

民生銀行

自上市以來,按照「團結奮進,開拓創新,培育人才;嚴格管

理,規範行為,敬業守法;講究質量,提高效益,健康發展」的經營發展方針,

在改革發展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先後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臺、「兩

率」考核機制、「三卡」工程、獨立評審制度、八大基礎管理系統、集中處理商

業模式及事業部改革等制度創新,實現了低風險、快增長、高效益的戰略目標,

樹立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嶄新的商業銀行形象。

民生銀行

榮獲第十三屆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優秀董事會獎;

民生銀行

在華夏時報社主辦的第十一屆金蟬獎評選中榮獲「

2017

年度小微

金融服務銀行」;

民生銀行

榮獲《亞洲貨幣》雜誌頒發的「

2016

中國地區最佳財富管理私人

銀行」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新浪財經頒發的「年度最佳電子銀行」及「年度直銷銀行十強」

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

VISA

頒發的「最佳產品設計創新獎」;

民生銀行

在經濟觀察報舉辦的「中國卓越金融獎」評選中榮獲「年度卓越資

產管理銀行」;

民生銀行

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

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

優秀交易商」、「

2016

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衍生品交易

商」及「

2016

年度銀

行間本幣市場優秀債券交易商」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

中國銀行

間交易協商會授予的「

2016

年度優秀綜合做市機構」

和「

2016

年度優秀信用債做市商」獎項;

民生銀行

榮獲英國

WPP

(全球最大的傳媒集團之一)頒發的「

2017

年度最

具價值中國品牌

100

強」;

民生銀行

在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年會上被授予「

2016

年度特殊貢獻獎」。

2

、主要人員情況

張慶先生,中國

民生銀行

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託管人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從事過金融租賃、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

年金融從業經

歷,不僅有豐富的一線實戰經驗,還有紮實的總部管理經歷。

歷任中國

民生銀行

西安分行副行長,中國

民生銀行

瀋陽分行籌備組組長、行長、

黨委書記。

3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4

7

9

日獲得基金託管資格,成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後首家獲批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銀行。為了

更好地發揮後發優勢,大力發展託管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

部從成立伊始就本著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為客戶提供高品質託管服務的

原則,高起點地建立系統、完善制度、組織人員。資產託管部目前共有員工

72

人,平均年齡

38

歲,

100%

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64%

以上員工具有碩士以

上文憑。

中國

民生銀行

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秉承「誠信、嚴謹、高效、務實」的

經營理念,依託豐富的資產託管經驗、專業的託管業務服務和先進的託管業務平

臺,為境內外客戶提供安全、準確、及時、高效的專業託管服務。截至2020年

6月30日,中國

民生銀行

已託管239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民生銀行

資產託管

部於2018年2月6日發布了「愛託管」品牌,近百餘家資管機構及合作客戶的

代表受邀參加了啟動儀式。資產託管部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心,致力於為客戶提

供全面的綜合金融服務。對內大力整合行內資源,對外廣泛搭建客戶服務平臺,

向各類託管客戶提供專業化、增值化的託管綜合金融服務,得到各界的充分認可,

也在市場上樹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為市場上一家有特色的託管銀行。自2010

年至今,中國

民生銀行

榮獲《金融理財》雜誌頒發的「最具潛力託管銀行」、「最

佳創新託管銀行」、「金牌創新力託管銀行」獎和「年度金牌託管銀行」獎,榮

獲《21世紀經濟報導》頒發的「最佳金融服務託管銀行」獎,尤其2019年,獲

得由金融時報社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共同評出的「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項。

二、 基金託管人

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建立完整、嚴密、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

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障資產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財產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規文化,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

念,嚴格控制合規風險,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

則。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風控組織結構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為基礎,

以落實到位的過程控制為著眼點,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為依託,建立全面、系

統、動態、主動、有利於差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

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

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總行高級管理層負責部署全行的風險管理工作。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行

高級管理層下設的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對高級管理層負責,支持高級管理層履

行職責。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

開展。

總行各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把控資產託管業務運行中的風險,具體職責與分

工如下:總行風險管理部作為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機構,是全行風險管理的

統籌部門,對資產託管部的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總

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資產託

管業務項下的相關合同、協議等文本的審定;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該業務與管理

的合規性審查、檢查與督導整改;總行審計部對全行託管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包

括定期內部審計、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總行辦公室與資產託管部共同制定聲譽

風險應對預案。按資產託管部需求對由託管業務引發的聲譽風險事件進行定向輿

情監測,對由託管業務引起的聲譽風險進行應急處置,包括與全國性媒體進行溝

通、避免負面報導、組織正面回應等。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

合法合規原則。風險控制應符合和體現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

策。

(2)

面性原則。風險控制覆蓋託管部的各個業務中心、各個崗位和各級人

員,並涵蓋資產託管業務各環節。

(3)

有效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應全力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

行,任何人都沒有超越制度約束的權力。

(4)

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資產託管業務中

風險發生的源頭,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5)

及時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並且

隨著託管部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

塞漏洞。

(6)

獨立性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風險監督中

心是資產託管部下設的執行機構,不受其他業務中心和個人幹涉。業務操作人員

和檢查人員嚴格分開,以保證風險控制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7)

相互制約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權責明確,相互牽制,通過切實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的盲點。

(8)

防火牆原則。託管銀行自身財務與託管資產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

常操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隔離。

4.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

、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

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

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監督中心指導業務中心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

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

監控。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

制理念,並籤訂承諾書。

(6)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

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5.

資產託管部內

部風險控制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

監控等五個方面構建了託管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1)

堅持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理念。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

中間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

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

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中國

民生銀行

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

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2)

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

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

公司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中心和業務

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3)

建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風險控制組織結構。託管部通過建立縱向雙

人制,橫向多中心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

結構。

(4)

以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理的核心。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

部十分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已經建立了一

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

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員工行為規範、崗位職責及涵括所有後臺運作環節

的操作手冊。以上制度隨著外部環境和業務的發展還會不斷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執行和監督是風險控制的關鍵。制度執行比編寫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實檢查是風險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證。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

內部設置專職風險監督中心,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定期對業務的運行進行稽核檢

查。總行審計部也不定期對資產託管部進行稽核檢查。

(6)

將先進的技術手段運用於風險控制中。在風險管理中,技術控制風險比

制度控制風險更加可靠,

可將人為不確定因素降至最低。託管業務系統需求不僅

從業務方面而且從風險控制方面都要經過多方論證,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具有較強

的自動風險控制功能。

三、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

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

到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

》、《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

銷售

機構

(一) 直銷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直銷網點:直銷中心

直銷中心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客戶服務統一諮詢電話: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

傳真:

021

-

20513177

聯繫人:孫迪

公司網站:

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銷機構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日期:

1999

4

13

電話:(

021

20361818

傳真:(

021

20361616

聯繫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

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 審計基金財產的

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繫人:蔣燕華

經辦註冊會計師:蔣燕華、費澤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20

20

3

19

日證監許可【

20

20

457

號文註冊。

一、 基金

類型

本基金的類別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 基金運作方式

本基金運作方式為

契約型開

三、 基金存續期限

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四、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

明書中公告。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

益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增加

新的基金份額類別、

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者變更收費方式、或

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募集情況

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認購戶數

229

戶,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認購份額

600,655,189.62

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

251.73

份,兩項合計共

600,655,441.35

份基金份額。其中,募集期間基金管理人

未運用固有資金認購本基金;募集期間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認購本基金

25,81

8.67

份,佔基金總份額比例

0.00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且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

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20

5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

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

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

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

20

20

8

7

日開始辦理申購

贖回

業務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

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6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

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

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

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

的贖回申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

登記機構確認贖回申請時,贖回生效。投資者

T

日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

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

據傳輸延

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

日劃往投資者銀行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

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

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

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因投資者未及時進行查詢而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購

申請及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五、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規定,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時,除需滿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外,

當銷售機構設定的最低金額高於上述金額限制時,投資者還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

的業務規定。

直銷網點單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

元(含申購費),追

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人民幣

20,000

元(含申購費);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

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其他銷售網點

的投資者欲轉入

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

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

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申購的最低

金額。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

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

不得低於

0.0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

金份額餘額不足

0.01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申請贖回。但各銷售機構對交

易帳戶最低份額餘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當日申購金額限制,具體規

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

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申購費率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

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具體如下: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見

下表: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100

萬元

0.08

%

100

萬元≤

M

500

萬元

0.05

%

M

500

萬元

1000

/

註:上述特定申購費率適用於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

基金

基金份額的養

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

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

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養老目標基金;職業年金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發布臨

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除上述養老金客戶外,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100

萬元

0.80

%

100

萬元≤

M

500

萬元

0.50

%

M

500

萬元

1000

/

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

售、

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

、贖回費率

1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投資者認(申)購

本基金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

N

贖回費率

N

7

1.50%

7

N

30

0.

10

%

N

30

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自登記機構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2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

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

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

劃,針對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

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銷售費率。

七、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1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計算方式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3

: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則對

應的申購費率為

0.8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

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40,000/

1+

0.8

%

=

39,

682

.

54

申購費用

=40,000

-

39,

682

.

54

=

317.46

申購份額

=

39,

682

.

54

/1.040

0

=

3

8

,

156.29

即:該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可得到

3

8

,

156.29

份基金份額。

4

:某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2,000,000

元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

本基金基金份額,則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

05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2,000,000/

1+0.

05

%

=1,99

9

,

000

.

50

申購費用

=2,000,000

-

1,99

9

,

000

.

50

=

999.50

申購份額

=1,99

9

,

000

.

50

/1.040

0

=

1,

9

22

,

115.87

即:該投資者(養老金客戶)投資

2,000,000

元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

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

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可得到

1,

9

22

,

115.87

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

1.2500

元,持有時間為

60

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

,則其獲得的

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

1.250

0

×

10,000

12,500.00

贖回費用=

12,500.00

×

0%

0.00

贖回金額=

12,500.00

0

.

00

12,500.00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6

0

日,假設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

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份額淨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引起

基金份額淨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臨時增加基金份額淨值的保留位數並以此進行確認,並在確

認完成後予以恢復,具體保留位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4

、申購份額

的計算及

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贖回金額的

計算及

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

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

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7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

金將

退還給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

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發生上述第

4

5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的,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

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

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

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10%

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大額贖回申

請人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利

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可以優先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

,具體為:如小

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

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

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回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

延期辦理;如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被全部確認,則對全部未確認

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餘贖回申請與大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具體程序,按照本條規定的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方

式辦理;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有權根據當時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和辦理措施,並

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

業務。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或者是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

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 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

投資於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在保持資產流動性以及嚴格控

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為持有人提供較高的當期收益

以及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政府支持

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業存單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

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基金所

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

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 投資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主動式投資管理理念,採

用價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斷財政、貨幣、利率、通貨膨脹等宏觀經濟運行指

標的基礎上,自上而下確定和動態調整大類資產比例和債券的組合目標久期、期

限結構配置及類屬配置;同時,採用「自下而上」的投資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風險、流動性風險、供求關係、收益率水平、稅收水平等因素基礎上,自下而上

的精選個券,把握債券的投資機會。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穩健的資產配置,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

濟狀況、市場利率走勢、市場資金供求情況

,以及證券市場走勢、信用風險情況、

風險預算和有關法律法規等因素的綜合分析,預測各類資產在長、中、短期收益

率的變化情況,進而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前提下,提高投資組合

的收益。

2

、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主題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包括發行人為長江經濟帶所轄區

域的各級政府、發行人註冊地為長江經濟帶所轄區域的公司或企業發行的債券。

長江經濟帶所轄區域包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

四川、雲南、貴州等

11

省市。

若未來政府有權部門調整對長江經濟帶所轄區域的認定,在不改

變本基金投

資目標及風險收益特徵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管理人有權視實際情

況動態調整對本基金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識別及認定,並在招募說明書更

新中公告。

3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債券的投資中主要基於對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對宏觀經濟的動態跟蹤,採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動性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結構配置、信用風險控制、跨市場套利和相對價值判斷等管理手段,

對債券市場、債券收益率曲線以及各種債券價格的變化進行預測,相機而動、積

極調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據對宏觀經濟發展狀況、金融市場

運行特點等因素的分析確

定組合的整體久期,有效的控制整體資產風險。

②期限結構配置是在確定組合久期後,針對收益率曲線形態特徵確定合理的

組合期限結構,包括採用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

期債券間進行動態調整,從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③信用風險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現有行業與公司研究力量,根據發債

主體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等情況對其信用風險進行評估,以此作為品種選擇的基

本依據。

④跨市場套利根據不同債券市場間的運行規律和風險特性,構建和調整債券

債組合,提高投資收益,實現跨市場套

利。

⑤相對價值判斷是根據對同類債券的相對價值判斷,選擇合適的交易時機,

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債券,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債券。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宏觀經濟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質量和構

成、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評估其相對投資價值並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力求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

提下儘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動態收益增強策略

在以上債券投資策略的基礎上,本基金還將根據債券市場的動態變化,採取

多種靈活的策略,獲取超額

收益。主要包括騎乘收益率曲線策略、息差策略等。

1

)騎乘收益率曲線策略

騎乘收益率曲線策略是指當收益率曲線相對陡峭時,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

線陡峭處的債券,即收益率水平處於相對高位的債券,隨著債券期限剩餘期限縮

短,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獲得

資本利得收益。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過不斷正回購融資並持續買入債券的操作,只要回購資金成

本低於債券收益率,就可以達到槓桿放大的套利目標。

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回購利率走勢的判斷,適當地選擇槓桿比率,謹慎地實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

資組合的收益水平。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相

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四、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

基金所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2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

2

)、(

9

)、(

12

)、(

13

)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

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

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

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

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

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 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財富(總值)指數收益率×

90%+

銀行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後)

×

10%

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

中債綜合財富(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並發布,

該指數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

場和交易所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市場債券投資收益的衡量標

準。銀行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稅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金融

機構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資現金類資產以達到獲得

持續穩妥收益的目的。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

準能客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

法規發生變化,或者相關數據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

更改指數名稱,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

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貨幣市

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 投資組合報告

(一)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

(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資

700,765,674.50

97.85

其中:

債券

700,765,674.50

97.85

資產支持證券

3

貴金屬投資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融資產

6

銀行存款和

結算

備付金合計

2,259,484.54

0.32

7

其他資產

13,146,306.38

1.84

8

合計

716,171,465.42

100.00

(二) 報告期末

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資產。

(三)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資產。

(四)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1,648,350.00

0.28

2

央行票據

3

金融債券

49,524,000.00

8.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9,982,000.00

5.01

4

企業債券

360,023,324.50

60.11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29,817,000.00

21.67

6

中期票據

159,753,000.00

26.67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8

同業存單

9

其他

10

合計

700,765,674.50

116.99

(五) 報告期末

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

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

(

)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02000021

20

宜昌城投

MTN001

300,000.00

30,021,000.00

5.01

2

200201

20

國開

01

300,000.00

29,982,000.00

5.01

3

143117

17

常熟

01

300,000.00

29,922,000.00

5.00

4

2080039

20

武控綠色債

300,000.00

29,541

,000.00

4.93

5

1480335

14

孝城投債

1,200,000.00

24,612,000.00

4.11

(六)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

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

屬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八)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

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股指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投資股指期貨。

(十)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投資國債期貨。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一)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申明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資產。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

元)

1

存出保證金

21,877.49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3

應收股利

4

應收利息

13,124,428.89

5

應收申購款

6

其他應收款

7

待攤費用

8

其他

9

合計

13,146,306.38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捨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佔淨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

,

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 本基金歷史各時間段

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

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

-

2020.05.09-2020.09.30

-0.23%

0.04%

-1.68%

0.08%

1.45%

-0.0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份額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

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註:

1

、截止日期為

2020

9

30

日。

2

、本基金於

2020

5

9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報告期末不足一年。

本基金建倉期

6

個月,從

2020

5

9

日起至

2020

11

8

日,本期末建倉

期還未結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

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

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

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

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開

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值。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份額淨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引起

基金份額淨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臨時增加基金份額淨值的保留位數並以

此進行確認,並在確

認完成後予以恢復,具體保留位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

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

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份額淨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

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

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

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

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 與基金運作有

關的費用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法如下:

H

E

×

0.4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05%

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

×

0.0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

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並

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二、 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

、申購費用

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2

、贖回費用

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相應部分。

三、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

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託管協議約定方式確

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

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

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及其日常機構(如有)

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

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

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

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

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

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

3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

4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

5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30

40

45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情形;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

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

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

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

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 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

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

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

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並通過對

股票市場走勢變化等方面的影響,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變化。

4

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

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

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

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6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

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二)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

狀況惡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

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三)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

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1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2

)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政府支持

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

款等)

、同業存單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基金所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

基金資產的

80%

」,從投資範圍上看,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良好。

從投資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比例設

置符合《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

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

可控。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並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後,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

a

.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b

.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c

.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d

.

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方式」的相關內容。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巨

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按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對風險進行

監測和評估,使用前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時,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四)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規性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80%

,其中投資於本基金所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

金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

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此,本基金需要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以及如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

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債券市場出現整

體下跌,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2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

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1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它是指資產支持證券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

的各種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

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

)利率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也具有利率風險,

即資產支

持證券的價格受利率波動發生逆向變動而造成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4

)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若合同約定債務人有權在產品到期前償還,則存在由

於提前償付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風險是指相關各方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

而引起的風險。

6

)法律風險是指因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較為複雜、參與方較多、交易文

件較多,而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

3

)巨額贖回的風險

若本基金髮生了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

採取全額贖回、部分延

期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以應對巨額贖回,因此

在巨額贖回情形發生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時贖回份額或獲得贖回款的

風險。

4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且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因而,本基金存在著無法存續的風險。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

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九)

其他風險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

些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

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 聲明

1

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和指定的

其他

基金銷

機構公開發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

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

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

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成員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

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

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

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

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

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

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後)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

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

、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

業顧問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

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日

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

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

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

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增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

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調整或修改《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

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內容;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

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

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

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書面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並行使表決權,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

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符合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

知為準。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三、 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

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為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

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

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

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

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

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27

-

30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日期:

1999

4

13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1999]11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5.2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郵政編碼:

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

1996

2

7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4]101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結匯、售匯

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保險兼業代理

業務(有效期至

2020

02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

金託管人運用

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

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政府支持

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業存單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

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基金所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比

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

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

基金所界定的長江經濟帶區域相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

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

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2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

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

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

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

人根

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了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的基金投資中期

票據相關制度

(

以下簡稱「《制度》」

)

,以規範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六)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

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在籤署銀行存款協議前,應將草擬的銀行存款協議送基金託管人審核。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

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

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 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

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 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

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

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

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4.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需要的

帳戶。

5.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

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

商解決。

7.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

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用於存放募集的資金。該帳戶由

基金管理人開立。

2.

基金募

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

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並

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

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帳戶名稱、帳戶預留印鑑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的開戶委託文件為準,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預留印鑑的保管

和使用。該帳戶為不可提現帳戶。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

在開立託管帳戶時按照開戶銀行要求,就相關信息的提供、核實等提供必要的協

助,並確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

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本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

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

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

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定期存款帳戶

的開設與管理

基金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定期

存款帳戶戶名應與託管專戶保持一致

,

該帳戶預留印鑑經與基金託管人商議後預

留。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對於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協議內容應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額、存款帳戶、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帳戶、存款證實書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證實書不得轉讓質押等

條款。協議須約定基金託管人經辦行名稱、地址和帳戶,並將本基金託管專戶指

定為唯一回款

帳戶,協議中涉及基金託管人相關職責的約定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雙方協商一致後籤署。

(七)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

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

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

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

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人委託保管的機構以外機構實際有效

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憑證。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並按規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

金份額淨值結果以雙方約

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

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

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託

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

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 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本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託管協議雙方

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託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

新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

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服務

投資者在交易申請被受理的

2

個工作日後,可通過銷售網點查詢和列印交易

確認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持有人帳單訂製情況,向帳單期內發生交易或帳單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帳單。具體業務

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或相關說明。

二、 網上交易、查詢服務

投資者除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辦理申購、贖

回等交易以及帳戶查詢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眾號

(

搜索「富國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

)

、或客戶端「富國

富錢包」

APP

享受網上交易、查詢服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或相關說明。

三、 信息定製及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撥打客服熱線、在線客服、發送郵件、簡訊或登陸基金管理人

網站等多種渠道,定製對帳單、基金交易確認信息、周刊等各類資訊服務。當投

資者接收定製服務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等信息不詳、填寫有誤或發

生變更時,可通過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無法及時接收相關定製服務。

四、 網絡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客戶

端獲得投資諮詢、業務諮

詢、信息查詢、信息定製、服務投訴及建議等多項在線服務。

五、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

×

24

小時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交易情況、

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於

8

小時的座席服務,投資

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

專項服務,節假日除外。

六、 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公司網站投訴欄目、客戶服務中

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微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簡訊、傳真等多渠道對基金

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提出投訴或意見。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工作時

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客戶服務傳真:

021

-

20513

2

77

公司網址:

http://www.fullgoal.com.cn

電子信箱:

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二座

27

八、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基金管

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或通過電子郵

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聯繫基金管理

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證券

20

20

5

10

2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開放申購、贖回、

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

證券時報

20

20

8

4

3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證券時報

2020

9

1

4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富

國長江經

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變更的公告

證券

20

20

9

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

文件

(二)《富

國長江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富國長江

經濟帶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

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12

04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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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華增強債A : 新華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新華增強債A : 新華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02日 13:30:43&nbsp中財網 原標題:新華增強債A : 新華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016年6月加入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固定收益與平衡投資部總監、新華壹諾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新華活期添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新華鑫日享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新華恆穩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新華鑫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新華安享惠澤 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人保資產多隻債基年內淨值虧損 或因踩雷方正債券
    來源:投資時報原標題:人保資產多隻債基年內淨值虧損 或因踩雷方正債券拖累淨值丨基金人保資產旗下今年以來淨值出現虧損基金的有11隻,人保添益6個月定開A/C、人保鑫盛純債A/C、人保福澤純債一年定開同類排名落入後十位《投資時報》研究員 齊文健隨著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方正集團)債券違約持續發酵,方正集團多隻債券信用評級遭到下調
  • 興業豐利債券 : 興業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興業豐利債券 : 興業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1年第1號) 時間:2021年01月14日 09:40:23&nbsp中財網 原標題:興業豐利債券 : 興業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1年第1號)
  • 中信保誠中債1-3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策性金融債,可能面臨政策性銀行改制後的信用風險、政策性金融債流動性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債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 【債券久期】基於多因子的債券基金業績評價模型
    基於Campisi模型,同時考慮到作為第三方外部機構的情形,本文選擇對債券型基金淨值的收益率序列進行時間序列分析,以中長期純債基金、短期純債基金、混合債券型一級基金和混合債券型二級基金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債券類指數構造因子並回歸,對債券基金的業績進行多因子剝離的實證分析。由於採用時間序列分析,可能存在回歸過程中的多重共線性的問題,這是我們方法的局限性。